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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软件买卖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33:14

❶ 面试软件销售案例分析问题(急)

从你的描述看,以前应该是没有过软件销售方面的经验,但面试官给你出这个题目,说明他也不是希望你能回答得多么完美,最主要是想考察你在这方面是否有潜力可挖,当然,如果他碰到听上去显得很有经验的就更好了。

这里给你分享一个简单但行之有效的四步法供参考。

第一步:建立关系。很多时候,销售就是关系,如果你让客户第一眼感觉很不错,说不定就选你的软件了。但通常还是要循序渐进,先向学校的软件采购联系人联系,约定一个沟通的时间,只要对方愿意,就可以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需求调研。这一步是很重要的。很多销售员,一上门就向客户灌输他的软件如何如何好,服务如何如何专业等等,他们往往忽视一点,客户的真实需求。即使你对客户的业务不是很懂,但是你也要与采购联系人充分的沟通,详细了解他们具体有一些什么样的业务,需要用到软件的哪些模块。甚至,很多时候采购联系人对业务也不清楚,这时,你要让他给你推荐业务部门的人员,跟他们直接了解。这样你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客户到底要什么?如果不上软件,他会有什么样的痛苦?如果项目比较大时,建议你向公司提出,找一个比较熟悉业务或产品的顾问与你一同前往。

第三步:拜访决策人。采购联系人往往不会是购买的决策人,当你把客户的需求基本摸清后,让采购联系人搭线拜访一次决策人。拜访时,向他简单聊一下你收集到的需求和业务人员的痛苦,让他感觉到你确实很替他们着想,而且分析得很专业。如果是一些小的项目,决策人完全可能就在这时决定购买你的软件了。如果是大一些的项目,决策人这时还不会轻易表态,那么,这是你要做的就是,在离开的时候,与决策人约定一个时间,由你带上公司的专业团队给客户做一次解决方案的讲解和产品演示。

第四步:解决方案讲解。一方面,你要在公司内组织资源,找一个专业的顾问去给客户讲解方案或产品演示,当然,前提是要根据前面的需求调研。当然,还要了解竞争对手产品,当客户提问时能解释出你的产品优势。如果项目比较大,这时需要组建一个项目团队,最好是提请你的上级,即销售经理亲自组建和率领,对大项目他会比你更有经验。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客户做出判断的主要环节。

以上就是简洁有效的四步法。当然,除此之外,竞争对手可能会打价格战,那么只要你在上面的四步法中,体现出你的团队真正理解客户需求,体现出专业的态度,只要价格不会高得离谱,客户选择你的产品的可能性更大。

在国内知名软件公司(如金蝶),基本都是采用这样的套路,称之为“顾问式营销”,当然具体过程还复杂得多,以后入行后你就会慢慢了解。

❷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1、网络交易诈骗

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消息,称其网上购买的图书出现异常,并发来异常截图情况,截图上留有淘宝客服技术支持人员的联系方式。李先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添加对方QQ号后,按照要求向对方缴纳保险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4909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网络交易异常诈骗中,诈骗分子会掌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通过此信息获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

2、假机票诈骗

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条某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改签退票短信,承诺免费办理改签退票服务且补偿人民币300元。王先生拨通电话与之取得联系,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王先生操作完毕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4999元钱被转走。

案例剖析:随着外出游玩的市民增多,购买飞机票发生改签或退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任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

3、钓鱼链接诈骗

近期,李女士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银行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234元,请点击进入网站查收,信以为真的李女士点击链接填写银行信息以及验证码后,发现被转走5000元。

案例剖析:此类诈骗一般以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

4、网络购票类诈骗

近期,高先生在QQ上添加了一个火车票“黄牛”,通过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300元购票费,后对方称需要激活才能使用,按照要求又添加了一名“客服”人员,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后发现其支付宝被刷走3998元人民币,共计损失4298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嫌疑人一般采用QQ、微信等方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

参考资料

去年这些网络诈骗“新坑”你踩过没?-人民网

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有哪些

现在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在问:XX家网络营销公司怎么样?好不好?哪里有网络营销公司以及网络营销步骤、网络营销经典案例、网络营销策略、如何开展网络营销等等诸多的问题。实这些问题看似不同,实际上都是同一个问题,说明了网友们比较关心以下两个问题:

1. 网络营销推广是不错的营销方式,只是自己不会操作,又怕合作被人骗。

2. 自己想学习网络营销推广,希望找到一个比较好的方法,通过网络来提升知名度和变现。

实际上网络营销推广是根据不同产品搭配不同的营销渠道方能起到好的推广效果,并不通用。好的产品又需要好的内容为写作基础,所以将产品进行分类+营销渠道进行分类+吸引力的创作才能获得好的流量效果。

具体的大家可以详细参考网络文库:《解密:网络营销推广实战和流量变现公式》

❹ 谁知道,关于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案例呀!

金辰公司诉科达公司等非法复制销售计算机软件侵犯软件着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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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时间:2003-7-18 15:12:00

第一审人民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19951220
第二审人民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19960628

原告: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地址:北京市首体南路1号。
被告:内蒙古科达电子开发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东街9号。
被告:内蒙古财经学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路。
1994年10月,根据呼和浩特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的安排,该市公安局、技术监督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了市场清理整顿办公室,对该市包括计算机安全防卫及通迅产品在内的公共安全产品行业进行检查。同年12月20日,整顿办公室在调查中发现内蒙古科达电子开发公司(下称科达公司)有复制、销售计算机软件清毒软件的迹象,于次日上午派出办公厅室的两名工作人员以顾客名义去科达公司购买清毒软件,该两人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寸及3寸软盘各一件,其中5寸软盘外封票上注明了"解毒软件,自己拷贝"的标签。科达公司出具的销售发标上注明了"解毒软件,自己拷贝"字样。因当时停电,双方未当场上机演示上述软盘的内容。随后,该两工作人员将买到的两软盘连同发票交给了等侯在附近的整顿办公室的负责人。整顿办公室随即持该两件软盘及发票对科达公司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还有Kill软件及其复制品。检查完后,整顿办公室将科达公司出售的"Kill V70.0解毒软件"带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科进行了演示。此后,该软盘一直封存于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整顿办公室在检查中,科达公司职员陈X对该复制软盘的来源作了如下陈述:"10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公司小马对我说,明天上午你到内蒙古财经学院找胡老师拷张解毒的磁盘。第二天上午,我在财院机房找胡老师,胡老师不在,正好有学生在上课。一位老师问我有什么事,我把拷贝的事说了。那位老师对我说,我们学生手中有这个盘,他们是用来自用的,你可以跟学生拷一张。他带我到一位学生寻里拷了我所需要的那张盘"。随后,整顿办公室对内蒙古财经学院计算机房进行了检查,该院胡鬃老师否认其向科达公司提供了软盘予以复制。12月24日,科达公司法人代表在情况汇报中承认,"此事的发生确实是偶然的,也是不应该的"。
原告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下称金辰公司)得知科达公司出售"KillV70.0解毒软件"复制品及内蒙古财经学院参与复制该钦件的事情之后,以该两单位为被告,于1995年8月3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科达公司将我公司已取得着作权的Kill计算机清毒软盘及其他软件一盘进行非法解密、复制,并不顾复制品的质量,向市场销售,获取非法暴利,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产品享有的着作权,损害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用户对我公司产品的信任。内蒙古财经学院作为教学单位,对所购买的软件经解密后随意让老师进行拷贝和传播,也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对Kill软件享有的着作权。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我公司Kill软件的复制和销售,销毁现有复制的所有Kill软件,公开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在用户中的不良影响,赔偿因侵权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和我公司为清除影响所需要的费用5万元。
被告科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销售过经解密的原告Kill软件,原告将我公司出售的价值100元的两张解毒软盘说成是其产品,没有充足证据。本案是由整顿办公室中的个别人员采用诱骗手段骗取所谓软件侵权证据而引发的,此侵权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财经学院辩称:我院从未对原告的Kill软件进行过解密。我院使用的部分解密后的Kill软件是从社会上各种渠道流入的,并非我院自行解密后又进行拷贝的。我院作为教学单位,依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少量的复制,供教学使用,并不违法。如果是我院胡鬃老师给拷贝的,也只是胡的个人行为,我院从未安排胡作复制拷贝工作,故他的行为不属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请求法院重新确认我院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内蒙古计算机软件领导小组对金辰公司提供的原版"KillV70.0"软件及金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封存于呼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的"Kill V70.0解毒软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1)两张软盘上软件数目不同,文件长度也相差较大,故两盘不是简单的"盘至盘"复制关系。(2)被鉴定盘上有3个清除病毒软件,其中有一个名称为"KillV70.01"软件,其名称、人机界面、功能及屏幕设计均与对照的公安部"Kill"消病毒软件雷同,所以认定是由公安部软件加工复制而成。(3)提供对照的公安部"Kill"软件有加密防拷贝措施,而被鉴定盘无此功能,可随意拷贝。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公安部系金辰公司的主办单位,后双方脱钩。金辰公司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Kill V70.0"软盘经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推定自1994年4月18日起享有着作权,登记号为950303。金辰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内蒙古财经学院对金辰公司Kill消毒软盘进行解密并予以复制拷贝的充分证据。金辰公司对所诉两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20万元经济损失一节,也没有提供出充分的证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达公司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出售"KillV70.0"软件的行为,是对该软件着作权人金辰公司的侵权行为,科达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软件是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提取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故不存在原告取证不合法的问题。金辰公司诉称内蒙古财经学院侵犯其着作权的请求,因金辰公司未能提供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采纳。金辰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KillV70.0"软件的销售损失完全是由科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故要求科达公司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鉴于Kill软件是特殊的软件产品,并适当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计算机的普及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七)项的规定,于1995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
一、科达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Kill软件的行为。
二、科达公司赔偿金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因技术鉴定和诉讼引起的损失15000元,总计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三、科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内蒙古日报》上公开向金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在用户中的不良影响,费用由科达公司承担。
四、驳回金辰公司请求内蒙古财经学院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科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佯作顾客诱使其上当,取证不合法,且金辰公司与该处是委托销售关系,存在利益关系,该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采纳。该处作为金辰公司在呼市的销售代理人,将作为本案证据的Kill软盘自行带回检测,没有由第三方进行证据保全。
被上诉人金辰公司辩称,证据软盘是整顿办公室在执行公务时取得的,虽然有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的干警参加,但这些干警是根据整顿办公室的安排参加的,并不是该处单方的行为。所以,所取得的证据合法。监察处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我公司的Kill软件在全国只能通过各省、市的公安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销售,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整顿办公室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发现的盗版软件进行检测,是合法行为,无须再委托第三方进行证据保全。
原审被告内蒙古财经学院对上诉人上诉意见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无异议。
二审庭审中,科达公司以"不知被鉴定盘是否为我公司出售"为理由,拒绝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科达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件软盘,称"出售的软盘的内容即从这一盘上拷贝而来。出售的软盘未经证据保全,其内容可在一分钟内全部改变,故应以这一盘的内容为准"。但科达公司对该软盘与出售软盘之间的关系未加进一步举证证明。
二审另查明: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销售清病毒软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许可证。但科达公司未提供出有关销售清病毒软件的许可证。
二审法院认为:呼和浩特市整顿办公室在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顿时获取科达公司出售的Kill软件复制品及发票,属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该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足以证明科达公司未经Kill软件着作权人金辰公司同意,销售其软件的复制品,构成了对金辰公司着作权的侵权,科达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呼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虽然与金辰公司有委托代理关系,其部分工作人员参与了对科达公司出售Kill清病毒软件复制品一事的调查取证,但属在整顿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并非该处依据其代理关系独立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整顿办公室对获取的软件复制品依职权进行封存,并无不当。科达公司当庭提供的软盘,因其不能证明与证据软盘的关系,不予采证。科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科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未涉及原审被告内蒙古财经学院,应视为其同意原审对该院的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6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❺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❻ 淘宝网上卖盗版软件,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如果工商部门发现我的网店出售盗版软件,会怎么进行处理,我会为此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跟罚款?
根据你的交易金额以及你的货存量来做出处罚。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局的一般做法是罚款、没收假冒商品、吊销营业执照等。
如果数额很大或者情节很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犯罪,http://ke..com/view/2368523.htm
或者,如果工商部门对我进行处理时,我是不是可以不管,只是关了网店就可以了?
不是关了网店那么简单的就没事了,只要能查出来店主就是你,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店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性质是一样的。
我想知道的是工商局的反应,还有该怎样的对策。
工商局的反应就是一旦知道你就是那个网店的店主,不日就会找上门来,至于到底是给你罚款还是没收等什么处罚,要看你的具体情节以及涉案的金额,很严重的话,会构成刑事犯罪。不过就你这种小店,估计工商局都不会把你看在眼里,言外之意可能都懒得管你。
还有,现在的网店还不是实名制登记,查找起来比较困难,一般的小店不会引起工商局的注意,只要超大型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多的网店才会引起网络警察的注意,一旦查出来你的ID,随后工商局等单位就会一个个找上门来罚款等等。
最安全对策的对策就是,不干违法的事。

政策的大方向是网店也要实行实名登记,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网络诈骗和假冒伪劣商品。

❼ 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有哪些

针对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问的一些关于产品网络营销策划书、网络营销概念、网络营销创业、网络营销特点、网络营销定义、免费网络营销等 问题。或者一些网友会询问“XX公司怎么样,好不好”以及“XX城市有哪些网络公司”之类的问题,实际上这里面就反映出两个大家关心并希望能够解决的“痛点”问题。

1. 认识到网络营销推广是当下比较好的一种营销方式

2. 希望能找到或者有人告诉自己有效果的网络营销推广的方式或者方法。

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究竟什么叫“网络营销推广”?

网络营销推广含义简单的来说就是:通过互联网让企业和产品、人物和作品、网站和APP、电商和微商等实物产品或虚拟产品在网络上受到更多人关注从而提升名气和销售产品。

其次,在网络上“流量”即代表着一切,有流量就能获得你想要的东西,所以网络营销推广最终的结果就是一种通过“网络来获得流量”的一个过程。根据《解密:网络营销推广实战和流量变现公式》文档中的说法就是:

“网络营销推广”的根本目的在于什么?其实毫无掩饰的来说就是“卖产品”,卖了产品才能把钱给赚了!实际上就是“通过网络获取流量,再让流量进行变现”的过程。所以我们的确没有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做一些看似对网络营销有作用实际上等来的确是一次次心灰意冷的营销推广技术尝试。

然而大家都不禁要问:

1.究竟有没有一种不需要花太多营销成本甚至零成本就能通过网络获得更多的流量方法呢?

2.究竟有没有一种可以抛开复杂的网络技术又能很快上手实操使流量进行变现的方式呢?

3.究竟有没有一种类似武术套路那种有固定的“网络营销推广“一键参考公式呢?

所以,归根结底来说:网络营销推广就是根据自身的产品性质去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网络营销推广方式来获得流量的过程。

当下网络营销渠道已经不局限于之前的搜索引擎seo优化了,QQ营销、邮件营销、问答营销、竞价广告等等,因为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演变出了更多新颖的平台和推广方式,如直播、知识付费等兴起下就需要我们能在短时间内找寻到适合自己产品和营销渠道从而去获得流量。

具体有兴趣的请参考网络文档:《解密:网络营销推广实战和流量变现公式》

❽ 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

❾ 关于虚拟商品交易成本分析的案例

对于你的问题它的覆盖面实在太大,也太深刻了!目前 所存在的Q币和一切网络虚拟交换物品 它是 为了使公司
盈利 其成本不能表面而论 有谁知道 或是规定了QQ绣中一顶帽子,一件衣服值多少钱?我卖多少我不亏?
他不等同与现实商品
你要估计它什么样的价值可以为公司 员工带来多少利益。它的成本再怎么定,也是虚的 原则上只要满足我
盈利的目标,这就是它的成本!这么庞大的体系来分析他专家都难,更何况你我? 本人简单认识如下

首先,在腾讯,Q币虚拟交易现象中,已经从单一的商品消费支付变相衍生出多种商品的支付手段,
从它作为以人民币的方式等价交换虚拟流通时,他已经有了货币的概念,其作为一种价值尺度,就是
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在腾讯的网站里,Q币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商品,如一件虚拟的QQ秀衣服就要好

几个Q币,一个虚拟的头像也要好几个Q币,高级会员可以用Q币交纳会费,一

个高级QQ群每个月要30个Q币。Q币等虚拟货币不仅能够购买自家所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而且还能在互联网

上购买到其他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比如江民杀毒软件等一些网络上的流行软件。

有了这样一个利益覆盖面广,利润横生大前提,Q币交易的种种活动也愈发有趣了。

在淘宝网上,人民币兑换Q币的卖方报价为0.5元人民币兑1Q币,一般私下

里买入方报价为0.45至0.47元人民币兑1Q币。另外,购买Q币的方法已经简单

的从经销商处购买,发展至可以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手机,每次申请面值为1

、2、5、10面值的Q币,相当于1、2、5、10元人民币从电话费上扣除。#那么如何低价得到货源,这里又

产生新的问题,如哂号现在市面价格10000个号码.如果是一手的.没哂过的.价格在220元左右.然后再通过

哂号工具:jqq,pqq.等进行查号.机子快.网络好的.一个小时能查10000以上的号码,可以自动查出每个号码

有多少Q币.游戏币.等级.是否有密码保护.积分等等都可以一目了然一

般只出售1-9的.也有人.1-4 5-9分开来卖.价格大约分别在1-4.14元.5-9.23元左右。这中可以说是Q币带有

负面性质最过的一种,但从其中不难发现在我国相关法律不全的情况下,埋下的隐患还是不能忽视的。

以上限于篇幅也只谈些粗显的东西,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❿ 我在淘宝发布侵权商品了!我卖的是破解版软件!被官方代理公司投诉了!有多严重!我犯法了吗会不会来抓我

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淘宝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你的店铺监管,如果你通过卖破解版软件所得数额巨大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淘宝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出售假冒商品,是指用户发生以下行为:

(一)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三)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四)卖家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件扣两分(三日内不超过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卖家,淘宝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以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着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着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10)网络软件买卖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

刘某、苏某与黄某均是90后大学毕业生,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三人先后开了六家网店销售盗版工程预算软件,获利共计26万余元。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一审判处三人七个月至一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作为90后的大学毕业生,刘某、苏某与黄某三人大学毕业后因求职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就动了开网店销售盗版软件赚钱的主意。

2011年初,黄某与苏某商议注册一个淘宝店铺,在该店铺上销售盗版工程预算软件,苏某负责网店经营,黄某负责提供货源及组织发货给买家。黄某通过网络以每套70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向位于深圳的上线购入盗版工程预算软件,网店销售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

后来,黄某将其同学刘某找来,又另外注册一家网店,同样销售盗版软件。2012年6月间,为了方便网店经营,三人将网店整合统一运营,由苏某、刘某负责三个网店的日常管理,黄某负责寻找货源、组织发货,所得利润按4:3:3的比例分配。按照这种方式,三人销售盗版软件共计6700余套,获利共计26万余元。

本案中,刘某、苏某与黄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行为理应得到相应的惩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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