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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软件

发布时间:2022-03-02 18:30:01

❶ 有人在社交软件上公开辱骂我并且造谣诽谤对我人身攻击,我只查到了他

关键能能抓住啊线报警用 知道麻烦告诉我谢谢已经备案线用能查哪

❷ 网络上造谣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各有不同,而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网络上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因过错而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从民法学角度来看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具体侵害了他人的何种民事权益,需要根据行为人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如果编造谎言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如果在网络上宣扬他人隐私,则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谣言种类

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当中规定在我国大部分情况下,网络造谣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实际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对于网络造谣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理,如果一定需要进行制裁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帮忙,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❸ 遇到网络恶意诽谤可以告吗

您好,
可以。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可以告他吗?自己遇到过网络恶意诽谤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收集到相关的证据,维护好个人的权益,积极起诉对方。

❹ 聊天软件上骂人和传谣犯法吗

摘要 您好!

❺ 网络入侵别的计算机违不违法有何软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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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mgwbn.com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❻ 用户想通过在抖音平台举报一款不良直播APP软件,被抖音平台封号

想举报不良软件与网站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信息填写及举报。

通过抖音对这类软件的内容,名称进行公开有可能发布违反了抖音用户协议第5.2.3条:

您制作、评论、发布、传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随拍或上传至“抖音”平台的未公开的私密视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否则公司有权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您同意并承诺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3)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6)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

(8)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9)编造、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10)散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1)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12)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4)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15)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6)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内容的;

(17)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及垃圾信息;

(18)使用本网站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9)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20)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21)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2)未获他人允许,偷拍、偷录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23)包含恐怖、暴力血腥、高危险性、危害表演者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i. 任何暴力和/或自残行为内容;

ii. 任何威胁生命健康、利用刀具等危险器械表演的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及/或财产权利的内容;

iii.怂恿、诱导他人参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导致死亡的危险或违法活动的内容;

(2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干扰“抖音”正常运营或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❼ 谁知道360一共诽谤过哪些软件

阻碍它财路的都被强盗过,世界之窗浏览器被360收买之后换了一个绿色的皮肤摇身一变绿色安全的浏览器,于是傲游浏览器倒霉;业内评价极高的金山网盾抢了360网盾的饭碗被强行卸载阻止安装;360大部分收录来源是靠网络广告分成引量,然后敢于对网络工具栏说不;金山卫士的出现更是直接威胁到360的市场;可牛免费杀毒软件同样是抢了360杀毒的饭碗,所以被强行禁止安装,这一切,都被冠以为了用户的安全、兼容为理由,实质是不正当的恶意竞争。所以五大公司联合抵制360就是这个原因。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可牛杀毒软件CEO傅盛,就是当年亲手培育360安全卫士的人,现360董事长周鸿祎的前手下,同样是周鸿祎利用这款360安全卫士软件以流氓软件之名杀掉了周鸿祎当年亲手培育的3721,所以,周总是战斗的人生不需要解释。

❽ 最近QQ恶意诽谤、排斥其他软件,犯没犯法啊

腾讯公司致用户的公开信,不敢给用户发表评论的机会。他们说的骇人听闻,说用QQ聊天什么的都要被360检查一遍,再到用户的手里,有点想不明白,先不说360有没有这样做。就腾讯公司而言,你们开发的软件,不能自己保护用户的利益,还说360在侵权,真他妈的笨蛋。我们要你有何用,你们真是一帮在外面打输了,回家对父母撒气的宵小之徒,还有脸要挟我们卸载360。问一下朋友们,msn用的也可以吗,转了,不用QQ也能过
这是来自360论坛的一个帖子的评论。
你在看看 QQ发的文章 不是不让评论就是 评论数不超过500 我实在是受不了 腾讯这样做有意思吗?只会玩阴的 都明白 腾讯只要 一直往QQ用户中植入信息 总有一天人们会相信腾讯 这就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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