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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软件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2-02-17 19:19:40

A. 广电总局229号文件内容。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229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有效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
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实施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上升、蔓延的势头,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办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形式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迫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加快查办工作进度,提供工作效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广播电视网络传播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查缴的涉嫌接收非法电视的网络接收设备及时作出认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深挖彻查涉嫌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侦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对于在查处过程中发生的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B. 网络非法经营罪的判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C. 非法经营卫星接收器涉及什么罪名

非法经营卫星接收器会涉及非法经营罪,量刑为5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D. 利用网络非法从事出租车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裁判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不能适用。至于裁判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条件是无照经营触犯刑律的,才能依照刑法认定非法经营罪。然而,前述《城市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很明确,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只有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由是:“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核心要看其经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程度,即要从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其行为性质。从当前各地案发情况来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主要危害体现在:1、所从事的经营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营运车辆大都车况不佳、安全性能差、从业人员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良莠不齐,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多发、频发。2、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非法营运车主和合法营运车主经常发生冲突,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非法营运引发正规营运车主多次停运、罢工、上访。且非法营运车辆多数无保险,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相关部门处理事故造成极大的难度,甚至容易激发上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3、破坏正常的营运秩序。非法营运公司不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争抢客源、抢夺市场份额,使正规的客运站点和合法营运者收入减少,损害合法营运车辆的正当权益,影响行业稳定;由于其没有纳入正常的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平时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非法营运车辆不仅车容不整,容易造成城市视觉污染,而且在城区主要路口及繁华地段候客,或者沿街随意乱停乱靠招客,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5、因非法营运利润极高,绝大多数非法营运车主一直在观望,如果此类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激发更多的非法营过车辆加入非法营运团伙。”可见,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出租汽车行为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 关于网络非法经营罪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所以这样的处罚带有兜底的意味。
如果回答帮助到您,请您点赞并关注,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带来更加详细的解答。

F. 做代理贩卖网络电视软件犯什么罪

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G.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性质吗

罪名不同性质是不同的

H. 陕西广电户户通卫星锅县上广电局为啥交给市场运作

没有啊、
229号文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有效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受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
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实施传播淫秽违规内容节目、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上升、蔓延的势头,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办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提供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违规内容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形式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迫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加快查办工作进度,提供工作效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广播电视网络传播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公安机关查缴的涉嫌接收非法电视的网络接收设备及时作出认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深挖彻查涉嫌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侦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对于在查处过程中发生的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I. 网络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J. 淘宝网上卖网络电视机顶盒违法吗我一兄弟在淘宝网上卖网络电视机顶盒被上海公安抓了并刑拘,罪名是涉嫌

卖网络机顶盒也算违法?我也是第一次听说,淘宝上好多卖的,这个得找律师问问,这个也有可能是公安敲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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