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小说侵权如何保护
网络小说被侵权的,可以进行协商,让侵权人作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处罚;也可以请求主管着作权的部门保护,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工具材料、罚款等行政处罚;也可以请求法院保护,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着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B. 在网上写小说,版权归谁
自己发表的作品版权是属于自己的,如果和出版社签约了就会有一部分分给出版商。
网络小说跟纸质印刷出来的小说从着作权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差别,只不过是创作者选择发布的渠道不同而已。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着作权的产生是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保护,不像专利一样去申请。法律对着作权的保护有两方面:人身权与财产权。
(2)哪个部门管网络小说扩展阅读
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 网络小说作品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C. 网络小说归什么部门管理
网络文学应该是发布平台所在的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吧,但是相关的发布平台和网警也会参与协助管理。
不过在我国,网络文学相关配套的法律文书等还是比较欠缺的。
D. 网络小说的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以下简称“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等。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宣部。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调整后,中宣部关于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着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
(2)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我国最高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实施着作权法律、法规;起草着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着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和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工作;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涉外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品着作权登记、涉外着作权合同备案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监管着作权贸易和版权代理,促进发展版权产业。
(3)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其地方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工作。
(4)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是我国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审批及备案制度,监察互联网文化内容及惩罚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5)行业协会
中国版权协会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全国性版权专业社会团体,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推动版权法律的实施、组织、推动版权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我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为着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互联网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等。
中国出版协会(中国版协)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版协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出版工作者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出版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出版工作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出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业资质认证等工作;组织出版行业“韬奋出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原名中国音像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组织。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单位会员涵盖:音像与数字出版内容创作、产品制作、内容传播,音像与数字出版内容播放终端建设、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标准规范,音像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研究等单位,现有会员单位700余家;在唱片创作、光盘制作、教育音像、数字音像、音视频工程、有声读物、音乐产业促进、游戏出版、反盗版,以及专业数字、大众数字、数字教育、电子出版、数字阅读等10多个方面设有分支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是一个独立的、中央一级的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国作家协会是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团体,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和服务,组织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培养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办好所属报纸、杂志、出版社和网站,组织文学评奖等。2017年12月网络文学中心成立,该中心为中国作协所属事业单位,在中国作协党组书记处领导下,主要负责网络作家联络服务、网络文学研究评论和管理引导、有关文学网站和社团组织及各级作协网络文学工作的沟通联络等工作。
E.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什么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