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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哪个国家提出来的

发布时间:2023-12-25 05:24:38

❶ 承认国家拥有网络主权是哪一年

2003年。
网络主权指的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发展,监督管理本国互联网事务,对外,网络主权指的是防止本国互联网受清纳到外部入侵和攻击。
1945年之胡粗后围绕着联合国所形成的新的国际关系体系中,主权标志着一国内政外答做没交的自主及独立承担国际权力义务的资格。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什么时候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网络主权哪个国家提出来的扩展阅读: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为此,草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同时,按照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设专章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网络安全规划、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

为加强国家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制度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专章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❸ 中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一、《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第三,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二、《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全法》第4条明确提出了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即: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致力于“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示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上述规定提高了我国网络治理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与我国的网络大国地位相称,有利于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促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出台。
三、《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五、《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网络安全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法律责任”中则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六、《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❹ 什么是“网络主权”解读来了!

关注
2013年,联合国首次明确《联合国宪章》下的主权平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亦开宗明义地申明“维护网络主权”的立法主旨。究竟什么是“网络主权”?通过梳理各国网络主权实践、阐明其概念、论证其适用原则,成果文件《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2.0 版)(以下简称《2.0 版》)希望能澄清外界误解、凝聚各方共识,并作出积极探索。
网络主权不是绝对主权
而是灵活主权
作为古老主权观念的当代发展,网络主权既坚持传统主权中独立、平等、公正的主张,又去除了过时的僵化教条。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所言,绝对和排他性的旧主权原则如今已站不住脚。
网络空间的技术性、虚拟性和跨国界性让各国发现,在层出不穷的全球性挑战面前,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为了达到网络空间安全和发展的目的,它们不得不更少地依赖某个国家,而更多地依赖复杂的国际体制。
从长远来看,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就此而言,对主权的自愿让渡和自我限制并未贬损主权,相反,它通过广泛的国际义务提升了国家主权的行动能力。
氏败哪网络主权的灵活性鲜明体现在《2.0 版》对网络主权的三层分类上。网络设施与运行、网络数据与信息、社会与人三个范畴,国家主权的内容、方式和边界既有所差异,又环环相扣,反映出在维护网络空间和谐发展目标下,对网络主权不同向度的系统认识和动态权衡。
11月22日至24日,2020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在浙江乌镇举办。图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题展板。
网络主权不是单边主权
而是合作主权
只强调单边的主权并非“主权”,而是“霸权”,中国的网络主权反对的正是“网络霸权”。
为此,《2.0 版》明确提出“合作原则”,主张“基于《联合国宪章》所提倡的‘善意合作’原则,各国应尊重他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打造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
单边主权强调权力,合作主权更强调权利与义务。《2.0 版》基于“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网络空间,主权都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立场,阐释了网络主权的义务维度,提出了各国在享有网络主权所衍生的权利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国际法义务枯手。
除了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等传统义务之外,各国在网络空间中还负有特有的审慎预防义务和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各国不得蓄意允许其领土,或在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设施、网络数据和信息,被用于实施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后者要求“各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相关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在保障网络空间秩序、安全和发展的同时,促进网络空间开放与自由”。03
网络主权不是封闭主权
而是开放主权
作为互联、互通、互动的空间,网络空间不应走向封闭,也不能走向封闭。
正如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针对美国“净网”行动所声明的那样,“碎片网(Splinternet)”违背互联网的初衷,违背互联网全球互联、开放、去中心化的本质,违背技术架构的公平普适性,严重威胁互联网为人类带来更广泛合作互利、全球覆盖和经济增长的能力。
鉴于此,《2.0 版》旗帜鲜明地提出:“倡导与实践网络主权,并不否认各国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并不否定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性、必要秩序基础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和创新性,也绝不意味着封闭或割裂网络空间。”
中国的网络主权致力于在一个混乱与失序的世界中确立秩序与条理,从而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开放的主权观念一方面意味着“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框架”。各国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歼码的实践必然存在多样性,如何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对、彼此包容的基础上,通过多边参与和多方参与机制,推动网络空间的“共建、共享、共治”,是各国为之共同努力的方向。
另一方面,开放的主权观念将网络主权视为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科技发展、认知深化和世界的数字化转型,网络空间的内涵与外延正在快速拓展,主权原则在网络、信息、社会与人等范畴中的适用仍面临争议,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权力调适远未完成,这些新命题、新规则的探索,依然任重而道远。网络主权必须因时因势而变,才能回应挑战并历久弥新。04网络主权为互联网全球治理奠基
自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人们便致力于为互联网创建一个全球性的协调和决策框架,以期在不存在政治权威的情况下,达到网络善治。
然而,由于各国对网络空间的理解缺乏观念共识,实践中因数据信息流动引致的全球冲突日益激烈,网络善治的美好图景远未来临。
作为拥有网民最多、数字经济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中国是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正如有识者所洞见:“现在的问题不再是互联网如何影响中国,而是中国如何影响互联网。”一个灵活、合作与开放的网络主权观念反映出“天下大同”和“执两用中”的中国智慧。
《2.0 版》绝不是网络主权这一宏大问题的终结,而是优化与迭代的回应。放眼未来,我们期待着网络主权的实践不断丰富,网络主权的观念日臻完善,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全球网络新空间早日来临。

❺ 全世界的互联网由谁控制,还是每个国家有自己的互联网

美国 实际控制 是中立的 但总部在美国 所以实际上由美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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