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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省网络案件由哪个部门指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2-01-20 15:12:33

⑴ 两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指定管辖的机关是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1)异省网络案件由哪个部门指定管辖扩展阅读:

管辖范围的划分: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⑵ 报诈骗案当事人如果在外地怎么

第一是关于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较宽,实务部门对网络犯罪“犯罪地”的理解和实施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多层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哪些案件应指定管辖,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做法。管辖权异议也成为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抗辩的重要理由。
第二,对于指定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起诉或审判阶段仍然需要执行指定的管辖程序。实践部门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方法。此外,对于平行调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是否应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报请上级机关依法指定管辖权。
“不同地区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珠海昆仑镜科技数据研究院电子数字取证刑事技术侦查局的法务工程师如是表示。
第三,我国指定管辖制度与现行拘留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张力。由于大多数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是由基层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处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审批,这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虽然指定管辖的时间不包括在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长时间拘留的问题,从而影响执法和案件处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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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网络侵权管辖权在哪里

网络是交互链接的。理论上讲,任何人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对方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过失,网络侵权行为就发生了。网络侵权呈现出与传统侵权不同的特点: 1.侵权行为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世界,理论上讲其范围可以是无限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实施合同欺诈等。 2.侵权行为主体固定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诸如说、写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从而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网友们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也就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络侵权行为必须证据先固定后才能进入维权程序,所以,取证就成了维权的基本步骤或者是前置条件。对于被害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必须先付出固定证据的代价。 3.损害后果具有即时性。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E-mail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 民事案件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传统的诉讼管辖理论,对侵权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侵权类型,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一个无国界、无地域,虚拟却又客观存在的网络世界,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性,因此,在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着多种理论: 1.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正形成一种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了。笔者认为此理论过分夸大了网络的独立性,否认了网络是社会的网络,割断了网络与现实的联系,并不可取。 2.技术优先管辖论。此观点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区的网络发展较快,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违反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剥夺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审判权,这对享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显然有失公平。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网址可作为新的管辖的基础。笔者认为,从维护法的稳定性出发,尚无必要以牺牲法的稳定性为代价来创设新的法条。 4.管辖相对论。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过是新主权理论的翻版。 5.传统管辖理论。此理论坚持传统管辖理论的适用,认为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实施管辖。笔者认为以被告住所地实施管辖虽然可行但不尽合理。因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往往相距甚远,原告为了挽回损失而涉讼,必将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保护弱者是当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务,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济。如果生硬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给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制造障碍。 笔者认为,(1)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在网络侵权案的管辖中是可以的。因为行为人如果适用的是带内置的mordom的便携式计算机来实施侵权行为的话,他可以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上网,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经常变动。即使能够获取电脑的物理空间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实施侵权行为,但是操作这台电脑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但是电脑的IP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以将此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对待。 (2)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以。比如说一则攻击性言论没有任何人点击查看,则没有侵权结果的发生;相反,如果远在美国的某网民看到了这一消息,则侵权结果在美国发生。一则极具煽动性的诽谤言论很可能在一夜之间传遍Internet的每个角落,那么位于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数的网民都有可能看到这则消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但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现地,这样对于方便被害人就有实际意义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基于网络而发生的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按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地原则确定管辖权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便利诉讼的原则进行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我们都要做好证据固定,甚至要考虑证据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网络技术在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在不断翻新,如何确定管辖权也是被害人必须首先考虑清楚的事。

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谁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因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制订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4)异省网络案件由哪个部门指定管辖扩展阅读:

不同类别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区域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

⑸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案件管辖

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应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作为合理依据。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⑹ 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么确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⑺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哪个机关有权决定

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条文中所说的“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经各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等现象。凡是通过双方努力能够解决的争议,争议各方就应该积极努力加以解决。如果因某些原因解决不了的,就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一个行政机关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发生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另外,需要作一下说明的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指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时,失去法定依据。

⑻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个部门规定

关于治安案件管辖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对管辖有异议,可以报请其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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