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阳市知名度最高的律师
南阳市知名度最高的律师李业律师。李业律师,执业机构: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帮助:138人,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B. 南阳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梅溪律师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博音律师事务所、问鼎律师事务所、雷雨律师事务所、宛东律师事务所、豫宛律师事务所、朝野律师事务所、达略律师事务所、德高律师事务所。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位于南阳市新华东路369号。本所成立于1999年,是南阳市规模最大、知名度高、公信力强的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党建示范单位。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原南阳地区涉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999年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河南省文明律师事务所”,2002年又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2月,成立期间既担任着多家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大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又在商务咨询、诉讼代理、疑难复杂案件处置和法律推广、法学培训教育等领域全面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4月,原名南阳九鼎律师事务所,是南阳市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为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二oo二年十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系南阳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M。雷雨所是一家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广,人员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拥有近三百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备。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河南南阳市社旗县政和街怡园小区。
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其总部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阳光大道辅路阳光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南。
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6月4日,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桐山街12号。
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1月3日,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孔明路与鼎盛路交汇处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10层1015号。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10月15日,在河南南阳注册,营业执照税号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行,位于南阳市淅川县丹江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西150米。
C. 中国的律师哪个好
孙毅以其为领头的律师团队,秉办过近千起案件。其中有数十起重大案件,在国内外都有影响
D. 南阳离婚律师
法律分析:目前寻找律师的途径无外乎两个,一个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一个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寻找。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的相对来说会少很多,因为离婚毕竟是很隐私的事情,不希望更多的认识自己的人知道。所以通过网络媒体寻找律师便成为首选,如何甄别对于当事人来说的确有难度,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那些号称无论是哪个法律领域均是专家的律师一定不是好律师,至少不是专业的律师,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既精通交通事故案件又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还号称自己是专业离婚律师。因为当您浏览一个律师的网站或者介绍时,一定要仔细全面,看看他到底擅长什么案件,当您发现他的网站上面什么案件都能办理时,基本上可以把委托这个律师的念头放弃了,因为他一定不是专业的离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 咨询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
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律师——吴天阔律师F. 2017 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
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着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网络游戏侵害着作权、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薯仔系列着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着《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薯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电子商务
2016年,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代理包括“网络”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着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网络等政府、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网络”、“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着作权侵权案、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着作权侵权案等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薯仔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着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G. 打官司哪个律师好
1、选择专门的团队律师办案
律师和医生是十分类似的两个职业,都需要讲究专业性和合作性。任何病痛我们都会根据症状选择对应的科室。而律师也是一样,需要根据专业选择律师团队。现实中的情况是大多数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不会考虑律师的专业方向。现存法律上百部,目前比较大的几个分类是:刑事法律、商事法律(公司业务)、家事法律(婚姻继承等)、合同债务法律(买卖借款等)。
因此在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最好不要选择一体化的律所,而要选择分工比较明晰的律师事务所。这样各个案件即使分到某个律师手上,他们之间都会是一种协作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有任何疑难案件,团队内部都会做论证。好的律师团队最终目标一定是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达到当事人的请求。
2、选择胜诉率比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比较多,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优势。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律所的规模大小来选择,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大所有大所的优势,小所有小所的强项。目前很多大所也仅仅是各个小团队的集合体,而且有的大所和律师之间仅仅是简单的挂靠关系,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实质上还是律师独立办案。
3、在好的律所内选一个谈得来的律师
选择了一个好的律所,一个好的团队,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选择一个合适的律师办案。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律服务都将是一个的过漫长的过程,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动辄半年到一年,民事案件一审审限也有三个月。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反反复复的与律师沟通案情,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思维习惯,一定要找一个彼此聊的来的律师。只有找一个聊得来的律师,这样沟通起来会更加顺畅,沟通是案件顺利推进的前提,你的意图和目的才能更好的被律师理解。
H. 版权问题纠纷希望大律师指点迷津
涉嫌侵犯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如果该资料未获得着作权人的授权销售,则还涉嫌侵犯了着作权人的着作权,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案件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湖北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如果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具体案件情况,只接听本地电话,外地当事人见谅,谢谢。
I. 关注网络法律的律师朋友请进来~
【 请参照下列法律依据】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法释〔200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着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着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着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着作权人可以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着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着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着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着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或者着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着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着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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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众号中转载小说的给公众免费阅读的,是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小说可以做版权登记吗
1、按规定,以下作品可以做版权登记: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网络小说是文字作品,属于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范围。
2、不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明确规定不予登记:
(1)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排除在以上规定的作品之外的。
(2)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要知道保护期限规定如下: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作者的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三)公民的作品着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四)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特殊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保护期
自然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众号中转载小说的给公众免费阅读的,是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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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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