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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十三水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06 10:57:54

㈠ 城市给排水规划由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城市排水系统属于排水管理部门管理

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㈡ 居民排污归哪个部门管

居民排污的主管部门为:
1、国家层面: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2、地方层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3、地方层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工作的指导监督。
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由于农田中氮磷流失、畜禽养殖粪便及生活污水无序排放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的污染,成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来源;加上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沟,更使水质污染加重。目前,农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源,人体健康受到潜在威胁。
综上所述,随意焚烧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蚊蝇丛生,容易传播疾病,破坏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都可以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㈢ 水利局下属有哪些部门

水利局就是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下属单位:灌溉处

灌溉处主要职责:

1、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

2、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3、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

4、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3)网络十三水哪个部门管理扩展阅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后,组建了5个南水北调直属单位,分别是:南水北调工程政策及技术研究中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南水北调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东线总公司。

2018年开始实施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提出水利部职能的转变,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

㈣ 梅州水电厂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由梅州水务局管辖。
梅州水务局:1.负责管理全市水资源工作。
2.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3.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5.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6.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镇(村)供水、排水的职责,研究拟订镇(村)供水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㈤ 水利工程管理处归口哪个部门管理

水务局,隶属水利工程管理处,或者隶属于城市管理局,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方式 。

㈥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建设、改造。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是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范围,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同步实施。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市、县(市、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备城市供水管网设施设备的管理档案;属于地下管线的,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库管理。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设备。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的生产、生活用水,并接受城市供水用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安全、连续、稳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单位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供水调度和工程措施,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㈦ 饮用水行业 属于哪个部门管

摘要 饮用水行业属于水利部门管理。

㈧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

㈨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㈩ 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什么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水利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属重点及跨乡镇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日常储备与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强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加强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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