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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加强网络信息共享

发布时间:2022-01-09 13:34:58

Ⅰ 住建部等六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央视新闻7月14日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金融、公积金、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相关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同时,《通知》强调,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依托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
《通知》强调,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网签信息实时共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房屋买卖、租赁等信息,为办理司法执行案件提供便利,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通知》要求,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原则,全面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原题为《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如何加强组织间信息共享

一,转变以往的保守自闭思想,增强与各组织见的联系互动;二,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联系联络,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四;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坚强信息共享的交流,敞开自己的大门,接纳各方的信息。

Ⅲ 住建部:网签及时备案!加快市县系统联网

4月13日,住建部发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要实现网签及时备案,构建房屋管理平台,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划重点:
  一是要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二是提供自动核验服务,自动核验交易主、自动核验房源信息。
  三是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
  四是提高数据使用效能,强化信息对接共享。
  五是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具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实施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也意味着在未来如果一个人拥有的房产数量会在大数据的监视下无所遁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住部分买房人的炒房心理。

Ⅳ 住建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

4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要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并在数据共享应用时做好保密和脱敏处理。同时,积极拓展互联网移动端房屋网签备案业务,逐步实现“互联网大厅”模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数据内容包括:楼盘表基础数据、交易网签备案数据和应用扩展数据。

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将进一步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使用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金融、税务、法院、公安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相关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通知强调,要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依托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

通知强调,要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税务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房屋买卖、租赁等信息,为办理司法执行案件提供便利,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通知要求,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坚持“及时、准确、全覆盖”的原则,全面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

Ⅵ 住建部等6部门: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包括八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是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是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是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是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是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是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Ⅶ 住建部: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3日消息,住建部发布《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要求,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专家指出,从短期看,此举对后续全国房地产市场交易和监管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销售效率,降低疫情影响。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楼盘数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楼盘表应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等房屋基础数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表示,政策核心就在于全面采集楼盘信息,这是楼市的基础大数据,如果全面建成,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简化交易手续及避免各类交易欺诈现象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提供自动核验服务方面,《意见》指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邹琳华表示,从长远看,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既有利于加强宏观市场监测,也有利于更好保护购房者权益。
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方面,《意见》明确,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Ⅷ 建设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不对

正确的
建设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Ⅸ 住建部:建立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将定期通报

住建部发文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住建部将定期予以通报。
5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通知》指出,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同时合理确定资金投入。
《通知》指出,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同时,综合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管理运作的资金量、日常服务量等因素,在广泛调研、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费用,实现节约集约化建设。
此外,《通知》明确,管理中心要按照线上业务特点,梳理确定服务事项清单,制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明确线上业务审核规则和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与要件,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
妥善对接政务平台也是要求之一。省、自治区或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服务平台纳入当地政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梳理拟纳入政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与政务平台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维护等职责。
住建部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住建部将定期予以通报。
以下为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但仍有部分管理中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线上业务种类少、风险防控能力弱、推广使用力度小等问题,服务平台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规范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重要意义
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根据线上服务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重点抓好梳理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对服务平台承建单位明确提出建设需求、工作要求,跟踪考核工作进度和质量,严格项目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效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的,管理中心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改进。
三、合理确定资金投入
要坚持以缴存职工需求为中心、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运用成熟、稳定、安全的技术手段,立足现有信息化设施,推进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管理运作的资金量、日常服务量等因素,在广泛调研、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费用,实现节约集约化建设。独立运作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原则上要接入和使用所在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集中组织建设部分服务渠道。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管理中心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评测等费用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四、严格规范线上服务
管理中心要按照线上业务特点,梳理确定服务事项清单,制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明确线上业务审核规则和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与要件,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利用管理中心自有数据和外部共享数据,加快实现后台自动审核比对,满足在线快速审批要求,提升在线服务效率。明晰服务工作相关岗位职责,严格设置服务平台管理和业务审核权限,规范线上操作行为。强化服务进度查询、办结时限监控和线上服务评价等功能,精准把握缴存职工诉求,及时化解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痛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统一管控各类渠道
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管控各服务渠道,及时掌握服务情况。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确保各服务渠道协同一致,实现服务对象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综合管理系统应有效调节各电子渠道服务量,在线上服务并发高峰期,及时引导服务申请在不同渠道间合理分流。强化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绩效分析功能,深度分析渠道运行、业务办理、用户信息、咨询投诉热点等指标,为持续改进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六、妥善对接政务平台
省、自治区或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服务平台纳入当地政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梳理拟纳入政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与政务平台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维护等职责。通过与政务平台对接,更好地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开展业务信息联网核查,提升线上服务效率。通过政务平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管理中心要以服务平台作为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主渠道,不得以政务平台替代服务平台建设,不得取消已建成并被缴存职工广泛使用的电子服务渠道。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8〕89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可与城市政务服务热线实现并行接听、联动服务,但不得取消。
七、强化安全保障机制
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安全等各项措施,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借助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测,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管理中心要与承建单位和运营服务商签署协议,明确各方在平台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校验备份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线上线下各类业务票据、数据、资料管理。通过访问控制、数据脱敏、操作日志和系统留痕等措施,做到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确保数据安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用户登录服务平台各渠道时,应提醒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非官方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时,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基于缴存职工信息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增值服务的,必须经缴存职工本人授权,明确法律责任。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松耦合的方式与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安全稳定。
八、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对省级统建的服务平台或服务渠道,加强管理和运行维护。通过召开服务推进会、组织验收、举办人员培训等方式,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已建成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自评和验收。对已验收的管理中心,督促其按照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推广、使用工作。重点督导未完成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中心加快工作进度。督促管理中心认真填报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报表,严格审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情况将作为我部评价各地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我部将定期予以通报。

Ⅹ 住建部印发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标准 推动全国数据共享共用

近期,为实现全国各地房屋网签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文),披露了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以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
《通知》指出,数据标准将涉及40项楼盘表基础数据、25项交易网签备案数据、11项应用扩展数据。其中,应用扩展数据指通过共享使用楼盘表数据方便群众获得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所涉及的必要数据,如楼盘表应用扩展涉及办理暂住证、入学凭证、有线电视过户单、自来水缴费单等相关文件的名称。
此外,数据字典对网签业务、交易者、房屋及付款进行了详细划分。其中,业务类别表101项、交易业务证明名称表10项、登记业务证明名称表4项;交易者类别表24项、交易者证件名称表9项、交易者性质表10项;房屋状态表2项、户型居室表6项、户型结构表5项、房屋朝向表8项、建筑结构表6项、房屋用途表32项、房屋性质表9项、房屋类型表7项;共有方式表4项、付款类型表2项、贷款方式表5项。
《通知》要求,要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并在数据共享应用时做好保密和脱敏处理。同时,积极拓展互联网移动端房屋网签备案业务,逐步实现“互联网大厅”模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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