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移动基站建设流程
1、根据用户和维护人员反馈信息,大致确定需要增加站点的数量和站址
2、项目立项
3、设备、设计、施工、监理、铁塔等招标
4、网优人员对需要增加站点的地方的无线信号覆盖进行测试,进一步确定站址位置(选址)
5、跟业主进行站址谈判
设计院开始进行设计
6、进行塔基建设。野外还需要进行基站简易机房建设
7、铁塔厂进行铁塔安装
8、设备到货后进行基站设备、天馈线、传输等安装
9、设备加电、开站
10、进行无线网优
11、工程验收
12、结算审计
B. 投诉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该到哪个部门
还是可以直接打10086投诉的
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一般是通过招标来确定建设的企业的,不一定是移动自己的子公司,如果想直接投诉到建设那家公司会有些难,不过可以打10086投诉,10086的人员会进行分类,然后分部门进行处理
C. 建基站需要审批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移动基站建设需要到环保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检查。
(一)总功率超过200千瓦的电视发射塔;
(二)广播电台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电台;
(三)跨省行政区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建设项目。
D. 移动联通的基站建设归哪个部门负责
各公司一般都设有网络部,或是一个网络部一个工程部,其中工程部是负责建设基站的。
E. 移动基站建设在居民区有什么部门管理吗
规划局,环保局和城管审批了,就可以建设
F. 移动基站建设需要什么手续
移动基站建设需要到环保部门批准。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检查。
(一)总功率超过200千瓦的电视发射塔;
(二)广播电台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电台;
(三)跨省行政区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建设项目。
(6)网络基站建设应该报政府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初步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经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G. 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基站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通信网络,是指公众移动通信、无线集群通信和无线接入等移动通信的无线网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频率使用、规划审查、基站设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章节。
有关单位编制开发区、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片区、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规划,应当同时编制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子规划。
无线通信网络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基站站址和机房、天线、管道等设置要求。第五条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上报前应当听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州(市)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无线电台站址规划编制基站年度建设计划,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结果由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编制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建设规划或者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建设活动中,应当将基站机房、电源系统、传输管线等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有关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的初步设计。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大型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应当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用场地、设施,应当与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场地、设施租赁费。不得签订排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相关基础设施资源的协议。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为基站设施的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电力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转供电的,应当经供电企业委托并签订协议。电费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供电企业交纳。第十条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选址。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基站建设要求为基站设置提供条件。第十一条在下列场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机房、天线位置、管道以及电力接入等条件: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园、广场、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居住小区;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室外基站的选址、设置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区选址的,需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同意;
(二)在办公区选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区管理规定;
(三)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选址的,需符合景观风貌要求,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征得产权人同意,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方案建设,天馈线走向、布局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基站选址距离相近或者重叠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共用同一站址资源。
编制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方案,应当遵循多网合一、资源共享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未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