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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网络平台哪个省建立

发布时间:2022-06-27 00:39:01

哪些省市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网络平台

每个省都会有这样的工作安排的,这就是信息公开,让政府的工作大白天下让老百姓看得懂,摸得清,让老百姓没有意义,这样的侦破工作是非常进步的。

Ⅱ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第九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第十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文书等法制审核。第十二条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以及实行动态调整等。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梳理执法依据、界定岗位职责、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人员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和开展责任追究等。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等。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制定或者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依法制定或者执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等。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
日常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等情况的监督。
专项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评估等。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但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由其他机关依法受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检查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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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南阳、平顶山、信阳、焦作在使用;
另陕西省、河北省、黑龙江省、云南省、甘肃省也已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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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等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第二章执法事项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第七条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相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照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的执法队伍应当按照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第十条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Ⅳ 以下哪些省,市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网络平台

基本上全国都建立了执法公开平台。这是全面依法治国中,行政公开的要求 所以你只要在政府门口网站都会看到相关的链接

Ⅵ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处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和街镇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的网络平台系统。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市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区县监察机关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本部门、本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做好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维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软件和硬件开发、系统升级等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部门做好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第八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相关协同保障工作。第九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立案(受理)、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程序各环节的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信息化制度,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培训考试、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的基础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
(五)行政检查计划和标准;
(六)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基础信息的归集和更新工作。
基础信息的归集和变更需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后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工作。
已经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由归集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修改申请,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进行修改。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将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实时归集的,应当于完成行政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实时归集的,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立案(受理)、
调查、审核、决定和执行等每个行政执法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执法投诉信息。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基础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规范。各类信息归集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归集信息,保证归集信息数据质量,
并对归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Ⅶ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对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核确定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定期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情况。第十一条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监督,包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修改情况。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指导规范等方式,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得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监督,包括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加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组织机构。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Ⅸ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第九条本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第三章事前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明确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Ⅹ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防错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其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其法制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活动,提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等。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网络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监督主体与资格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告。还可以授权在相关政府部门官网及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职能等有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资格;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工勤人员、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等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等实行动态管理。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业务及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行政执法资格,分别领取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贵州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监督、亮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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