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淄博律师事务所哪个打刑事案件的官司最好
淄博律师为诈骗案嫌疑人成功辩护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这是2012年的案子,近10年过去了,写出来,让大家明白辩护律师也不容易,风险形影不离,时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对于依法执业的律师来说,“被调查”不是一件坏事,最起码可以证明自己清白。
事情的经过是:
2012年,自己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兰某被抓,其家人委托给其提供法律咨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还是‘咨询律师’】。
经过努力,结果还可以,兰某最终是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家中,直到现在不了了之了。
作为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但是,受到诸多误解、委屈:
一是兰某的家人轻信其他“表态型律师”的话语,要求承办律师明确表态,当承办律师拒绝表态时,对承办律师产生误解;
二是受害方不懂得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理解律师,到市委市府“告发”律师;
三是职能部门的个别人,先入为主,批示“调查律师”。
值得庆幸的是,最终证明,律师是“依法执业”。
以下是我“接受调查时”写的“案件办理说明”:
兰某案件的办理说明
XX领导:
我是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同生,先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简历
王同生,男,1967年生,汉族。1987年至1995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2005年在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专职律师、副主任、主任;2006年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现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
二、办案过程
X月XX日星期天,我没有上班。在家中接到本所律师XX的电话,说他接了一个刑事案子,想让我和他一起办,我同意了。
X月XX日左右(确切时间记不清了)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兰某的家人到事务所的网站上搜了一下,没有发现他的资料,又给本所某律师打电话询问,那位律师说没记得有这么一个律师(XX律师转到本所不久,不知道也是可以理解的),怀疑XX的律师身份,并且埋怨XX律师。
自此,埋下了双方合作不愉快的种子。
我说:他们来了我和他们谈。
X月XX日XX律师领着兰某的母亲和兰某的未婚夫来到我的办公室,我和XX律师一起接待。简单寒暄之后,我介绍了XX律师:在外地干了几年,刚来我所,很优秀。并告诉兰某家属我和XX律师一块办理,具体事宜和XX律师联系。XX律师就领着兰某家属离开我的办公室,前后十几分钟。【这是我第一次与徐兰家属见面】
X月XX日上午一早8点20分左右,我和XX律师到了XX公安局交律师手续,承办警官AA不在,XX律师通过兰某的未婚夫了解到承办警官AA的手机号,联系AA,AA说在外面有事,一会半会的到不了办公室。我们等到10点左右,AA还没上班,到邮政局特快专递公司将律师手续给AA寄上,就回到办公室。
X月XX日,XX律师和我说AA安排明天【X月29日】上午会见。我说:行。
X月29日早晨,我开着车去接XX律师到公安局会见兰某,刚出门,XX律师给我打电话说:AA凌晨5点给他发了一个短信说在外面办案抓人,没时间陪我们会见,具体时间再定。我就开车来到办公室。上午10点多,XX律师来到我办公室,说兰某的母亲在他那儿哭闹了一上午,非得让我们去公安局会见兰某,没办法,我们说好下午一上班去。
下午1点,我和XX律师在一楼和兰某的母亲集合,打的去公安局。去的时候我坐副驾驶,XX律师和兰某的母亲坐在后面。一路上,兰某的母亲因为生气,一句话也没和我们说。到了公安局,兰某的母亲和我们一起到了AA办公室,敲门,没人。问公安局的其他人,说AA出差不在家。
我和兰某的母亲说:你看,AA确实不在家。
兰某的母亲不说话,坐在公安局一楼大厅椅子上打了一个电话,也不和我们说话,又坐了五六分钟就往外走。
我和XX律师跟在后面,到区公安局门前,打的往回走。
兰某的母亲也不和我们说话。回到张店,我下车,什么也没说径直回到办公室。【这是我第二次与兰某家人见面】
去时,车费我付,回来,车费XX律师付。
国庆节之后,第一天上班,我和XX律师一早直接到AA的办公室,AA还没上班,我们根据公安局政务公开栏中AA的立功受奖照片,看到AA的长相。AA一到办公室,就主动说明自己的身份。AA什么也没说,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来了一个小伙子,AA说让那个小伙子和我们去会见,之后知道那个小伙子叫BB。
办完律师会见审批手续后,BB叫我们先走,到看守所集合。因为我开车慢,BB赶在前面到了看守所,等我们。
看守所确认有办案人员陪同,就给我们办理了会见手续。
BB和我们一起到了二楼第八会见室。
等了一段时间,看守所人员将兰某提了出来。
我们介绍了身份,说明是其家人聘请的律师。说明了律师的职责,回答了兰某的法律咨询,简单说明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咨询完毕,我就让XX律师按铃告诉看守所值班民警会见完毕。之后我就和民警BB闲聊。直至看守人员将兰某提回。
会见兰某的整个过程,公安局干警BB都在场。
之后,我们回到单位。
过了几天,WWW律师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受骗单位的法律顾问,看能否和兰某家人调解。我说这是XX律师的案子,我只是帮忙。WWW又给XX律师打了电话,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找来兰某的未婚夫。兰某的未婚夫一听说调民事部分就非常激动,对我们意见很大。可能是因为我们正给他办案子,就说:自己做不了主,和兰某的家人商量后给我们答复。【这是我和兰某家属的第三次见面,也是最后一次。】
我马上将兰某未婚夫的意见告诉了WWW。
但一直没有回信。
XX月25号下午,XX律师说公安局给兰某的未婚夫打电话叫去办理取保候审,兰某的未婚夫已经去了。
然后应该是兰某的未婚夫到公安局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和兰某一起回家了。
三、几点说明
1、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办案干警陪同,否则,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
2、我和XX律师会见兰某是经过公安局依法审批,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监视,律师不可能说过头的话,更不可能让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赔偿,否则,办案民警会终止会见,并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律师。我作为一个从事九年公安工作,又专业从事辩护的十七年刑事律师,这点常识还是有的。
3、自始至终,兰某的家人对律师就不信任,我作为律师,对兰某的家人也很小心,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就非常的谨慎,并且告诉XX律师千万不要说大话,乱表态,要和他们干干净净。
4、接到WWW律师的电话后,我和XX律师确实做了兰某未婚夫的工作,这不单是因为WWW律师和我是好朋友,也不单是因为受害方是XX的企业。还有个原因是因为,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看卷宗,公安机关到底查了什么材料,兰某罪行轻重我们都没有数,如果和受害方达成和解,案子会处理得轻一点。
5、至于公安局为什么给兰某办理取保候审,卷宗材料我无权看,不了解情况。根据时间来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时间是兰某被拘留的第三十七天,应该是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羁押期限又到了,公安机关才给兰某办理的取保候审。是否批捕,能否办理取保候审,不是律师说了算的事情,是职权部门的事情。
6、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案子还没有结束,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旧在办案。
7、是否取保,何时取保,何时办手续,作为律师皆未参与,是相关部门直接通知了兰某的家人,并未通知律师。取保之后,兰某及其家人并未和我联系,更无只言片语,应该是带着对我这个律师的不满走的。
8、我和兰某及其家属就见过三次面【见上】,说的什么,做的什么,我已经写的很清楚。
9、我没有兰某家人的电话,从未和兰某家人联系,兰某家人也从未和我联系,不信,可到邮政局查我的通话记录!
10、在看守所会见时,我绝对没有说过让兰某不认罪、不赔偿的话,不信可看会见笔录,认为会见笔录不可信,可到市看守所调当时的会见录像!
作为一个老党员,这点觉悟我还是有的!
作为一个从业近二十年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这点风险意识还是有的!
本案兰某的家人早已经对我们不信任。听XX律师说兰某的家人已经找了其他律师,曾经想不用我们,并且守着XX律师和其他律师研讨案情。
11、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很庆幸这件事情不是发生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后;很庆幸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很庆幸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监视,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否则,我会跳到黄河洗不清!
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不再是咨询律师,律师会见,再无需办案人员在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明年一月一号之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律师怎么办?不知道领导们是否想过,是否有高招。
我在单位总结时,讲的题目是:做一个让父母放心的律师。主要是风险防范,提醒我自己,提醒年轻人注意职业风险;作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我提议起草刑事案件风险防范规则,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专门写了“管住自己,防范风险”一文,登载我的个人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你们可以问一下,看一下。
我办理的刑事案子比较多,你们可以到公、检、法问一下王同生是不是那种胡乱倒蹬的人!
说这些,没有别的目的,我只想说明,我,王同生,一个老党员、老律师,最起码的防范意识还是有的,这种再低级不过的错误,是不会犯的!
各位领导:
我知道,没有紧箍咒,大圣难成佛的道理,我一直时时约束自己,用律师法,用部颁规章。
在办理兰某案件的过程中,因为其家人对我们不信任,我一直小心谨慎的应对每一件事,不多说一个字。未曾想,只注意眼前的风,屁股上却着了火。
各位领导:
我是一个老律师,是一个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老律师。在全国律师因为刑事办案风险大,都不敢办理刑事案件,远离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仍旧坚持只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因为当今中国社会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制建设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社会和谐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发展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
我还将继续坚持我的刑事专业思路,刑事专业品牌,刑事专业理想!
各位领导:
我同情、理解上访者的行为;我感谢他们,磨练了我的心志;我感谢他们,增进了我的见识;我感谢他们,强化了我的能力;我感谢他们,助长了我的定慧。
我乐意接受调查,我从不认为花钱的是别人,中奖的是自己。这将是我人生的一个宝贵的经历,是金子,会越擦越亮。
我静待结果。
⑵ 在网上犯罪,公安局跨省抓走人,是找本地律师好,还是当地律师好
找关押地律师,这样成本会低点
如果找的是当事人本地律师,律师办案的差旅费很高
另外,关押当地的律师在当地人际关系肯定要熟悉一些
⑶ 淄博桓台哪个律师事务所好
海川法律服务所很不错
⑷ 咨询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
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律师——吴天阔律师⑸ 淄博现在有多少律师和事务所
选择律师切忌只关注律师费高低,法律服务不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大多数时候收费高有高的道理,低有低的原因,同样一个案件,不同律师代理费可以查10倍,所以选择律师前多见几个律师,好好聊一聊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非常建议简单案件选择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我是从那个阶段过来的,非常了解年轻律师的艰难,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你的案子有可能是他手上唯一的案子,真的是办理的尽心尽力,效果比找很忙的大律师好得多,而且律师费能节省很多。
律师如同医生,选择一定慎重。
⑹ 哪个律师辩护电信诈骗最厉害
我 个 人 认 为资 深 的律 师 有 好 多,都 是一 些很 有经 验的 律 师 ,处 理 过 很 多 案 子,处 理电 信诈 骗 方 面 也 是 很 有 经 验 的。像 熊 律 师、 何 律 师、谢 律 师,无 论 最 终 是 否 委 托,都 有 问 必 答。
⑺ 淄博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个
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现在叫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⑻ 最好的诈骗罪辩护律师是
诈骗罪 律师辩护思路
--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
序言
“无罪属侥幸,免刑赖祖恩,缓刑以上“果”无奈:阻却子女前程,伤透慈母善心;律师陪你走一段,一世修为尔自身。”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自95年专业刑事辩护以来,办理的诈骗案: 2起不起诉;1起获得国家赔偿;4起无罪;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起缓刑。
好像办理诈骗或合同诈骗案件特别有心得。
印象比较深的几个案件:
1、巩XX诈骗案,不起诉。
一案四被告。我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张冠李戴”。经辩护,不起诉。
2、王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本是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被以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再无动静。
3、李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
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
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
4、寿X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和前面的王X孝一类情况,就是双方单位不一样了。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
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找到侦查人员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寿X营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寿X营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
5、何呈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几年了】。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亲属找我辩护,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这个案子我总结为:律师介入及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很及时;二是我作为辩护律师马上交手续,马上会见,赶在主管批捕的检察官提审之前,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法律规定很关键。
记得我刚刚会见完毕,就发现检察院的警车来了,我有意“回避了一下”。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检察官看到我,发现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点”下供述的。
6、广东林XX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
7、杨XX诈骗案,缓刑。
这个案子很悬。一审判二缓二,别的被告人上诉,二审竟然改为判三缓三。
姚女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
一个“出口创汇”企业被外地人骗了百万美元。侦查机关将姚X抓获。其母委托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请我一起办理。期间受害方通过各种渠道找我,我还是依法辩护。姚X取保候审回家了之后,受害方写信到市委书记那里告我教着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调查我。结论是“王同生律师依法办案”。
为什么单单告我这个帮忙的律师呢?
8、刘X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
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找我辩护。我觉得案件应该会有进展,所以我说:“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直觉,不一定没有戏。”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没有信心,没办法我给他们发微信:请你们树立信心,咱们一起努力。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诈骗罪无罪辩护经过
【本案中人名、地名皆为化名】
夏。
一座不高的山,植被茂密,当地人都说是风水宝地。
山坡南侧有一座新建的墓地,规模很大。一大群人正在举行葬礼。
这家的老太太刚刚仙逝。
老太太有两子一女。
这个家庭在当地名声很响。改革开放初期,是“绿海市”第一家在电视台做广告的家族,有贸易公司、有饭店。
分家时,大儿子“林山”分得一个规模很大的饭店,二儿子“林木”分得一个贸易公司,女儿亦分得不少家产。
几年后,因经营问题,饭店垮了,大儿子遍及全国,四处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几百公里外的“天州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和几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正乘车赶往“绿海市”。
在招商引资的浪潮中,半年前经人介绍,“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一个商贸公司,负责推销“天州市”的特产,现在贸易额已经几百万。公司经理的母亲去世,作为分管的领导表示一下心意是应该的。
“天州市”的领导来了,“林山”却躲了。因为“林山”很清楚他的经济实力远没有自己对外宣称的好,“天州市”的领导一来,露陷是自然的。
“林山”的行为引起了“天州市”领导的警觉,一打听,才知道上当了。
回来后,到“天州市”公安局报了案并将“林山”抓获,“林山”交代了的诈骗犯罪事实。并且交代货物是发到他弟弟“林木”的贸易公司,然后卖掉的。
“天州市”公安局又将“林木”抓获,理由是两人系共同犯罪。
林家的女儿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构成犯罪,“林木”一直正常经营,不可能和“林山”一起行骗的。况且,“林木”将所有的货款都通过银行,给了“林山”。
林家女儿知道“林木”冤枉,就积极努力,想让“林木”尽快回家。两个月过去了,仍无结果,便找上我为“林木”进行咨询、辩护。
侦查阶段,我把手续交给办案人员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木”,办案人员以种种借口推脱。我从律师事务所到办案单位往返一次要行程二百余公里,第四次找到办案人员时,才允许会见,但不能问案情。
“不涉及案情,怎么提供法律咨询呢?”,经努力争取,办案人员才同意问案情,但不能问具体情节。
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在场。为了尽可能多的了解案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有意安排另一位律师和办案人员谈话,转移办案人员注意力,拖延时间。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林木”的哥哥从案发地骗取了相关单位的信任,将价值二百余万元的货物发给“林木”,由“林木”买掉。但是,“林木”对他哥哥如何取得货物,一概不知,并且货款全部给了他哥哥。很明显“林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应构成诈骗罪。
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要想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处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
我把自己的意见从法律方面详细向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可是,侦察机关仍就向当地公诉机关移请起诉。
我又将辩护手续交到公诉机关,先后10余次向办案人员交流,并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打印,交给办案人员,建议将“林木”无罪释放。经努力,检察院对“林木”作出依法不起诉的决定,将“林木”释放回家。
被关押近一年的“林木”非常感谢,送来了写有“法律卫士,恩重如山”的锦旗表示谢意。
“林木”有又委托我代理国家赔偿部分,并且办理好委托手续。
我到“天州市”检察院,交上了“林木”的国家赔偿申请。接待我的检察人员让我等一下,便出去了。
十几分钟后,这位检察人员领着我上了二楼一个办公室,门牌上写着“副检察长办公室”,办公室里有四个人,包括我本人。
刚进门,其中一人很不客气的质问我:“你们律师能够代理国家赔偿案子吗?”
“能啊。”我回答。
“你给我拿出法律依据来!”
我看到办公室的书橱里放着一些书,其中也有法律书,一直站在门口的我虽然隔着近四米远,因为我的视力很好,书上的目录还是看得很清楚的,我就用眼睛往书橱里看,看能否从书橱的书里找出相关法律规定。
“看什么看,这是检察院,不是公园!”
“我办案不可能随身带着书,我想看一下能否从你书橱的书里能否找到法律规定。”
“我就叫你给我拿出具体规定来,不要在这里乱看!”
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非常生气的说:“规定你们自己找,我是代理案件的,没有义务给你们上课!”
边说边往外走。
和我一起上二楼的检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让我走。我甩开,走出来,乘车回到单位,告诉办公室的人:“只要是‘天州市’检察院的电话,就说我不在。”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后,被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到时影响就会扩大,对申请人也不利。
之后的半个月,“天州市”检察院给我来了多次电话,我都没接。最后,给我来了一封挂号信,内容是:王同生律师,请将你的代理手续交过来。
看到时机成熟了,我交上了手续。
检察机关做出决定:赔偿“林木”14000余元。
⑼ 请问淄博有名的律师律师事物所
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业务精英,关键你要会选,收费一般3000元左右,收2000元以下你就要提防了,可能不是律师或业务不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