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网络犯罪分子可以找到很多漏洞,并对内部系统造成损害。这样的事件将导致资金,机密信息和客户数据的丢失,并且还会破坏业务在市场上的声誉。2020年3月,Mariott International遭受了重大数据泄露,其中520万客人的信息被访问,使用特许经营物业的两名员工的登录凭据。大流行和远程工作甚至没有放过Twitter。2020年6月,几位知名人士的帐户通过电话网络钓鱼被劫持。强大的网络安全技术是企业生存的现代必需品,但更重要的是,网络卫生意识也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当今的业务基础架构中,网络安全不仅限于 IT 专业人员和与之相关的公司。网络安全适合所有人,律师,室内装饰师,音乐家,投资银行家等,都会发现网络安全系统对他们的工作和业务有益。通过泰科云Techcloudpro实施和学习网络安全,小型企业将使其员工更加负责任,律师事务所将有动力保护其数据,室内设计师将找到更有效的方法来控制其繁重的文件。
㈡ 辩论比赛,我方观点是“网络自由更重要”,对方观点是“网络安全更重要”。
观点,网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比较新兴事物,他的利好与危害就像18世纪19世纪的电一样,早前的电给人类也是带来很大危害,因为人们不清楚,不认识。但人类聪明的是没用安全安放弃用电的自由,现在电用的不好还是危险?,但自由的发展,人人都清楚认识了电,也不存在阴影的威胁。现在我们要自由的去实用网落,在充分使用发展中网络对于人类才是最安全的,就像自然界的雷电也是因为完全都得了电,才知道规避雷电, 自由的使用发展网络不代表使用网络犯罪,明知错误,违法的使用网络 是要依法严惩的,但违法和自由创新是不一样的!有了自由全面的认知才是最安全的!
㈢ 网络社会 自由和安全哪个更重要
安全可以自由,自由来必安全
㈣ 如何看待网络空间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要素之一,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息流动和网络言论的自由是无条件的,完全不受约束、不受限制。这如果是思想品德题可以这样答。请采纳
㈤ 网络自由优先于网络管制么
希拉里演讲推销“网络自由” 批评中国管制网络信息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21日发表题为“网络自由”的演讲,宣布美国将把“不受限制的互联网访问作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务”。尽管美国官员否认希拉里演讲针对中国,但在经历谷歌威胁退出中国事件后,人们很难相信希拉里的演讲并非针对中国。北京大学学者余万里21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美国决策者意识到,互联网在越来越多的国际事件上可以成为达到美国政治目的、塑造美国全球领导力的有效工具。“对本国互联网进行依法管理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美国将网络自由作为国家政策来对别国进行宣讲未免有点一厢情愿”。
美国东部时间21日上午9时30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华盛顿新闻博物馆就网络自由问题发表长达43分钟的讲话。此前,希拉里的助手亚历克•罗斯在接受采访时称,从委内瑞拉到中国,从伊朗到古巴再到其他地方,那里的人民没有全面和不受管制地进入互联网的自由。“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正在有系统地扼杀其公民了解信息。我们在网络自由方面的政策便是对这一事实应对的一部分。”
希拉里在讲话中四次提及中国,她批评中国对网络信息进行管制,并呼吁中国对谷歌及其他美国公司受到的网络攻击展开彻底调查,她说:“我们希望中国当局对网络入侵展开彻底调查,我们希望调查过程和结果是透明的。”她还称,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巨大进步的一个源泉,“但一些限制人们自由接触信息的国家正面临着使自己远离下世纪进步的风险”。希拉里鼓励美国的网络公司拒绝审查。她说:“我认为拒绝支持有政治动机的审查将成为美国科技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国家商标……当他们的商业业务威胁到自由时,应该考虑什么是对的,而不是简单地考虑眼前的利润前景。”在讲话中,希拉里大谈信息自由带来的好处,并不时对伊朗、朝鲜等国的网络使用进行批评。
据法新社21日报道,希拉里在数周前就开始准备这一演讲。她的助手亚历克•罗斯20日表示,希拉里虽在演讲中提到“谷歌事件”,但演讲并非直接针对中国。美国国务院不是谷歌公司的外联部门,“谷歌事件”从本质上讲是一家美国公司与一个外国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情。罗斯强调,美中就网络问题有过长时间接触,彼此都很了解对方的立场。因此,希拉里的演讲并非只谈“谷歌事件”,而是讲网络自由本身。罗斯说:“即便现在媒体都在报道谷歌在中国碰到的问题,但谈论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全球视角,21日的演讲不是中国专题。”
罗斯表示,对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网络攻击也是希拉里打算解决的问题。罗斯称,美国国务院计划向倡导互联网自由的群众运动提供财务支持,希拉里认为网络自由对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在海外推行民主的一贯立场至关重要。
英国《金融时报》21日评论说,希拉里的讲话显然加大了一个风险:即在谷歌问题上的对峙,将损害中美两国间已经紧张的关系。
北京大学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国际问题专家余万里2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并不是只有中国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希拉里的这一演讲不完全是针对中国的,还有伊斯兰世界。希拉里这样做有来自民主党内的压力,民主党的基础选民中有一部分人的意识形态倾向于此,但将网络自由作为国家政策来进行演讲有些一厢情愿,结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可能会因此激化各国在互联网问题上的矛盾,造成世界各国在互联网问题上分裂。
余万里认为,美国所谓的网络自由本质上是美国控制之下的自由。对于美国的直接敌人———拉登等反美极端主义,美国是绝不会允许他们享有自由使用互联网权利的。“互联网发端于美国,目前服务器的终端仍在美国手中掌握,按照法理来说,既然要互联网自由,美国就应该交出手中的服务器终端,将其移交给一个全世界共同认可的国际权威机构来统一管理,比如联合国,而不是抓在自己手中不放。”
美国互联网的内容管制与表达自由的冲突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时互联网进行合理管制已成为了各国的共识,本文以CDA被判违宪为研究案例,对美国互联网内容管制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争议和管制方式进行了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 内容管制 表达自由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媒体、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提高了社会的运转效率和生产力水平,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联网上开始充斥着色情暴力、侵权行为、造谣诽谤、虚假广告等一系列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健康发展的负面内容。尤其是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网民的健康成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是不同国家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于言论保护和力度有所不同,对于色情犯罪的标准、限制权利的程度和解释机制等均有所区别,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在全世界居于互联网研发应用的领导地位,美国也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管制进行探索的国家。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敏感,使得美国有关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立法举步维艰,并屡屡以危险败诉而告终。
一、对于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争议
近年来,对于互联网这一新媒体的管制问题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在西方,这种争论尤其激烈。
反对管制的人认为:言论自由完全适用于任何媒介,任何旨在控制互联网内容的系统都是对个人言论自由的破坏,言论自由不应该被限定,除非它导致对公民权利不可挽回的危害。互联网不同于一般的通讯网络,互联网构筑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这一空间的起源和价值正是它孕育的一种新的自由精神:公开性、实验性,在这一空间里,这些价值必须完整地得到保留。他们还认为,互联网世界应该构成一个网络主权(online sovereignty),也就是说,来自现实世界里的政府,没有介入网络世界的任何正当性可言。还有的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对互联网进行管制,因为它的使用与广播、电视等不同。广播、电视节目是“推的技术”,它的内容在同一时间被送到千家万户,具有一种“主动侵入性”,受众是被动的接受和随时随地的受到其影响;而互联网是交互式的媒体,需要使用者主动寻找特定的网页和应用,是“拉的技术”。针对保护儿童的问题,反对管制的人认为保护儿童也不应该是互联网所扮演的角色,不应该通过限制互联网内容的方式来实现,如果儿童在接触互联网内容方面需要保护,那需要负责任的应该是父母、教师或监护人,应该由他们对儿童接人互联网进行控制。
主张管制的人认为:任何权利都不得不受到限定,因为绝对的权利威胁他人的权利。不受限制的自由表达权利将会威胁儿童免受骚扰的权利,威胁少数民族自由生活不受种族歧视和种族暴力侵害的权利。随着万维网(www)的到来和这一媒体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已经完全不同于它最初的性质,现在每天有超过6亿的用户访问2000多万个网页,互联网并非隔绝于现实世界,它像其它的传播工具一样,会给现实世界的人造成危害,互联网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反映和影响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与现实世界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内容和行为需要某种形式的规范。之前的大众媒介广播和电视在色情和暴力内容方面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它的播放数量和时间都有规定,保证这些内容除了在深夜不会被广播。而互联网则恰恰相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登陆网站,一个儿童完全可以在早晨或中午躲在自己的卧室里上网,根本无法保证他们不会通过搜索等方式接触这些内容。儿童接触互联网的形式太多了,除了通过电脑之外,还有象游戏机、手机这类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儿童可以在自己的房间里或者一个人的时侯使用,父母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监督自己的孩子;而在学校里,很多学生同时使用电脑,教师无法在同一时间监视每个学生的使用情况。因此,在父母和教师负起责任的同时,他们需要其它手段的帮助,包括删除含有教唆犯罪网页和封锁含有冒犯和不适宜内容的站点。
二、政府管制立法的失败案例——CDA被判违宪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网络《传播庄重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成为同年所通过的《电子通讯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一部分。如果说《电子通讯法》是以减少政府对媒介的管制而闻名,那么CDA则因为对互联网内容的严格管制而争议不断。
CDA的目的是限制、阻止网上黄色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它涉及的内容包括:禁止在网上用攻击性语言向特定的人或18岁以下的青少年传输性内容;清除父母为限制孩子接触不良网上内容使用过滤技术时遇到的障碍;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出于善意,限制接触或对他们认为非法或有害的内容进行过滤,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受宪法保护,均不承担责任。尽管该法对处理有害信息的措施规定得相当谨慎,仍然遭到多方面的反对。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签署该法后,CDA立刻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等团体的挑战。ACLU等对CDA提起违宪诉讼并在联邦地方法院获得胜诉,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Reno)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历史性判决,推翻了限制猥亵图画和文字上网的通信行为规则法令。认为互联网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做出判决,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条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1 CDA的争议内容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传播庄重法》是规模巨大的电子传播规范重建工作的一部分。该法规定,通过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的公共计算机网络传播不庄重的材料或允许他人传播此类材料的行为是犯罪。该法律的管辖范围既包括在线论坛,也包括计算机交互服务。如果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那么他可能面临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和长达5年的监禁。该法对“猥亵”的定义是,“在特定语境下,以当代社区标准认定的,具有明显冒犯性的言辞描述或描绘性行为、性器官的任何评论、要求、意见、建议、图像或其他传播形式”。
该法通过后不久,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宣布,司法部将不会强制实施该法律的最后一条规定,并指出关于禁止通过计算机传播堕胎信息的规定违宪。很快,两起针列新法律的诉讼出现了。在费城,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团于1996年6月宣布该法违宪。该院说,国会在努力限制儿童接近猥亵或冒犯性的材料的同时,对成人可以发布或观看的材料施加了令人无法接受的限制。三位联邦法官中的两位还认定,该法对“猥亵”、“明显冒犯性”等词的定义都不够充分明确,这种含混模糊令其违宪。约一个半月之后,第二个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团在纽约州宣布,《传播庄重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个法官团说,《传播庄重法》的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它禁止生产、发行受宪法保护的成人材料。
总的来说,CDA法案有争议的条款是“猥亵传送(indecent transmission)”条款和“明显令人厌恶展示(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r条款。“猥亵传送”指:故意(knowingly)传送猥亵(indecent)的通讯(communication)内容给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明显令人厌恶展示”是指:故意让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取得(available)依当今社区标准明显令人厌恶(vatently offensive)的方式描述(depict or describe)性行为或器官等(sexual or excretory activities or organs)信息。触犯上述规定者将受到罚款和最长达两年监禁的惩罚。
2 法院的判决
(1)反驳政府关于援用有关广播的宪法判例以说明自己有权对互联网这一媒体进行管制的观点,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在判决阐明了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是一种快速成长的媒体,对于人们取得信息以及相互沟通十分重要。互联网上最为人知的沟通方式是全球信息网(World Wide Web,简称WWW)。WWW的特点在于讯息接收者往往是主动点选该信息后,才会收到信息,很难意外地收到讯息,因此与传统的电视或收音机不同。“如果将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检查标准应用至本案的新兴媒体——网络时,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2)CDA法案中使用的两个概念“猥亵”(Indecent)和“明显令人厌恶”(Patently Offensive)前后意思模糊,不够明确。其模糊性必将导致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破坏。其次,CDA法案还是刑事法律。对刑事惩罚的畏惧可以使言论者胆战心惊,甚至保持沉默。
(3)从互联网媒介在传播信息和当时所能够提供的各种服务来看,非法有害的内容,特别是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害的色情内容的传播并不像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此类内容那样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多数经营色情内容的网站都在其主页采用了事先警告措施,青少年如果想读取这类内容,除了会事先受到警告外,还需要采用积极的肯定性的行为。此外,案件审判时大量的证据证明,青少年偶然遇到这样的内容的机率是很少的。因此,法院不同意以建立在假想基础之上的危害为由,来限制成年人享有的表达自由。
(4)CDA法案的规范范围过宽。其禁止的不仅包括商业言论和商业实体,还包括所有在互联网上面对末成年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置放、展示、传送猥亵信息的非盈利性的实体和个人。同时所使用的普通的、未经界定的模糊用语“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包含了很大一部分具有严肃的教育、科学和其它价值的非色情材料。更严重的是,适用于判定互联网上不良内容的社区标准将有可能被用来评判任何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不良交流。这样做不仅劳民伤财,而且由于各地标准的千差万别。这样的行为极易被定为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而招致处罚。从而为政府限制、侵犯甚至剥夺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
(5)法院承认,保障儿童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伤害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望,法院也欣赏国会立法管制网络有害言论的做法。但是立法机关在订定法规保护特定少数人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社会其它人的权益,即不违反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此乃美国立国之本。
CDA的失效,并未阻止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管制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努力。1996年儿童色情保护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简称CPPA)获得通过,该法禁止传播以青少年性行为为描述对象的内容,并将其范围扩大至计算机合成等所谓“虚拟青少年色情”(virtual child vomography)。1998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被称为“CDA之子”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要求商业网站对未成年人屏蔽掉所有色情内容,违者将面临6个月监禁和每天15万美元的罚款。但是这些法律最终都被认定违宪。
尽管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但是最高法院也并非主张对“不正当育论”等不适宜内容应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法官们也承认保障未成年人不受色情内容侵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联邦最高法院肯定在有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存在,而且不对受管制的对象加诸任何不当负担(une burden)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过合乎管制目的手段,要求受管制对象提出政府所需要的“事实资料”。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政府对互联网的内容管制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管制,而在管制的限度。美国政府在色情内容管制立法方面的主要障碍,在管制手段的选择方面。因此如果美国政府能注意到这一点,也许能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符合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
三、美国互联网内容管制以自律为主
在美国,对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管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问题,而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这一问题最基本的起点,因为任何针对言论的限制都要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检验。
一些主张网络自由与权利的相关组织主张大力发展网络的自由特性。强调网路之所以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媒体。取决于信息分享、跨区域与无限制的特质,而这些特质正是信息得以快速流通并累积的主因,倘若网络通过政府的机制介入管制,则阻碍了科技发展与信息流通,将会限制网络使用的发展空间。因而坚决反对政府力量介入网络管理。这在美国表现的得比较突出。由于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美国也由主张立法管制网络内容的国家。转入了要求从业者自律以及通过技术的方式对网络的内容做劝导和管理,并呼吁家长、业者、学校与图书馆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方合作,对保护儿童不受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信息侵害,投人更多的心力。政府、企业还有消费者开始形成一个共识:与现在就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相比,鼓励并坚持行业自律更为重要。
美国政府在道德层面对互联网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互联网经营者人手,呼吁其遵守互联网行为准则,保障互联网秩序,提倡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政府从网络使用者入手,呼吁他们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禁止不忘使用行为。在行业自律方面,政府会联合网络经营者和业界行业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定自律规范,或提出参考或建议;行业自律组织也会自主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网络活动的一般准则达成共识,自觉遵守,自我监督,共同保障互联网秩序的安全。
话说你们学校还挺时髦。。。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和网络安全所指含义是什么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㈦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当今社会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它己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一个权重高的因素,
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环境、意识形态、政治氛围等各个方面,信息安全问题无忧,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资料拓展:
提升信息安全的技术方法
(1)信息流通过程中加密:通常信息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安全措施,易失窃,毫无安全性可言。通过加密等技术的使用,大大减小信息在流通中失窃的机率。
例如,保密线路应用在有线通信中;激光通信等技术应用在无线通信中,这都是比较有效的防窃措施。
(2)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在计算机中的应用:由于电磁辐射的存在,计算机上的信息,在较远的地方使用相关专用的设备。
经分析技术就可以直接接收,拥有高超技术的黑客通过对电磁辐射的分析,窃取一些加密信息内容。
(3)防火墙的设置:防火墙是一种软件的防护形式。防火墙有自己的防护条例,对通信数据的来源和途径进行检测,对于危险的网站或信息,会自动防御,其防御效果还是不错的。
但从其防护方式上看,它是一种比较被动的防御方式,只有外面有进攻,它才能发挥作用。网络安全
㈧ 什么是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应包括几方面内容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应包括:企业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传输安全、服务器安全、防火墙安全(硬件或软件实现、背靠背、DMZ等)、防病毒安全;
在网络上传输的个人信息(如银行账号和上网登录口令等)不被他人发现,这就是用户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具有保密性的要求。 在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没有被他人篡改,这就是用户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的要求。
网络传输的安全与传输的信息内容有密切的关系。信息内容的安全即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中的信息安全需求,是指通信网络给人们提供信息查询、网络服务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受监听、窃取和篡改等威胁,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安全需要(如隐秘性、可用性等)的特性。
网络安全侧重于网络传输的安全,信息安全侧重于信息自身的安全,可见,这与其所保护的对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