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电脑病毒
随着几起网络犯罪案的侦破,以及最近“熊猫烧香”、“灰鸽子”的肆虐,我们赫然发现,一条完备、严密的黑色病毒产业链浮出水面。在公众饱受网络犯罪、病毒侵蚀的同时,我们很不情愿地看到,如今的网络犯罪已经组织化、规模化、公开化,作案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人员数量庞大,其非法获利数额都让人瞠目。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病毒已经从带有部分个人宣泄色彩的问题程序,完全转变为一种机构商业犯罪工具。可以说,病毒编写者具有明显的“趋利动机”。那么到底“利”从何来,这“利”又有多少呢?不妨让我们一起来解剖国内目前的病毒产业链。
严密的黑色链条
“病毒编写者的收入要远远高于普通程序员的薪资水平。”据内部人士介绍,平均水平甚至会相差5~10倍之多。当然,在整个病毒产业链中,赚取利润最多的并非处于产业链第一环节的病毒编写人员。那么,整个病毒产业链究竟是如何运作、如何牟利,还需要一环一环地逐步分析。
据知情人士介绍,现在的病毒产业链最明显的途径是:病毒木马编写者→专业盗号人员→销售渠道→最终玩家。举个例子来分析,就是a想通过窃取装备获利,通过某些途径发现有利可图后,便上网寻找适合的木马或定做或购买。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木马编写者公开自己的网站,制作并销售木马,或者由需求木马的a在网上发帖求购。
记者在google上以“定制木马”为关键词来查询,屏幕赫然显示“约有30.6万项符合定制木马的查询结果”。据了解,由于国家相关立法还不健全,目前这种黑色交易网站的公开并不构成违法。
当然,一般木马需求人士a的发帖也会有求必应。购买完成后的下一个步骤就是传播,一般木马提供者会提供类似的服务,a也有可能找黑客来帮助“挂马”,即以某种漏洞将木马植入具备较大流量的网站,这样就会有大量的用户中了木马。通过广泛撒网后,a就可以获得用户的敏感信息,之后将这些信息出售。
整个产业链上的利益分配也可以举例来说明。假设c编写木马,a购买木马,之后找到黑客b进行传播。据介绍,几个环节中获利最高的就是a——专职盗号人员。当然现实中的情况也并不完全如此,现实中c可以将木马卖很多份,而b也可以为许多人提供植入木马服务,因此如果a经营不善,利润会不及b和c。在a、b、c三者中,技术相对专业的是黑客b,而盗号人员a则可以完全不懂技术,只要知道流程就可以。
总结上述过程,可以理解为,c负责编写病毒,通过售卖木马获利;a清楚销售渠道,熟悉对大量的敏感信息的整理、处理、在线销售流程,通过售卖敏感信息获利;而b擅长网络攻击,通过帮助a进行木马传播获利,a可谓是c编写与b传播间的桥梁。据了解,盗号兼销售代理商的a利润最为丰厚,构成也较为复杂。其中有些是纯粹的中间商,有些本身是游戏玩家,有些则是游戏公司内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十分了解网游圈内的动向,热门游戏有哪些,流行装备有几种,丰厚需求在何处,他们都能了如指掌、如数家珍。
虽然国内目前病毒产业链最明显的赢利方式是盗取个人信息等敏感资料,但病毒产业也存在其他的来钱方式。比如僵尸网络,一个庞大的、接受控制的僵尸网络,最常见的是按照指令攻击网站、发送垃圾邮件等。利用僵尸网络可以进行点击欺诈,骗取广告或非法站点利益等。
都是金钱惹的祸
据了解,目前市级总代理(前文提到的角色a)这个层次的人,一般每月的收入在200万~300万元,一个技术好的黑客(角色b)一般每月也有十几万元的收入。由此可见,先前媒体披露的所谓“玩病毒比房地产来钱”、“不到一年就能买得起别墅”也就不足为怪了。
可以说,整个病毒产业链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比如,由于网游的普及性和装备的稀缺性,导致这方面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因此交易内容也多以网游的账号、密码、装备为主。记者搜集了一下网上游戏装备的报价,百元以下的装备属于极少数,而几百元、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装备则占了绝大多数。而正是在这种市场上,经过一番公开叫卖、讨价还价后,虚拟世界的网络货币得以兑换、交易,并顺利摇身转变为现实货币,而虚拟物品也就此具备了现实价值。没接触过网游的人也许会疑问,网游货币、装备真有如此魅力吗?一位玩家如此形容,“装备就是力量,拥有了极品装备你就是万人敬仰的高手,拥有所向披靡的尊严,具备快意恩仇的畅快。游戏的乐趣是无穷的,目前娱乐精神很至上,钱只是游戏、娱乐的敲门砖。在销赃渠道上,互联网的便捷也助长了病毒产业。”
一般有针对性的木马,用途较为单一,如窃取游戏账号的木马就只能获得用户的游戏账号。但如果是提供了远程控制的木马,则可以操作受害用户的系统,这样只要有价值的信息——个人隐私、敏感资料如教师的考题、某程序源代码、某种技术文档、qq号、邮箱账号、论坛账号、注册码等等基本都不会放过,而资料也会根据内容的不同定出不同的价位。由于盗窃银行密码已经涉及犯罪,因此此类服务的提供一般较为少见。
“这就好像虚拟社会中的盗窃团伙,不见血光而已。”一位媒体同行如此感慨。一位黑客告诉记者:“这个圈子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最起码有五年以上,比起2003、2004年网络游戏最火而大家又广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年代,现在的钱已经不好赚了。”
令人担忧的低龄化趋势
随着虚拟社会地下交易市场的繁荣、兴旺,病毒产业链的发展、壮大,这种非法的黑色产业规模化、集体化、低龄化、公开化的发展态势不容乐观。
据了解,目前的病毒犯罪早已摆脱了独立的散兵游勇状的个人行为,而转变为并不严密但却绝对保密的小集团性质的集体行为,犯罪团伙组成有十到上百人不等。先前破获的几起病毒案团伙的成员分工都甚为明确、各司其职,人员数量庞大,甚至当被警方发现的病毒编写者想要罢手时,仍会迫于上家的压力或诱惑,而选择将制造病毒工作继续下去。实际上目前黑客的数量,已比早期单纯出于兴趣而研究技术的“黑客”数量要多了很多。
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是病毒产业中存在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产业特征,年龄在10到30岁的病毒产业从业者占了非常高的比例。由于国内对于黑客和病毒有着不同的宣传和理解,这使得许多小孩子对计算机产生兴趣后会发现写病毒和做黑客比较容易引起他人的崇拜,进而逐渐倾向于这方面的发展。一些年纪很轻就成为黑客的小孩经常会在成为黑客初期出于炫耀的目的“黑”掉一些网站。而小孩子往往是网游的玩家主力,在游戏中又会涉及到很多偷号、窃取网游装备的事情,因此企图自己去获取号码和装备就显得十分自然。这种动机与现实社会中小偷形成的雏形有几分相似。对此,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张健主任表示:“如何正确地教育、宣传和引导是关键。在中学和大学不仅要设立信息技术课程,还应该设立虚拟社会德育教育的课程。开展如何正确使用和利用信息技术为学习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虚拟社会行为规范。”
另外,病毒产业对网络财富的盗窃行为已从“暗偷”转变为“明抢”,木马网站的公开化交易、某知名网站上公然进行的病毒买卖,这些嚣张态势都让人瞠目、震惊。其实,依照我国刑法,编写病毒是一种犯罪行为,网络病毒交易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有效的惩处。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通过种种痕迹最终找出病毒的幕后操手,但历次病毒的泛滥,最终却由于各种原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情况使得病毒编制者有恃无恐。而这种有恃无恐无疑助长了黑色产业链的发展并很大程度地威胁着网络安全。安全专家不无担心地指出,目前急需一次标志性的事件来给网络病毒编制者一次震慑。
期盼监管
网络犯罪的成本十分低廉,几乎是零成本运作,这使得犯罪团伙可以赚取零成本且免纳税的高额利润。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很多网络行为还是以匿名方式为主,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还不够健全,因此在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时,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同时,目前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可操作难度,网络是虚拟的,取证是相对困难的,比如制作、传播病毒的后果和损失的证据难保全、易灭失、损失情况难于评估。根据法律,制造传播病毒者,要以后果严重程度来量刑,也就是刑罚处理是按级别判处的。然而病毒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却很难衡量,这使得病毒犯罪难以定罪。因此,此类案件虽然传播面广泛,但获得有效的法律证据较为困难,罚款少而办案成本却较高。
“一般来说,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后,公安机关才会介入,而造成影响的,痕迹比较明显,危害也往往比较严重了。相反,影响不大的案件,不会引起公众的注意,也许就继续闷声发大财了。”一位内部人士这样表示。可见,只有监察机构能从“产、销”两个环节真正管理起来,通过对病毒获利的产业链环节加强管理,才有可能对这种黑色产业有所遏制。
目前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不健全导致病毒编写者公然对抗反病毒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病毒制造和传播,网络安全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物还是个空白。由此可见,除了下载补丁、升级杀毒软件外,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立法显得尤为迫切、重要。
发现依然滞后是网络安全的另一个问题。事实上,对危害的及时发现依然是今天反病毒的关键。据安全公司研发部门人员介绍说,目前反病毒厂商有很多办法来处理滞后问题,除了加强多渠道配合的样本收集外,还加强反病毒技术。比如启发扫描、未知侦测…… 不过各家实现方式不同,逻辑不同,所以结果也千差万别。张健表示,按照公安部要求,应急中心组织防病毒厂家建立了我国病毒综合防控体系,包含日常监测预警、线索获取、技术分析鉴定、技术应急服务、情况综合上报等机制。此次“熊猫烧香”案件的破获和应急处理,正是这个综合体系发挥的作用。
在面对病毒始作俑者时,网上有不少网民对于这些年轻的犯罪分子表示“惋惜”,并希望能够对他们“宽容”。面对这种情况,张健肯定地表示,“应该严格依法处理。宽大和惩戒有严格的区分,要防止由于将依法宽大处理错误理解为执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且由此造成打击不力的局面。”其实,我相信对犯罪分子持“宽容”态度的网民是由于对于病毒产业链缺乏了解才持如此态度的。因此,如何正确引导人们真正了解黑色产业的运作、牟利以及危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其实,所谓利益驱动也好,法律缺失监管不利所致也罢,病毒产业链的存在、发展、繁荣,究其根本是病毒制造者道德意识下滑严重所至,网络成了某些人作恶并希望得到庇护的场所。
“早期的黑客中多是以研究安全技术为乐并生存,他们研究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而不是将自己的技术用来危害大多数人来获得利润。而在网络上众多的地下病毒技术研究的队伍中也存在具有传统绅士精神的人,他们以研究病毒技术为乐。但今天,更多的人则以获利为目标。”一名安全界资深研发人员对记者说,“我们团队有一句话,就是不懂病毒和网络安全的人是幸福的,而我们的责任,就是要保障和捍卫这种幸福。我想这也是从事安全工作的研究人员的心声吧。”
2. 关于网络犯罪以年均近40%速度攀升这一现象,你有何看法
网络犯罪年均40%的速度快速攀升,每年网络犯罪的事情都是越来越多,网络犯罪的常见形式基本就是与经济有关的,因为就是经济这方面的东西最受到大家的关注,经济诈骗之外,当然也有其他的形式,但那个与普通公民没有太大的联系。
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小规模的和大规模的,小规模的有各种各样外壳所掩饰的小型诈骗,比如在网上经常能够看到一些网络兼职,这些都有着很高的利润回报就告诉你我们这个工作回报率很高,但是风险很低,也不需要你专门做什么,每天赚个两三百的很轻松,就是想让你陷入他们的陷阱,但本质上来说他们都是诈骗,自己之前也接触过一些,发现10家有9家都是假的,剩下的一家可能是有一点实际的工作,但是就是以这个为名义,实际上还是假的。
还有一些其他的涉及到黑产业链的问题,归根结底这些产业链就是他们本身属于灰色经营或者说非法经营,前者是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后者是法律,明确界定违法的,这些背后有着高额的利润作为诱饵,有市场的提供者,有市场的需求者,让这些人铤而走险,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上下游利益链,那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这个话题还能说好多好多。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流水一百多w,获利两千,会判刑吗
摘要 会。
4. 网络犯罪20万判几年
网络犯罪,如果是诈骗2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 不知情初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工资3万1流水12万会判多少年
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没有从中获利,很难认定为是帮信罪,不过在实务中你这种情况也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6. 黑客是怎么赚钱的一年能赚多少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及其公共通讯网络去赚钱,有的可以一年赚几百万,但大部分都是通过个人技术欺骗违法所得。
7. 网络犯罪多少钱公安局会受理
现在我国已经将
网络盗窃
归入盗窃犯罪了,数额和
盗窃罪
是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可以列为刑事案件了。
8. 被网络诈骗了破案的几率有多大
目前通信诈骗包括网络诈骗的破案率只有5%不到,而且在破案后难以追回赃款。公安部披露,2015年有100多亿元人民币的电信诈骗犯罪赃款被骗子从大陆卷到台湾,而追缴回的赃款仅有20.7万元人民币,其他绝大部分被台湾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
网络诈骗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因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网络诈骗案件牵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识,并且电子证据都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呈现的,容易篡改和灭失,并且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这些电子证据,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也存在难点。
一、网络诈骗怎么判刑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二、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从犯罪成员组成上看,成员大多无业且呈年轻化趋势。在本案当中,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的收入。此外,犯罪分子都是出生在1990年之后,本案4名犯罪分子全是出生1990年之后,占比达100%,整体上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
(二)从犯罪成员的学历上看,初中学历居多,法制意识缺失。此案中团伙4名成员就有3名是初中学历,初中学历占比75%。这些犯罪成员由于初中毕业没能考入高一级学校继续读书,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又兼之长期形成的好逸恶劳思想,有的早在初中就沉迷网络,无心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欠缺。加之对电脑的应用技术又较为熟悉。
(三)从犯罪成员的家庭情况来看,家庭教育缺失。从犯罪的4名成员的家庭结构来看,有1名犯罪成员的所在家庭的父母离异,有3名犯罪成员家庭父母均多年外出务工,隔代教育成普遍现象导致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四)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呈团伙作案且分工较为明确。在此类案件当中,罪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往往是几个人合作并且分工较明确,如在此案当中,蔡某负责从淘宝网上搜寻网上的成交记录,然后冒充买家与卖家联系,从卖家处套取买家姓名、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李某负责在网上找单,陈某因会说普通话负责打电话联系被害人,其余罪犯在旁协助。诈骗得逞后,所骗财物归三人使用。
(五)从犯罪手段上看,呈隐蔽性。由于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操作。尽管实行实名制上网,但是在实施犯罪之前,犯罪嫌疑人通过临时注册QQ号等方式,在实施犯罪之后停用,隐蔽性极强。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
(一)侦查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在网络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
2、使用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
3、拥有多个网络注册名,且名称各异;
4、为逃避侦查,往往是流动上网,在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
相比于传统的犯罪,网络诈骗犯罪风险较小,并且因网络传播迅速、快捷,往往难以确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点。此外,网络诈骗往往是使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办案成本过高。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较大,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
9. 网络犯罪多少钱判刑
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刑事处罚也不尽相同。如果网络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