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立案标准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是:编造伪造不实信息的、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就是可以立案追究网络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是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构成了诽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不实言论属于诽谤,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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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Ⅱ 网络转发量达到多少可以立案
网络诽谤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1. 若诽谤信息被点击和浏览次数累计超过五千人,或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则可能构成案件;2. 若诽谤行为导致受害者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残或自杀等严重后果;3. 若在两年内因诽谤已受到行政处罚,却又再次诽谤他人;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网络暴力的构成要素包括:1. 网民发布未经证实或已证实的网络事件相关具有攻击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不实言论,损害当事人名誉,或公开当事人隐私,侵犯隐私权;2. 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和行为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的形式分为以文字言语为形式和以图片视频为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诽谤信息达到一定次数即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2.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3.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Ⅲ 网络诽谤转发量超过多少构成犯罪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是指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