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转载文章的侵权规定
需要分情况,若文章作者禁止转载的一般会涉及侵权,作者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构成侵权。 《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着作权法升运》赋予的。 《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吵拍梁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因此,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贺码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