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万获利600元罪一般怎么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无论情节多严重,只要认定为这个罪名,最多就是三年。
法律规定构成这个罪名需要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达不到以上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具体认定还要综合全案去分析。至于能否缓刑,需要具体分析,你参与的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犯罪前科、是否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立功、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去衡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相关人员辩护思路---山东大地人好的刑事部主任王同生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怎样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只是疏于管理;另一种情形则是行为人虽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又难以获得其明知的证据,虽然导致刑事打击遇到障碍,但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有符合以上七个方面中的一个或以上,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不构成该罪。 其中“(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应该从严把握,不要成为“口袋条款”,作为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应该仔细研判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犯罪构成,依法辩护。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论述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里面很少见。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没有必要写上这句话,可为什么在这里写上这句话呢?立法原意是什么?对被告人辩护有没有帮助?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如何利用好这一条呢?这应该是被告方,是每一个辩护法律相关人员需要关注的问题。要结合法律规定关注;要结合案件证据关注;要结合犯罪构成关注。 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拓展资料】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客观条件限制”如何认定?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这些内容很有意思,既然未到案、未裁判,又怎样确认?法律规定的确认依据是什么?既然很有意思,也就很有辩护的空间。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怎样才能认定“单位是实施犯罪”或者“是单位实施的犯罪”?需要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单位犯罪的构成来综合分析认定。
⑵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金额80万判多久
据实际情况而定,
【拓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⑶ 非法获利金额多少才会判刑
非法获利的认定与量刑具体内容如下:1、非法获利如果金额超过5万就会达到立案标准;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利案件中存在严重情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获利就是非法获取的利润或红利,应扣除成本及合理支出,而量刑应该根据其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定罪处罚。非法获利不是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及必要费用后剩余的数额,故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利金额等同于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部分办案机关在认定非法获利时对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准,公诉机关将非法获利直接等同于所有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而没有扣除房屋租金、员工工资、销售提成、水电费用等合理费用及必要开支。
金额超过5万就可能会被判刑。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⑷ 网络多少金额构成赌博
个人参与网赌金额累计赌资超过五万元的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另外,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五千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二十人以上;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5、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界定赌博从以下几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二、赌博罪和诈骗罪有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赌博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妨害社会风尚。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赌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赌博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见赌博,但是赌博是依偶然决定输赢,其目的是营利,而不是占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赌博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当然,行为人只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即可,至于实际上营利与否、营利多少则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⑸ 非法盈利多少算犯罪
【法律分析】:金额超过五万就可能会被判刑。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⑹ 网络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定性非法盈利38万,退回非法盈利18万,有可能判成缓刑吗
鉴于目前形势,对于开设赌场类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很少,本案中非法盈利38万元,远远超过5000元的追诉标准,基本不可能适用缓刑,但如能退回犯罪所得,可以争取轻判。
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流水一百多w,获利两千,会判刑吗
会。
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帮信罪提供资金结算的,20万元或者获利一万元达到立案标准,题主堂弟涉案银行卡两张,资金结算金额100多万,已经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处罚主要依据流水金额,是否获利也是量刑情节,流水金额100万,可能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认罪认罚,退赃,无前科,可以判处缓刑。
因帮信罪无相关量刑规范,各地量刑标准不同,判处刑罚也不尽相同,以上仅供参考。
常见情形
(一)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这些行为比较常见,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支付你多少费用。
(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你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微信解封行为。
(五)行为人通过租用服务器,安装偷盗软件在特定的电脑上,从而将其伪造成网吧的电脑,获取网络游戏中的特权服务,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另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施这种行为的在近几年比较常见,因此而被骗的被害人也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