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乡医学院成人网络教育建设与使用指南
新乡医学院关于开展第二批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与现代教育技术,有效解决成人学生的工学矛盾,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根据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现状,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立项支持、自主建设、严格验收、重在使用”的原则,加强成人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成人教育混合式教学模式,提高成人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二、申报条件
(一)第二批计划在成人教育专升本层次中选定以下20门课程进行网络课程建设:
(二)网络课程建设负责人必须是申报课程的主讲教师,且具有高级职称,近3年主讲此课程不少于2次。
(三)申报课程应连续开设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有较成熟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且使用效果良好;网络课程建设团队能够熟练使用学校BLACKBOARD教学平台;教学大纲针对成人教育特点,符合本专业特定办学形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具有明显特色。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新乡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申报书(一式2份,请在成人教育学院网页上下载)。加盖教研室和院系公章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徐红彦电话:3029165。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申报表进行审核,确定立项课程。
(三)批准立项的网络课程参照《新乡医院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新乡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新乡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标准》(请在成人教育学院网页上下载查看)进行建设,项目资助金额2000元/门,教学录相录制课时费40元/学时,每学时40分钟。
(四)网络课程建设周期为1年,建设完成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即列为“新乡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校级)”,以后每年视其使用和更新情况给予一定的使用和更新费用。
(五)网络课程建设完成后,其运行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参照《新乡医院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贰’ 投诉网络教育机构打什么电话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15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教育局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叁’ 网络教育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现在ee教育超市就可以直接接受华工的网络教育。还最高能给补贴1600元呢。联系电话是这个 969301
‘肆’ 网络教育机构投诉电话是多少
法律分析:可以在下面链接中找到网络教育机构投诉的联系方式:http://m.wenda.bendibao.com/live/32582.s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伍’ 投诉网上教育机构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15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教育局投诉,但是各地区的投诉电话不同,例如北京市教育局投诉电话是:010-66074689;武汉市教育局投诉电话是:白天(8:30—17:30)65608550;夜晚(17:30—8:30)6560840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陆’ 河南新县教育局电话 求
0376-2987078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