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经营赌博判多少年
网络经营赌博,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企业形象。
参与赌博的人,不但非上班时间赌,甚至上班时间也赌,该休息的时候不休息,而是加班玩赌,白天没精打采,无心上班,影响工作。上班时间玩赌,不但影响一个单位的形象,而且不能正常的工作。企业员工将大部分心思放在赌博上,上班时间必定精神不足,令企业形象大受影响。
2、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参与赌博的人今天赢,明天输,不可能天天赢,赢的时候大手大脚,挥金如土,输了就想办法把损失找回来,只能是连续赌,若输了无赌资,就有可能引发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等行为,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就企业员工而言,如果输得太多,就有可能向客户借,不能及时还上,影响了客户的正常经营,令企业的良好形象大打折扣。
3、破坏家庭幸福。
一个人若染上赌博的恶习,夜不归宿,无心上班,整天沉溺于扑克牌、麻将桌中,不听父母、亲友的好言相劝,就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赌博还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一旦染上恶习,失去家教的同时,工作也会不求上进,无所作为,在家中不管妻儿、父母的冷暖,久而久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就会不欢而散。家庭方面若不如意,自然也会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当中,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4、影响朋友、同事之间的友情。
朋友、同事之间玩一玩、乐一乐不无可非议,但一涉及赌,就有文章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为了几个小钱,赢了的赢要、输了的不给,自然就影响到朋友之间的友谊,同事之间的感情。企业员工,若不处理好工资的使用,朋友、同事之间势必就会以自己输了多少等借口影响彼此的关系。久而久之,也将会使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扭曲。反赌博教育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企业要加强对赌博危害的宣传,并制定相关措施,在适当时候,对典型事件进行通报,以起警示作用;员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抵御不良习气的诱惑,坚决与赌博歪风作斗争;同事之间要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发现有赌博等不良现象,及时批评、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㈡ 网络涉赌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进行网络赌博的,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开设网络赌场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利用网络聚众赌博的,构成赌博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标准: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衍生问题:
怎样区分赌博罪和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
㈢ 网络赌博判多少年
网络赌博构成赌博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网赌博最多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赌博可能会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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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网上开赌场判几年
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㈤ 网络赌博判几年
网上组织赌博即开设赌场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㈥ 开网站赌博一般判多久
网络聚众赌博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派出所抓参与赌博行为的办案流程如下:
1、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核,确定有无赌博行为。
2、如果需要对参与赌博的人拘留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4、派出所可以在公安系统进行监测,建议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网络赌博行为违法,一般是会被行政处罚的,严重的话,会构成赌博罪的。
5、会负刑事责任的。属于聚众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证据向警察举报,如果能积极举报另人的赌博,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常见的网络赌博类型有
1、微信群红包赌博
2、赌博网站
3、休闲娱乐的游戏平台
4、体育竞技类以及金融走势类等等。
三、何为网络赌博中的银行流水金额或资金流水?
1、赌博犯罪中,赌资金额大小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而言,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节,属法定刑升档情节。
2、实际上,银行流水或资金流水,指的是一个赌博交易的流水账,分借与贷,也就是进账与出账,进账形成一个进账流水总额,出账也形成一个出账流水总额,实践中通常分开列出两项数据。例如,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代理账号,在接受他人投注时,会形成一个投注流水总额,在支付相关赢取款给参赌人员时,又会形成一个支出流水总额;对于参赌人员,同样会形成输赢两个赌博流水。
3、显然,参赌人员将赢取的赌博款再次投注,从而反复投注,会导致出账流水总额与进账流水总额均不断增大。实际上,在线下赌博中,每一局也均有赢有输,参与赌博的时间越长,累积的输赢总额也一样会不断增大。但线下赌博,由于参赌人员的亲历性,通常每一局的输赢均不会刻意去记下来,实际也无必要记录下来,公安机关在计算赌博时,通常仅根据现场缴获的赌资来认定赌博金额。而网络赌博的虚拟性、信息化、远程性必然会使每一次参赌行为全程流痕。实践中,参赌人员仅实际使用资金几万元参赌,但形成数千万元的进出流水账,并全程记录下来也是有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㈦ 网上开设赌场罪一般会判多久
网上开设赌场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主要形式具体如下:
1、有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2、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3、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