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同时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
(1)网络隐私权是多少扩展阅读: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黑客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各种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权者很少能发现黑客身份,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3.垃圾邮件泛滥,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逻辑:
1、严格保护传统隐私权——用户个人信息,我国以扩张解释的系列刑法修正案构建起隐私保护的最严厉底线;
2、区分个人信息与大数据之间的关系,《网络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即“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除此之外的数据信息则属于大数据性质,不在隐私权保护体系范围之内。我国《民法总则》在三审稿中,曾将数据信息权明确列为知识产权客体,后因数据信息与隐私权关系尚未得到立法明确界定,出台时删除了这一款,以待即将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再做最后定论;
3、明确个人数据控制权。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始,到《网络安全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分别将用户数据控制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基础性权利。特别是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启的“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中,重申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明确将账号删除权也作为执法重点,最高立法机关对个人数据控制权的重视程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络隐私权
㈡ 什么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㈢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性质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从而隐私这一受保护的法益上升到民事权利的高度。
㈣ 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艳照门”事件是2008年香港甚至整个娱乐界的“雪灾”。这场“雪灾”让香港艺人的不雅照片在互联网上肆虐,而且形成波涛汹涌、泛滥成灾之势,但是这个问题分析一下前因后果,实际上在这之前并不是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但是为什么这一次出现了不可收拾的局面?这里面可能网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催化剂。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忽略了另一面,我们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是我们一个非常新的课题。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亦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由于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
㈤ 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㈥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隐私权包括网络隐私权
㈦ 网络隐私权的属性
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
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营商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因此学界对网络隐私权的普遍定义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时,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当收集和利用行为。
㈧ 侵犯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几种主要形式是什么
详情参阅《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互联网日益融入人们生活的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日益严重。具体而言,根据隐私权的构成本质以及现行网络隐私产生的一些问题,可以将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侵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一)非法收集个人数据这主要是指未经登记的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行为。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采集方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进行采集时,还需征得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仅如此,收集个人数据还需通过合法的手段,任何通过欺诈、胁迫、盗窃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个人数据的行为都属于侵权的行为。(二)非法使用个人数据在这个环节上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对个人数据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滥用。受商业利益的驱动,不少网络服务商提供各种个人数据信息供租用,更有甚者,将个人信息公然出售。此外,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机构也将其由于业务需要搜集的个人数据卖给商业机构,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这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三)泄露他人的个人数据(四)运用所掌握的个人数据扰乱他人的生活安宁
㈨ 关于网络隐私的法律条文.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第36条对互联网侵权责任有专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从立法来讲,该法案明确了侵权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我担心的是模糊地规定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滥用负“连带责任”,不仅约束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时也限制了网络平台作为公共领域的合法权利。
现实中,有些贪官利用自己职权,想方设法地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删贴;有些不法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各种手段,要求网站删除对他们负面的贴子。此条款的规定,可能被这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
㈩ 网络的隐私权含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其内涵包括:第一是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第三是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简单的说: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
1、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
非法收集、持有个人资料的行为:不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持有的个人资料,构成侵权。如个人的身份情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网站、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事项,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单位等身份信息,服务商有义务保守这些合法获得的用户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均属于网络隐私。
非法使用个人资料的行为:服务商或网站不经网络用户的同意或者超出承诺的范围,公开或利用自己掌握的网络用户个人资料牟利,或者错误发布用户的个人资料,给网络用户造成困扰或损害用户的合法利益。
2、网络个人生活的保护
在网络上,网民有自己生活和好恶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意志选择从事某种网络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左右。对个人在网络的活动有保密的权利,非经同意,不被公开和利用。
3、网络个人领域的保护
个人电脑内部资料及其网上所有的资料应当保证安全,不能因网络上非法入侵行为而泄露。包括在网络上活动的踪迹,个人在网上所有的网站等财产等应受到保护。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这些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都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