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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犯罪有多少人

发布时间:2022-07-20 12:37:49

Ⅰ 最高检去年起诉网络犯罪13.8万余人,为何在网上犯罪的人这么多

2020年,检察机关将起诉13.8万余人,占刑事犯罪总数的8.8%。上述数据是在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此外,《通知》还提到,杭州女子快递存在传闻并出轨,最高检表示将增加犯罪成本,降低民事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去年工作时表示,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依法从轻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未逮捕涉嫌犯罪未逮捕8.8万余人,未依法惩处轻微犯罪未起诉20.2万余人,分别占结案总数的0.8和3.9个百分点。

首先,随着人口的增加,罪犯的数量自然会增加,犯罪率也不可能上升太多。谈到这个问题,有必要说清楚。法律以过去为基础,滞后于社会现实。很多人练孔子,打边球等等。现在人的思想比较开放,个性比较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多。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更加复杂,人民内部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和激化,容易诱发一些犯罪因素。法律制度的执行层面也是相关的。法制宣传走过场,执法有人情,违法不罚。犯罪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社会问题。

Ⅱ 网络犯罪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着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着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Ⅲ 中国有多少人因为网络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网络走上犯罪道路的中国人,占中国人口比例还是很少的。
首先中国的网民有多少?一个亿?
在网民中犯罪的又会占多少比例?
网民犯罪的过程中,因为网络而犯罪的又占百分之几?
至少我身边的网友,或者是上网的人还没有因为网络而犯罪的。
所以这个比例还是很少的。毕竟网络在中国的适用范围还很少。
我国群众大部分还是用网络聊天、查找资料,犯罪行为很难利用网络实施。
最常见的也就是网络诈骗了,再就是木马盗窃游戏账号或银行密码,办理网上银行的人还不算多,而且银行大部分都有U盾,密保卡等保护措施很难盗取。现在我国法律还不承认盗窃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犯罪,所以因为网络犯罪的方式也就剩下诈骗了。但是诈骗主要还是得面对面的比较多,网络虚拟诈骗还是很少见的。

Ⅳ 中国网警有多少人

这个目前没有相关报道,也没有相关统计,最主要的是很多网警都是秘密在行动的,都是不便于透露真实身份的,所以这个目前没有确切的答案

Ⅳ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违法犯罪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中,有80%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影响。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违法犯罪,并非法律规定的专门术语,而是近几年来人们约定俗成的概念,网络违法犯罪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两个方面。现实生活中人们遭遇的不法侵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同样可能发生。概括地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客体而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进行网络欺诈、侵犯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科学地划分网络犯罪的类型对于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中外理论界从犯罪学、刑法学等不同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美国计算机安全和犯罪研究专家唐×B×帕克根据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计算机是犯罪对象;计算机构建了犯罪的环境;计算机提供了犯罪的手段;计算机被用来实施恐吓、欺诈被害者(Chris Reed,Computer Law,Second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3)。德国着名计算机犯罪学专家Ulrich Side综合各国的立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八种类型:侵犯隐私权;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间谍;侵犯软件版权;计算机破坏和计算机敲诈勒索;计算机欺诈;非法及有害信息;其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联合国关于预防和控制与计算机相关犯罪指南》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征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划分为五种类型:计算机操作欺诈;计算机伪造;破坏或修正计算机数据或程序;非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这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网络的分类(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我国刑法把计算机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中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分别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侵害客体的不同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
上述网络犯罪类型的划分对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地说,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建立网站或网页,传播违法信息
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网络传播的信息数量大、速度快、内容丰富,然而,网络信息的内容良莠不齐,某些不良信息借助于网络得以迅速传播,网络色情、暴力等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由于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部分青少年对网络的不良或违法信息持认可态度。同时,他们建立网站或者通过网络的其他路径对网络的违法信息再加以传播,成为网络违法信息的接受者和再传播者。其中,网络色情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色情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污染了青少年的精神,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刘振华:《‘网络问题’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考》,《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1>)。
2.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网络的发展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社会风险和冲突的增加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它不具备现实社会的具体时空位置,身处虚拟场域的人们可以用虚拟的身份自由地进行交流,发布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因此,在网上可以通过搜索探知他人的隐私信息,如果不适当地泄露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在网络上可以发表不实的言论,辱骂他人,进行网络漫骂,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毁损或信息丢失,或者利用网络自身的脆弱性攻击网络设施,破坏网络信息的传播。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使国家或地区的通讯、交通、供电等部门的网络系统遭到破坏或瘫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网络的性质来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即无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人非法侵入该系统。二是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即有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用户,未经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访问特定信息系统或者调取系统内部资源。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主要是指前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5.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Ⅵ 2020年超14万人涉嫌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为何屡打不禁

一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成为网络犯罪主要类型。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二是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迭代更新。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交友诈骗、退款诈骗、信用卡贷款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等较为突出。三是黑灰产业生态圈逐步发展形成。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该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四是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数据显示,有四分之一的网络诈骗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精准出手”,有针对性实施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的关键环节。

Ⅶ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新数据

今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向媒体发发布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 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 ...
今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向媒体发发布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调查,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 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于2008年5月——2009年5月开展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的课题项目。课题调查报告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的数据统计,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上述数据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主要有四大类型:类型一: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网络色情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色情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类型二: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网络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类型三: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类型四: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受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人生发展轨迹

Ⅷ 河北警方破获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犯罪团伙有多少人

今年。当地警方从今年经办的一起特大帮助电信网络信息犯罪案件中深入分析,寻线追踪破获一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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