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P2P借贷能实现普惠金融吗
今年是监管最严年,依据824行业新规第十七条之规定: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条规定的执行,网贷平台今后发展只能以小额普惠金融的方式进行业务开展。
诈骗罪立案金额无多少的相关规定,金额大小对量刑有影响。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多少为主扩展阅读:
诈骗的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诈骗罪
❸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线不超过多少
p2p只能贷20万是将出台的《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信息中介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余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 监管这样的安排会督促互联网金融成为真正的“普惠金融”,P2P进行风控过程中本来就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而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义之一。这条规定会对“大单”较多,比如涉及房地产项目融资的P2P造成影响,而有些所谓“大单”本来就是被银行“踢出来”的容易坏账的项目。
❹ 近期大额融资的平台合规吗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网贷监管正式落地,互联网金融的裸奔时代正式结束,行业合法性得到确立,但与此同时,也将迎来行业大洗牌,互联网金融应该积极探寻未来趋势,而垂直细分的趋势正在形成。
为了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无疑对从事大额贷款的平台是致命性打击,魔方金服、鹏金所也不例外。
首先,从魔方金服的官网所发起的项目中可以发现,单个项目总额就超出了《办法》中所规定的限额,其“魔房宝-青客公寓项目”官网显示的就有4个,包括魔房宝-青客公寓57号项目、魔房宝-青客公寓56号项目、魔房宝-青客公寓55号项目、魔房宝-青客公寓54号项目;项目融资方均为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次,“《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中(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而魔方金服官网中显示,其专注存量物业房地产金融领域,以创新的“租约证券化”模式,和独创的“GPS定位式理财”服务,致力于为广大投资人提供定制化、高品质的在线财富管理服务。这无疑与《办法》中所规定的有所冲突。
再来看看鹏金所,其下设的鹏金保、鹏金链、鹏金信、鹏金益四个项目中,任何一个都超出了《办法》中所规定的限额,这简直是明晃晃的踩红线啊!
❺ 网商贷额度有效期到了还可以循环使用吗
网商贷额度有效期到了不可以循环使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❻ 为什么钱香金融的理财标都是100万的额度是假的吗
国家规定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钱香金融理财标的的借款人都是一些黄金珠宝门店商, 网贷平台的贷款金额不能超过100万。这就是说哪怕门店商想借200万,钱香金融也只能借100万。
钱香金融,上市公司南通锻压入股,江西银行存管、包商银行合作,“1 N”担保模式,专注黄金珠宝供应链金融平台。钱香标的清晰,兜底能力强、专业性强、平台业务专一的黄金珠宝供应链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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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国美美美理财不太美:借款企业被曝底子不干净是怎么回事
处在合规整肃期的P2P行业并不缺少话题。近日,一则投资者的爆料就让国美旗下的P2P平台——美美理财卷入舆论漩涡。
“P2P平台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必要审核,同样有义务将其了解的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给出借人,尤其是可能引起风险后果的信息,这其中也当然包括借款人的不良记录。”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海宁也认为,信用记录是基本信息,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风险结果的重要依据,应当披露。
而法治周末记者浏览美美理财的“产品列表”发现,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只是在借款协议中可以看到借款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其他信息均未显示。
至于失信企业能否在P2P平台发布借款项目,陈同表示:“不同平台会有不同的选择,有的觉得无所谓,只要风控要求的资料齐全就可以;有的平台则会将借款企业失信的整个过程进行调查,而后再判断其是否可以发布借款项目或提出其他要求,如降低出借金额等。”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美美理财虽会在同一天发布多个借款项目,但借款人基本都是同一人,而在同一人发布的借款项目中,披露的信息却不同。
例如,仅在3月1日当天,借款人陈瑜健就发布了至少4个借款项目,这4个项目的资金用途均为“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在“美美房90天定期理财1702006”中,增信机构为“房产抵押”,而在“美美月赢30天定期理财1702063、1702062、1702057”三个项目中,增信机构均为“无”。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美美理财官网“我要理财”中看到,个人抵押类贷款中显示“只开通了房产抵押贷款”,也就是说,个人借款的条件是必须有房产抵押。
对于上述个人借款项目中增信机构显示“无”的情况,美美理财客服表示:“对借款端的情况不了解,平台上确实有一些发布的项目没有增信机构”;上述美美理财公关部门工作人员称,美美理财会按借款项目发布相关担保信息。
对此,在陈同看来,美美理财的信息披露很不完善,“不知道是抵押了未公示,还是没有进行抵押”。
同一借款人借款余额超上限
针对平台出现同一借款人同一天发布多个借款项目的情况,陈同认为“可能存在金额拆标”,标的的所有信息,包括借款人、抵押物、上线时间、借款时间等都一致,只是金额和利率不同。
“目前来看,金额拆标在P2P行业是比较通用的,拆金额的行为没有太大问题,但某种程度会伤害投资人的知情权,一旦出现逾期,还可能产生信贷集中风险。”廖天虎谈道。
法治周末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在上述借款人陈瑜健于3月1日发布的借款项目中,融资额超过160万元,而翻看美美理财近10天的借款项目中,几乎每一天都有陈瑜健的借款项目上线。显然,陈瑜健在美美理财的借款余额已远远超过20万元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美美理财目前正处于整改期内,整改期结束后会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美美理财公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虽然《暂行办法》规定了12个月的整改期,新的监管要求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平台还是应该按合规的做法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廖天虎指出。
在蔡海宁看来,通过金额拆标的做法,试图规避法律规定的借款余额上限,不仅使得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也会给出借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美美理财应当按《暂行办法》发标。
“新手15天”存歧义
除了借款项目的问题外,美美理财还因活动规则有歧义被诟病。此前就有投资者在网贷之家社区评论美美理财“活动多次耍赖,改规则欺诈投资者”。
在美美理财的“活动中心”中,“2月注册活动”显示,2017年2月13日10:00至2017年2月28日23:59,新注册美美理财的用户享受“新手15天,12%年化利率”。
“2月24日,我在美美理财注册并购买了一款定期30天、年化利率12%的新手专享理财产品;2月26日,我看到平台有定期15天、年化利率12%的新手专享理财产品,觉得期限短就想再买一点,可是发现买不了了。”刚接触P2P的大学生张岩(化名)告诉记者,她对“新手15天,12%年化利率”的理解是“在2月13日到2月28日这15天内,新注册的用户每天都可以抢年化利率12%的新手专享标”。
而另外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她最初看到这句话时的理解是,只要是在2月13日到2月28日期间注册的用户,从注册之日起15天内都可购买年化利率12%的新手专享标。
美美理财客服对这句话的解释却是:“新注册用户可以购买定期15天、年化利率12%的新手专享理财产品,新手专享标只能购买一次。”
对于“新手15天,12%年化利率”所出现的歧义,美美理财在活动页面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鹏润金服所有”作出了回应。
不过,在廖天虎看来,美美理财的最终解释权无效。
“理财服务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按照《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廖天虎补充道。
蔡海宁则认为,美美理财的上述活动规则涉嫌故意误导出借人,属于误导性陈述或欺诈广告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处罚。
❽ 网上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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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网贷利息多少才算合法 超过多少算是高利贷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
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
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3、超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法院一概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9)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多少为主扩展阅读:
案例: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超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
人民网上海、北京8月7日电(魏倩李彤罗知之)“时移则法易”。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除了界定民间借贷、肯定企业间的借贷效力,亮点还在于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规定》分别对P2P(网络借贷)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做出调整,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CEO石鹏峰6日告诉记者,《规定》对P2P行业争论已久的担保问题从法律上给予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36%的划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影响。
首次明确P2P平台担保责任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这份最新司法解释是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比如网络借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2013年以来,P2P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但是问题也层出不穷。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后者是多出来的条款,石鹏峰解释,对于P2P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多年以来民间所谓“高利贷”做出了更多解释,划了“两线三区”,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根据《规定》条款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对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解释说,我们划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
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利息约定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调,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石鹏峰告诉记者。也就是说,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他补充说,36%的划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另有互联网金融平台懒投资总裁陈裕殷告诉记者,对于利率过高的平台,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过高的利率可不被保护,这能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贷吸引投资者的平台发展。
据最高法介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