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对我们有些影响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对消费者而言是一道保护伞,能够使我们更加放心。
② 网络经营食品有什么规定,目前有什么法律法规
目前网络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规定: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③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实施有什么好处
外卖小哥一到饭点就穿梭在大街小巷,有的外卖平台全国单日订餐数量达1800万单之多……外卖平台呈“井喷式”增长趋势,外卖食品安全也成为民众越来越关心的大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1月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④ 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
1、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实名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消费者受到侵害怎么办?
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对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⑤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了吗
近年来,我国网络餐饮呈现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尤其年轻人热衷于“叫外卖”。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占比97.5%。
今年1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这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之后,国家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性规章,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平台主体责任落实、入网餐饮商户和配送要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⑥ 听说昨天刚颁布了食品安全最新管理办法,网络上的自制食品和三无食品不能再卖了吗
不要买
⑦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法律分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⑧ 从餐饮企业方面如何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摘要 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使得外卖行业、生鲜配送等需求逐年增高,但是与此同时,网络餐饮行业也暴露出了很多安全方面的“陋习”。
⑨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不一样的。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单位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经过许可,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不仅仅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
2、国家行政机关拟定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最低级管理权限, 这是普遍规定。如果不包括,会在法律中注明。
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查处办法实施日期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具体如下:
1、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法律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