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我们有何启示
在实践上,应加强公私部门合作,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
可借鉴英国、欧盟等的做法。
成立网络犯罪中心,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情报事务处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搜集与研判;建立网络安全国际合作部门,负责加强国际网络安全合作。
加强公私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发挥公私部门的优势。引导私营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小组或协会,加强业内之间、业内与政府之间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与沟通,提升应对网络威胁和攻击的能力;同时可加强产学研和政企合作,通过企业与高校合作、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与高校合作等多方机制,培养高学历、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人才。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4.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网络安全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2.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3.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4.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5.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