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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预算一般不能低于5%
为给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网络安全保障,建议对网络安全预算占比提出强制要求。制定网络安全预算投入在信息化建设投入中不能低于5%的强制性标准。大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庞大用户群体所创造的大数据价值也是互联网巨头高估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一、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性质:新建、扩建、升级改造。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况、机构职责等概 况。 (四)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依据,包括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五)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周期。 (六)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 (七)总投资及来源。 (八)经济及社会效益。 二、现状、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⑶ 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确保通信网络安全,于2009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11号令),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旨在加强通信网络安全管理,提升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无阻。
《办法》第一条明确,所有在中国境内的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商(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营的通信网络,其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均适用此规定。互联网域名服务指的是提供域名注册和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网络安全防护的目标是防止网络阻塞、中断、瘫痪,以及数据信息的丢失、泄露或篡改。
第三条强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遵循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和分级保护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而通信管理局则在各自区域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要求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并对本单位网络安全负责。新建或改造通信网络项目需同步建设网络安全保障设施,费用应纳入项目预算。
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阐述了通信网络的分级管理、备案要求、安全防护措施、风险评估、备份和演练、监测、检查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强调了对网络安全的严谨管理和监管。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这是一部全面指导和规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行为的法规,旨在维护通信网络的稳定和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防护是一种网络安全技术,指致力于解决诸如如何有效进行介入控制,以及何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术,网络结构安全分析技术,系统安全分析技术,管理安全分析技术,及其它的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策略。
⑷ 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
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领导和规划设计,依法依规落实人员、经费投入、安全保护措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保证信息系统建设时安全保护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业务交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持证上岗。通过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及比武竞赛的方式,发现选拔网络安全人才,建立人才库,建立健全人才发现、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保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攻防演练竞赛、安全建设整改、安全保护平台建设、密码保障系统建设、运维、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三十一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与绩效挂钩。
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
1.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1.3 第三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全覆盖。
1.4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1.5 第五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
1.6 第六条 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1.7 第七条 自治区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相衔接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
2. 第二章 网络安全保障与促进
2.1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制定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语种等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产品推广,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网络安全新技术、新产品。
2.2 第九条 自治区督促网络运营者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2.3 第十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预测和管控能力。
2.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资规模较大、跨部门、跨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进行论证评审。
2.5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进行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2.6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6.1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2.6.2 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2.6.3 加强技术监控,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2.6.4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和加密认证等措施;
2.6.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⑹ 网络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网络安全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费、专家队伍建设费、基础平台建设费、技术研发该、预案演练费、物资保障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