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区块链是什么
什么是区块链?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1)法院建立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平台扩展阅读
区块链的特点:
1、存证
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存证”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只要能够确保上链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那么区块链就可以解决信息的“存”和“证”难题。
比如在版权领域,区块链可以用于电子证据存证,可以保证不被篡改,并通过分布式账本链接原创平台、版权局、司法机关等各方主体,可以大大提高处理侵权行为的效率。
2、共享
区块链“分布式”的特点,可以打通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与中心化的数据存储不同,区块链上的信息都会通过点对点广播的形式分布于每一个节点,通过“全网见证”实现所有信息的“如实记录”。
2. 互联网加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由互联网衍生的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对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便利也成为政府监管应当充分利用的资源和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水平,成为数字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政府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节,通过矫正违法行为,促进和鼓励良好行为方式,达到良好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目的。虽然一些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于时代生存、活动环境的不同,会产生带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手段和执法方式。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改变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政府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领域,需要政府跟进和介入;二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或改变;三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技术创新,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正是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影响,使得“互联网+”率先成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努力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后,“互联网+”监管执法逐步上升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正向作用和价值,提高政府监管和执法的能力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作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标准要求,将已有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标准,升级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标准。新标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显了智能性的要求,将“智能高效”作为应对、响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纲要》明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将“互联网+”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二、“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内涵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新的监管执法方式。“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新的监管执法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新的监管执法机制。“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监管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三、为“互联网+”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互联网+”监管执法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程,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加强组织保障,提供技术、法律和政策支撑。
理念转变。行政监管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技术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活动变迁等监管和执法领域、对象的发展相比,行政监管和执法有相对的延后性,这符合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和执法是消极的。由于监管和执法领域的扩展、新问题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行政监管和执法必然要予以回应。因而,行政监管和执法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和执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据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采取回应性的举措,及时采用新型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技术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实现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联通各地区各部门监管系统,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要将既有技术创新成果在行政监管和执法中进行运用,而且要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融合。目前,“互联网+”监管执法的障碍是行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意愿不高、推进力度不足导致程度较低,进而影响了“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推进。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和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统一且系统的规划,并要进行充分、有机对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引入、广泛运用以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是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由于新技术、新应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或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互联网+”监管执法必须关注和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注重在新的环境下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着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着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条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第七条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第八条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第九条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4.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指使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诉讼的规定和标准。其中包括了在线立案、线上送达、虚拟庭审、在线调解等多种内容,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则主要涵盖了在线立案、线上送达、虚拟庭审、在线调解等方面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1. 方便快捷: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立案、送达、调解、庭审等操作,避免了传统诉讼中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同时也可大大缩短诉讼周期。2. 便于保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支持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机制,有效防止了诉讼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和篡改,提高了案件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提高效率:在线诉讼不仅能够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处理速度,同时也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4. 保障公正: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全程电子化、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中,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呢?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采用了多种安全认证机制,包括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保证了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不会被篡改或泄露。此外,司法机关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例如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等。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规则的实施也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和管理体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诉讼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5. 法院的司法技术室是干什么的
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在法院、检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待遇和其他人员一样;其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指导全省法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司法科学技术工作,组织业务交流;负责本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及其它专门性技术工作;
2、向下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维护本院的计算机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检测与清除计算机网络与终端设备的简易故障;
3、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编制与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的年审与增选;
4、办理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5)法院建立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平台扩展阅读:
司法技术是培养掌握信息技术基本原理和应用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司法信息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核心能力: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宪法、刑事、民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司法电子政务、数据库技术、司法网站建设及维护、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司法信息管理、办公软件开发;
计算机程序设计及软件应用、网页设计与司法网站建设、网络安全防范设计与应用、司法信息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公安、监狱、劳教、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政执法、企业等单位的信息技术部门从事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方面的技术与管理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司法技术专业
6. 网上云法庭是什么意思呀
网上云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在线审判平台,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实现法院内外各类诉讼活动的远程协作、远程办理和远程公开审判。在网络云计算、视频会议、电子数据交换等技术的支撑下,原本需要当事人、代理律师、法官、鉴定人、证人等人员亲临法院现场的审判活动,都可以通过网上云法庭进行在线处理。
网上云法庭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地域限制和人员流动对司法决策产生的影响,可以方便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异地和法官、鉴定人、证人等人员实现涉案信息和证据的快速传递,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判权利。同时,网上云法庭还能够减轻实体法庭的庭审负荷,提高审判效率。
虽然网上云法庭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信息安全约束不够严格,容易被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法律法规的制约仍旧存在,网络审判平台的应用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和加强。我们需要在完善技术和加强管理制度方面进行改进,不断提高其规范性、可行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