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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络安全风险

发布时间:2024-10-24 20:09:15

❶ 新疆查处十五起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曝光第八批共十五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
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以及虚假谣言信息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
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


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
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
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
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及时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网址:www.xjwljb.com 电话:0991-238477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微博:@新疆网络举报

微信公号:新疆网络举报

报警举报电话:110

短信报警号码:12110

踊跃举报,为社会做贡献。

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互联网、手机等信息网络传播秩序,防范和惩治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四条自治区从事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和手机短信息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自治区网信、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工作,并加强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第七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未经备案或者许可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在自治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搜索引擎、直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第九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内容审核制度、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网络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第十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信息网络使用者发表跟帖留言的页面刊登跟帖服务协议,明示跟帖中不得贴发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第十二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信息网络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信息网络使用者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十三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虚假、有害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宗教狂热、破坏宗教和谐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六)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七)传播虚假险情、灾情、疫情、警情的;
(八)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
(九)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十)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使用者在注册账号名称、设置头像和简介等时,不得使用违法信息,不得借此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第十六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十七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共同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州(市、地)、县(市、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网信部门作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通信、公安、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体系,提高安全风险监测和防范、处置能力。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信、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第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第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运营者主体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第十一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培训;采取措施吸引和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培训、技术人员培训纳入继续教育体系。第十二条支持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安全咨询、安全防护、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等技术服务。第十三条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服务,并对其出具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第十五条自治区应当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工作机制,推动军地协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第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通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第十八条网信部门会同通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建设,及时发现、预警和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运营者开展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风险,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向相关运营者通报安全风险和相关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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