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计算机网络在铁路系统中的应用
计算机网络在铁路机务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随着Internet/Intranet(互联网/企业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大型数据库及分布式计算机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传统的作业模式已不能实现现在生产的需要,我段于2003年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要求彻底甩掉纸张、铅笔、尺子、实物铭牌、黑板等传统手工作业模式,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完全共享,达到铁路运用管理自动化、智能化、科学化。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资源,实现及时、准确掌握机车信息、乘务员信息、了解机车动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机务运用管理是保障运输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建立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的机务运用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于2005年3月份开始编制新乡机务段运用管理系统。
关键词:网络、数据库、机车、运用、调度、计划
1 系统使用模式、结构及硬软件配置
2.1 系统使用模式
本系统采用的是客户机/服务器(C/S)模式,其具有显着的优点:联网简单,硬件便于维护。因而针对机务段的具体情况,采用了客户机/服务器(C/S)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效率高,维护简单,更加适应铁路系统的具体情况。
2.2 系统硬件构成
本系统主要由一套双机备份数据库服务器,多台班组工作站及多台管理工作站组成,其网络布局采用星型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各个工作站处于相互对等的地位,都可通过网络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且计算机硬件配置要求不高。
2.3 系统软件配置
采用Delphi 7.0面向对象的可视化开发工具作为前端开发平台。服务器的配置是 Windows Server 2000操作系统+ SQL Server 2000 数据库。客户端的配置是Windows 2000或Windows XP 操作系统。
2 开发原则
2.1 规范化原则
程序界面设计遵循MIS(Manager Information System)系统人机界面设计的基本原则:以通信功能作为界面设计的核心、界面始终保持一致、界面友好使用方便。
2.2 安全稳定原则
通过采用服务器双机热备技术,来提高服务器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可靠性:通过设置用户和密码来实现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越权操作;通过容错处理,提高程序运行稳定性。
2.3 先进性原则
该系统采用Windows Server 2000操作系统和 SQL Server 2000 关系型数据库,并采用客户机/服务器(C/S)模式。
3 运用管理系统介绍
3.1 总体框架
运用管理系统包括6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界面均采取以往软件的菜单方式,便于用户熟悉和操作。系统包括机车计划子系统、人事派班子系统、待班室叫班管理子系统、乘务员人铭牌管理子系统、乘务员出勤管理子系统、 乘务员退勤管理子系统。
❷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户,是指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流的铁路单位或职工。接入单位,是指负责为铁路用户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铁路单位。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利发展的原则。部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部属单位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审批权限为局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部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部内各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部属各局级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分管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审批入网后均报部备案。铁路公安局(处)和电子计算技术中心主管计算机安全监察及技术管理的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及技术审查工作。第五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拟上国际互联网,应填写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审批(备案)表》上报审批,并与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入网。铁路职工个人计算机自费上网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上网后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及监督。
已经入网的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第六条 铁路涉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并在物理上与国际网络完全隔离。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或不进行国际联网,都应采取保密、加密等防范措施。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可与境外交换的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商业秘密(企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则上不许上网,确需上网的应经主管的局级领导批准。第八条 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提出保密要求。上网发布信息必须建立保密审查制度,逐级负责,归口把关。重要用户应建立保密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及保密检查。第九条 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递、摘抄或变相泄露涉密信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机整顿、直至取消其国际联网资格的处罚。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泄密事件。发现泄密或严重泄密苗头,应向保密工作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四条 与港、澳、台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❸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协同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第五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省行政区域铁路安全保障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或者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或者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鼓励在铁路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铁路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铁路运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十一条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等工作。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开展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在铁路沿线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难以自行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