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施暴者的“狂欢”,是被网暴者的“雪崩”
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因不堪忍受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而服药自杀;2020年12月,成都女孩因新冠流调信息被公开后,遭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诋毁谩骂;2022年1月24日,被不明真相的网络“吃瓜群众”攻击污蔑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布其生前最后一条题为“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长微博,在海南三亚留下遗书身亡……这些倒在网络暴力之下的受害者们,承受了太多局外人不可能感同身受的身心折磨和精神痛苦。
聚集在网络暴力这场“狂欢”中的“乌合之众”,借由在网络中获取的碎片信息,躲在各种化名的“马甲”背后,或慷慨激昂,或义愤填膺,或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甚或是纯粹为了发泄个人情绪,使用各种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对被网暴者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不仅给受攻击者造成难以磨灭的身心伤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挑战了道德底线,更挑战了法律底线。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
二、 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我国公民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网民谭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发布了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在网络上对素不相识的江歌母女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一法律条文总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和法定刑。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共同点,一是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二是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诽谤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同点在于,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虽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但这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谭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法条的第二款,表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前述谭某案中的起诉人不是检察机关,而是遭受了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本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需由被害人亲自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 处理 ,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但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人多数有掩盖其真实身份的“马甲”,以此逍遥法外。本法条的第三款“对症下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赋予了被害人在向法院告诉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调查取证协助的权利,以减轻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证据负担。
案情简介:
2018年,蔡某某因怀疑徐某在她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衣服,将徐某在店里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微博,并煽动网友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
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价: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各种手段公然起底权利人的身份、照片、姓名、住址、背景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在网络上公开,严重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与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同伴而生,是网络施暴者的“柴火”,是被网暴者的“雪崩”。“人肉搜索”置道德于不顾,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四、勿让“言论自由”成为网络暴力的遮羞布
明天和意外,没有人知道哪一个会先到来。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吃瓜群众”,皆有可能因为各种突发事件而瞬间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每一个网络使用者,其实都是潜在的网络暴力受害者。诚然,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但是,正当的言论应当是基于对事件本身的理性评论,而不是使用侮辱、诽谤、诋毁、造谣等人身攻击言论,甚至点起人肉搜索的“火把”,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言论自由必须要守住法律边界,这并非是要求做到“不知全貌、不予置评”,而是要求在“略知概貌”予以置评时,以文明、尊重、理性、的合法言论,肃正网络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