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该如何看待网络举报类事件
网络举报类事件,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性看待:
1. 举报者的动机不一。网络举报者的动机复杂,既有出于善意辩腊的正常监督举报,也有出于恶意的恶意干扰举报。所以不应过于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被举报者不一定有错。网络举报不等于被举报者就一定有错或犯规,很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恶意举报造成的误伤。所以不应轻易定罪,应保持中立并查明真相。
3. 网络暴力不可取。无论举报动机如何,网络暴力拍灶手段都不可取,可能构成新的侵权或违法行为。反制恶意举报也不应使用网络暴力,否则难以区分原初的错错者。
4. 应当平等对待。无论举报者或被举报者,都应以平和理性的心态对待,不应有优越或意见偏执。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现人性的不足与错误,不应过快对任何一方定性。
5. 客观公正判断。袭灶扮对待网络举报事件,应持客观、公正的判断态度,不应受个人情绪或先入为主的偏见的影响。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守则,根据具体事实作出判断,而非人身攻击。
6. 依法采取行动。对举报事件的处置,也应该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应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任何行动,更不能以"众口鼓噪"为由擅自定性或制裁。应由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判断处理。
所以,总体来说,对待网络举报事件,我们每个人都应秉持理性、公正的判断,不应一时兴起或受他人影响盲目定罪;相关部门也应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在平和中庸的基础上,才能对事件发生者作出相对宽容而又体现正义的处理。
B. 濡备綍鐪嫔緟缃戠粶涓婄殑鐩楃増渚垫潈琛屼负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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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
所谓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
当前我国出版业侵权已进入传统盗版与网络数字化盗版并重的阶段,而网络数字化盗版暴露出来的治理难题更为棘手。
要治理网络盗版问题,首先应该加大对经营性网站登记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的力度,对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和经版权部门认定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一律依法关闭和取缔。
其次,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络提供接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者保存有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着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大技术、经营方面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对生产、销售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非法出版活动和文化经营活动,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并通过邮寄、现场交易等方式经营侵权盗版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D. 谈谈如何看待作品未经作者授权私自在其他网站,论坛转载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即《着作权法》)已经将网络传播权列入着作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能说起到了部分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侵权的情况比较复杂,而相关的规定不能与现状相适应。
我们先来看问题所说的网络侵权有哪些可能的类型:
1、网站/论坛转载平面媒体已出版的作品。
2、网站/论坛转载其他网站/论坛所转载的侵权作品。
3、网站/论坛从其他网站/论坛转载未经平面媒体出版的作品。
4、以上多种情况的交叉。
5、如果再考虑到被网站侵权后再被平面媒体侵权,然后再回到网络这种复合交叉的局面,情况将更为复杂。
可以看得出来,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导致的交叉,是问题显得复杂的主要原因。
在目前的情况下,上述之第1项得到了相对较好的解决,而其他各项依然如故。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方面:
一、从技术上讲,网络条件下,着作权(尤其是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很简单的道理,我现在写的东西,别人只要一复制,就成了他的。
二、从实践来看,对着作权的界定很成问题。目前多数网站(尤其是论坛)会表明:版权规站方与作者共同享有。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版权(即着作权)中的哪一项归站方?哪一项归作者?或者每一项都由双方共享?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站方不着急,而着作权人干着急的状况。
三、由于近几年来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的蜜月期结束,在总体上呈现出冲突与竞争的状态,平面媒体越来越明确的主张网络传播权。因此导致前述第1种情况得到好转。而其他各种情况依然如故,这充分说明了:在版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从制定到执行,都与现实中的各种关系有关。分为两点来考虑:
1、从法律的制定上讲,法律含糊不清的规定了网络传播权,普通作者被侵权后很难主张自身的权利。而平面媒体在这一点上要清晰得多。
2、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必须在侵权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这一规定非常不合理。在互联网条件下“侵权行为发生地”这一概念是非常可笑的。
另外,目前举证责任属于被侵权者,这对权利被侵犯的人来说,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而作为侵权者的网站方,却可以很轻易逃避责任。对于这一情况的权威解释是:如果举证责任属于站方,站方可能被恶意起诉,将影响到站方的正常业务开展。这一解释是合理的,但前提条件应当是站方本身的操作很规范。现在缺乏这一前提,导致着作权人的权益大面积遭到侵犯。法律本应当保护每一方的权益,但现在却成了变相的支持强势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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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条件下,如果被侵权,作为作者可以直接与站方交涉,要求对方从网站上撤消侵权作品(或署名),并且告诉对方,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直接起诉。
另外,前几年有一位教授创办了一家“好汉网”,专门从事互联网版权保护。或许可以向该网站求助,应当能获得一些专业帮助。
最后,我个人强烈反对网站作为强势方随意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这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完全是强盗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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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就是这么多。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