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
转知汇回答: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将技术措施植入网络作品保护中,在诉讼中运用电子证据。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性和便利高效性等特点。将其列入有效的诉讼证据种类,提出了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新思路,将会促进此类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但问题不能成为我们可以让技术停滞不前的理由。只有密切关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趋势,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⑵ 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网络手段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国家应该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平台上网址、数据库和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度,但是,目前国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所以网络侵权行为还是很严重的。⑶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着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着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⑷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是根本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理是根本。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各有关机关和有关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方面,电子商务法已经施行,专利法、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推进。
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后设立3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3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方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面强化;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
在技术保护方面,互联网法院建成电子证据平台,相关企业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探索解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存证、固证、线上质证难等问题,取得积极成效,正在走出一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有机结合的新路。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其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我国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用户规模庞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丰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