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及监管借鉴有哪些
一、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在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较好,较为规范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是,国外的信用体系非常明确。每个人都拥有一个FICO的分数,这是一个信用评级,分数越高,你能够获得的贷款越多。而针对投资者、个人退休金、资金账户也都明确,整个社会机制比较健全,调查起来比较容易。
在西方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人民理财也是多渠道的,所谓“藏富于民”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只是在提供便捷的高效的理财方式,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可以对接入金融的征信系统,信用市场发达,所以风控较为成熟。
在欧美等国,P2P网络借贷很普遍,因为其个人信用体系透明度高。在美国,借款人在网站注册时,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填写个人情况,系统就会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目前较着名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
在英国,P2P网络借贷业务从2005年成立之初的一无所有增长到2012年的3.8亿英镑贷款,其年增长率达250%。英国第一家提供 P2P网络借贷的公司 Zopa目前是英国最大的 P2P网络借贷公司。
Funding Circle目前是英国第二大 P2P网络借贷公司,已经发放超过 8 100万英镑的贷款。2010年,Rate Setter成为第一家使用准备金以保障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利益的公司。英国的P2P业遵守自治的 P2P金融协会所制定的标准。虽然 P2P储户不受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的保护,但英国政府对 P2P信贷持支持态度。比如 2012年 5月,英国政府承诺通过替代性融资渠道,包括 P2P网络借贷,向小型企业投资 1亿英镑,并希望能够借此绕过不愿意放贷的主流银行。
在美国,奥巴马总统在2012年4月5日签署的JOBS法案允许更多的投资人较少限制地做小额投资。除了JOBS法案外,美国在P2P领域中还有其他的发展。
例如创造了创新的P2P机构Zidisha。Zidisha作为一家非盈利机构,成为第一家不需要当地中介机构介入而可以跨境直接连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P2P机构允许个人直接向发展中国家及商人、企业家进行小额投资。Zidisha展示了一种在发展中国家里那些寻求放款及低收入的借款人之间进行微信贷的模式。Zidisa还可以不需要借款人的财务历史记录分析借款风险。此外,一些新的机构,例如SoFi也是在P2P领域的令人兴奋的新生儿。
这些机构锐意创新,在Prosper和LendingClub已经创造的平台上更进一步,在国内和国际领域都创造了新的P2P网络借贷模式。新的机构LendingClub和Prosper的模式与新的元素结合起来,从而丰富和发展了P2P领域。美国P2P领域的主要玩家是LendingClub和Prosper。这两家机构是领域内最大的,也是最有实力的。传统上,LendingClub是世界上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LendingClub和Prosper一起在借贷方面服务了超过20亿美元资金。P2P是增长最为迅速的投资之一,很多知名的执行官和商人加入P2P公司,表明了P2P 发展迅猛,在金融领域会发挥更长远的作用。除了LendingClub和Prosper以外,大的英国P2P机构,FundingCircle宣布其在2013年在美国的筹资也获得增长。尤其是通过这轮筹资,FundingCircle得以进入美国市场,与处于旧金山的EnranceLendingNetwork合并了。
在合并之后,EnranceLendingNetwork被命名为FundingCircle(美国)。当P2P机构获得了合法身份和承认之后,新的P2P机构出现在新的领域中,例如SoFi,SoFi是一家通过校友向学生提供贷款服务的平台。根据这家平台的网站,SoFi一共向8650个借款人出借了730,000,000美元,平均每个借款人11,783美元。
二、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概况
(1)美国P2P行业的监管
美国现行对P2P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适用法律,而是实行多部门和联邦与州的双层多头监管。SEC和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强制要求证券发行商和销售商即P2P网络借贷平台披露信息,反诈骗和其他相关责任来保护投资者。
同时,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有权力监管犹他州注册州立银行WebBank银行及其与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凭着现有监管体制下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赋予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在收集整理消费者投诉的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将会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中发挥作用。
此外,出于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大型参与者”的非储蓄平台的监管的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甚至有理由直接对P2P信贷平台进行监管。美国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推动下,完成了名为《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的报告,提出今后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采取两种思路,一种是原来的多部门监管,包括联邦和州证券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另一种是将各部门权力集中到一个单一部门,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会是合适的选择。
目前以证券形式登记P2P公司出售的收益权凭证是解决放款人风险的主要方法。虽然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工作人员声称他们初期都很怀疑联邦证券登记要求是否适用于P2P网络借贷,但两家公司最后都在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
当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开始运营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注册证券经营资格。为了开办一个允许放款人交易收益权凭证的二级交易平台,Prosper在2007年10月提交了一份注册声明,但是他并没有去注册收益权凭证本身(Prosper为自身注册,而不是为收益权凭证注册)。在此之后直到2008年10月Prosper都继续对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
2008年9月SEC对Prosper发出了暂停(cease-and-desist order)业务的命令,因为SEC认为Prosper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即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Prosper在其注册声明于2009年7月生效之后,才重新向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为了在SEC登记,Lending Club在4月到10月期间暂停了放款人出售收益权凭证。
SEC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与对其他同样发售证券的公司一样,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而非检查或者监控公司的运作情况,或者审核发售的证券特性。
具体而言,正是SEC的公司金融部门的人员审核了Prosper的发行说明书与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以确定Prosper和Lending Club满足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发行说明书中的确认的收益权凭证的基本条款、放款人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平台运行的具体细节。
此外,由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在不断向投资者出售新的收益权凭证开展对应的贷款,因而他们需要不断地更新发行说明书中的补充材料。这些补充材料必须包括他们正在提供和出售的新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贷款的信息。这些附属材料还包括每个收益权凭证的期限、利率与到期日等必须公开的信息。Prosper和Lending Club也在贷款申请列表中提供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如从借款人信用报告中信息得到的匿名信息,还有来自于借款人自己提供的匿名信息,例如贷款目的、工作状态和收入。
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以得到允许向该州居民推出和发售收益权凭证。根据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某些类型的证券,如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可免去在各州登记的要求。
但是,Prosper与Lending Club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并不满足这些豁免要求,这两个公司必须每个州逐一登记注册。截止到2011年3月30日,已经有3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其中一家或者两家公司的注册申请。2家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称,他们会继续在剩下的某些州中寻求批准。
(2)英国P2P行业的监管
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规模已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所占比例高达79%。2013年10月24日,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先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cp13-13),详细介绍了拟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办法。
截至2013年12月19日,这份征求意见报告共收到98条反馈意见,受访者普遍认可这份报告推行的方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出台了《监管规则》,并计划于2016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地进行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
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捐赠类众筹、预付或产品类众筹则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
FCA对于借贷型众筹的相关规则要点如下:
第一、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的部分0.15%;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的部分0.1%;超过5亿英镑贷款的部分0.05%。FCA考虑到借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
FCA决定,在过渡期实行初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权的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都可以实行过渡安排,同时提醒在公平交易局(OFT)监管下的借贷型众筹平台不必实行审慎标准直到被FCA完全授权。
第二、客户资金规则。若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应对现存贷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资金短缺,将会由破产执行人计算这部分短缺并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个客户身上。而执行破产程序所涉及到的费用也将由公司持有的客户资金承担。这意味着无论公司从事什么业务,一旦失败,客户资金将受到损失。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且在客户资产规范(Client Assets Sourcebook)条款下安排资金。
第三、争端解决和金融监督服务机构的准入。FCA将制定规则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诉。投资者首先应向公司投诉,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没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即可。FCA主张公司自主开发适合他们业务流程的投诉程序,尽量避免产生过高的成本。
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金融监督服务机构投诉解决纠纷。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事P2P网络贷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第四、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后的保护条款。为了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以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目前FCA不对P2P网络借贷公司制定破产执行标准。因为即使制定严格标准要求,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如果这些标准没有按照预期运行,消费者依然可能受到损失。FCA希望投资者清楚,制定严格标准不仅代价极大而且也不能够移除所有风险。同时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适合其商业模式及消费者的制度和方法。
第五、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
第六、FCA报告规范。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和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这些报告的规范要求将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审慎和财务报告只有公司被完全授权的一个季度后才开始提交。另外,平台的收费结构不在报告规则要求里。
② 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监督相比具有什么新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网络信息交流与传播方式,具有网络传播的范围广、效率高、速度快、互动灵活的特点。同时,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又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特性。
(一)网络监督者可以自我设置议程
“议程设置理论”是由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提出的,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着性,以此影响着人们对事件重要性的判断。
“议程设置理论”是针对传统媒体而言的。在传统媒体时代,传播权集中在少数媒介手里,媒介不但享有信息的发布、传播权,还可以掌握信息的流向和流量,在传播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而受众则是被动的,缺乏同时接触多个媒介的有效渠道,其主动性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
而网络媒体则打破了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基础。因为网络环境是一种开放的环境,信息的传播不可能被完全控制。在网络媒体中,传播权被分散到了广大受众手中,网络信息的流向和流量的很难受到控制,受众在信息传播中有了很大的主动性。这就建构了一种新的传受关系,即信息的传播者与受众处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从而奠定了网络传播中网民自我议程设置的基础。这一点,在微博中体现得极为充分。Web2.0使得网络的互动性加强,每一个网民既是信息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发布信息并引导一个话题,也就是这种自媒体可以自我设置信息传播的议程。
自我议程设置就是网民利用取得的信息,依据自己的理解,对信息的传播采取控制,以达到设置议程的目的。自我议程设置是对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扩展,有时它也可能为传统媒体“设置议程”。
网民自我设置议程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更广泛、更快捷、更公平也更能代表大众。它可以打破单一媒体监督的片面性与私利性,可以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使监督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二)网络传播具有“公共领域”中自由、开放、交互性的特点,使得网络监督更透明、更真实、更公平
“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由各种对话构成。公民可以自由地组合、集合,可自由地表达思想与意见。其核心内涵是平等开放、自由讨论、理性批判、关注普遍利益、达成共识。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所有人都可以参与舆论监督,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意见与见解。这种开放性与互交性就形成了网民的“公共领域”。网络信息传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就可与别人进行交流,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重大新闻,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的特点,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公开性。
网络舆论监督利用网络这个开放的平台,在舆论监督中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具有“公共领域”中自由、开放、交互性的特点。
(三)网络传播“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特点,使得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监督的范围更广
“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是由麦克卢汉提出的,他认为广播电视的出现使得原有以期刊报纸为中心的信息传播方式瓦解,信息的传播范围扩大了。
与广播电视相比,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也更低。网民可以将自己感兴趣的事件发布到网上,引起他人的注意。通时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就这一点来讲,网络信息传播才真正实现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
网络传播的这种特点,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具广泛性,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被监督主体,都更具广泛性。只要你可以利用网络,只要你在这个社会中活动,就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监督者,同时也被整个社会所监督。
(四)网络传播使监督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形成的舆论压力更大
传统的舆论监督成本很高。一是监督渠道不畅造成的时间成本,二是监督手段匮乏造成的人力投入成本,三是难以取得信息而造成的监督范围过小。还有,监督者不可避免地会危及到被监督都的权力、地位或安全。可能造成被监督者对监督者进行打击和报复,使监督者承担监督的风险成本,从而使大家不愿或不敢监督。
互联网的出现,解决舆论监督的渠道与范围的问题,同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监督者具有的匿名的特征,可以很好地保护监督者的权益,降低了监督的风险成本。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到监督中来,增加监督的效果。广泛的监督主体更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提高舆论监督的效果。
③ 网络平台的不良信息,到底该如何监管为何总是屡禁不止呢
各种网络平台上丰富多彩信息,极大方便了人们生活,然而总有一些不良信息存在,使得网络平台不安全、不健康,甚至对人的身心、财产造成威胁,如何净化网络平台上的不良信息,可以从这三方面进行监管。
原因一:对发布者来说,可以从中获取很高经济收益。他们利用人们好奇心,喜欢关注一些刺激人眼球内容,通过发布这些不良信息,某些自制力不强人,就会浏览关注,然后再层层设套,就让人上当受骗了。
原因二:对某些网络平台来说,可以获取更好流量,提升平台影响力。对于一些刚开始建立网络平台,为了吸引人气,对有“擦边球”嫌疑信息,睁一眼闭一眼,允许其自由生长。甚至有些网络平台中管理人员,和发布不良信息人员,勾结在一起,欺骗平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