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局的网安是干嘛的
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拦档构。网安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简核乱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监测网氏闹络安全态势,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⑵ 网络警察是干什么的
网络警察职责:
充分发挥网络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实明确其职责与任务。从世界成立网络警察的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警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是计算机犯罪侦查。从中国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二十多部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网络警察的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管理:对网民、网吧、网站及网络运营商进行必要的管理。网络警察应当在网民教育、重点网民的控制、网吧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要求网站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计算机网络站场的设置等方面发挥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对于尚未触犯刑律,但违反了治安法规的行为进行管理。如网上的赌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网络警察应当全天侯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取缔,以净化网络环境。
(2)安全防范: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党政机关、金融、重点生产部门、通讯等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的网上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完善防范机制;对各部门、各机关的局域网和在Internet上的安全保卫进行管理;组织、指导对计算机病毒及计算机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等。同时,网络警察还负有开发、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及其销售许可的任务。
(3)犯罪侦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同样也是网络警察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网络警察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
(4)信息收集:为政保和刑警等部门提供相关的网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网络上的敌情,并给决策者作好参谋和提供信息。
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什么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⑷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
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更多的是进行有关网络事务的行政管理。
总体上讲,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方面职责不明确。一方面,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进行,另一方面,刑侦部门又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必须要有网络监察部门的配合。网络监察部门尽管具有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较高技术,但在很多地方却不具有刑事办案权。
这样,有一宗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必须有至少两个部门的参与。同时必须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上职责的不明确,势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费资源。
有鉴于此,应当尽快理顺工作机制,设立真正的网络警察,付予办案权,以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犯罪。
⑸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的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3、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4、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
5、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
6、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
7、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⑹ 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会受到处罚如下:
1、对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3、对因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