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据安全法》9月1日起施行: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从今天(9月1日)起施行。据悉,《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里的基础法律,也是一个进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 网络安全法就网络数据安全制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以及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等。
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该法的推出走进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了《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了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了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了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并正在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不断感受到来自现存霸主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我国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了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网络大国。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但现实的网络环境十分堪忧,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网络入侵比比皆是、个人隐私肆意泄露。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2015)》,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导致的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但此前其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众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成为新的起点和转折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正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毒瘤”生存的空间将被大大挤压,而“四有”中国好网民从道德自觉走向法律规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得到大幅度提升,营造出良好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更为“互联网+”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其精髓在于开放的市场+完善的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必须带上“安全”才能飞向长远。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3.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包括哪几个
《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 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
当下,中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模配绝代,在我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也不可避免的经历着发展带来的阵痛。新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如同一把利剑,填补了互联网领域诸多法律空白。尤其是界定了关键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网络安全的管理中,对于违背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的处罚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只有通过制定严厉科学的惩罚手段,才能够为网络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一.法律责任的法条规定1.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卖核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3.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二、《网络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1、《国家安全法》中设置有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门条款,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同时,《旦姿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3、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三十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基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受到《国家安全法》的规制和保护。4、在此方面,《国家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具体指导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在相关规定上的衔接。5、然而,《网络安全法》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其与《国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在重要领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我国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