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随着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卫生健康领域迎来重要机遇期,信息化发挥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健康数据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因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推动卫生健康行业高质量发展进程。 《办法》明确了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及数据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管理分工、执行标准、监督及处罚要求,体现了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总体平衡,与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一脉相承,为医疗卫生机构指明了网络安全管理的总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调一个周期。《办法》全文贯穿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导思想。在网络安全方面,围绕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提出落实等级保护制度、监测预警、应急实战、安全整改、人员管理、新技术应用、密码安全、医疗设备、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数据安全方面,以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目标,要求采取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脱敏等技术,加强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在实际运用中,应基于网络和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视角,梳理安全策略架构,识别具体业务场景,有针对性的设计薯旁安全措施,实现安全防护。 二、突出两个要点。《办法》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应围绕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两个要点着力推进。顶层设计方面,在整体网络安全体系的基础上,依据数据的特性建构网络和数据安全顶层设计,落实安全责任分工,明确数据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权责。制度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密切结合自身业务模式的变更,及时修订完善制度数哪橡要求,保持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力及充分协同。 三、融合三位一体。《办法》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和数据应用的有效平衡。在实际运用中,应将总体安全策略拆解到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并通过安全技术实现管理要求,最终融入对应到安全运营体系中,形成融合管理、技术、运营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网络安全管理模式。 四、构建四个体系。《办法》指出要建立防护、监测、处置、保障四个体系协同的综合防控格局。在安全防护方面,要求建立“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的安全防护体系,形成“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御、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安全防护态势;在安全监测层面,鼓励三级医院探索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缓数、分析各方网络安全信息,并与国家及行业平台对接;在安全处置方面,要形成监督管理、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联防联控协同体系;在安全保障方面,通过统筹领导和规划设计,在人才培养、安全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实现全方位保障。 总体而言,《办法》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的基本原则,其颁布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提供了工作指南,筑牢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屏障,奠定了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发展基础。
⑵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
坚持分等级保护、突出重点。重点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下简称第三级)及以上网络以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护。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强化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和“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三化六防”措施。
坚持“管业务就要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加强网络运维管理,制定运维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物理安全防护,完善机房、办公环境及运维现场等安全控制措施,防止非授权访问物理环境造成信息泄露。加强远程运维管理,因业务确需通过互联网远程运维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防止远程端口暴露引发安全事件。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网络建设过程中明确本单位各网络的主管部门、运营部门、信息化部门、使用部门等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运营范围内的网络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安全建设整改等工作。
(一)对新建网络,应在规划和申报阶段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网络,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网络的功能、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数据等情况,依据相关标准科学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新建网络投入使用应依法依规开展等级保护备案工作。第二级以上网络应在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运营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网络撤销或变更安全保护等级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或变更,同步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全面梳理分析网络安全保护需求,按照“一个中心(安全管理中心),三重防护(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的要求,制定符合网络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加强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或外包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定级备案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检测评估,第三级或第四级的网络应委托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第二级的网络应委托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其中涉及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应至少三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其他的网络至少五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新建的网络上线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性测试。
(五)针对等级测评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外在的威胁风险,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制定网络安全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补强管理和技术短板,提升安全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