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通字[2004]66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7]861号)
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信安[2009]1429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水利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2010年3月)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JR/T 0060-2010)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8年4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等级保护的相关建设要求包括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文解读:
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7年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从第一级至第五级的保护要求渐次提高,并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范围、信息系统运营者的义务及应对措施等。公安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标准,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定级标准、程序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网络安全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该制度的名称作了调整,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确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主要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几层面提出,通过在信息系统中部署软硬件并正确配置其安全功能来实现;管理类安全要求主要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提出,通过控制各种角色的活动,从政策、制度、规范、流程以及记录等方面作出规定来实现。本条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作了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是网络运营者制定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行为规范、管理责任的规则;操作规程是网络运营者制定的有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或者步骤。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并落实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不同保护等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每一项具体制度、每一个操作步骤都应当有具体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了责任事故都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责。
2.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从技术上防范计算病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例如,安装防病毒软件,防范计算机病毒;安装网络身份认证系统、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网络风险审计系统等,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当检测到安全风险时自动报警等。
3.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网络日志是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运行状态、系统维护等情况的记录,对于追溯非法操作、未经授权的访问,并维护网络安全以及调查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标准对网络日志的留存及其期限作了规定,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对留存网络日志作了规定。网络安全法根据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对网络日志留存及留存的期限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网络日志的种类较多,哪些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需要根据维护网络安全的实际来确定,因此,本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数据分类就是按照某种标准,例如重要程度,对数据进行区分、归类。数据备份就是为防止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安全事件导致数据丢失,而将数据从应用主机的硬盘或阵列复制、存储到其他存储介质。数据加密就是通过加密算法和密钥将明文数据转变为密文数据,从而实现数据的保密性。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安全。
5.网络运营者的其他义务。除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履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3. 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等级保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定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守,今天,我们通过对比和中有关描述,来看一下有关原则哪些是一如既往不变的部分,哪些是在不断发展中拓展出来的内容。有关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最要由《关于印发4.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关于网络安全等级的保护制度是:规范计算机系统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标准以及管理办法。安全工作的整个流程分为五个环节,包括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网络安全领域实施的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什么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以及风险评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进行响应、处置。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评判安全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6. 网络等级保护几个级别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7. 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有什么区别
一、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不同定义
1、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储存、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等级保护分5个级别(由低到高):一级(自主保护级)、二级(指导保护级)、三级(监督保护级)、四级(强制保护级)、五级(专控保护级)。
2、分级保护
分级保护全称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分级保护分3个级别: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由低到高)。
需要特别注意: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级别有对应关系:
二、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不同的适用对象
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不同适用对象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①等级保护是实施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重点保护的对象是非涉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基础信息系统。
②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不同的发起部门和主管部门
1、分级保护
分级保护由国家保密局发起,其主管单位及相应管理职责如下所示:
①国家保密局及地方各级保密局:监督,检查,指导;
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部门):主管和指导;
③建设使用单位:具体实施。
2、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由公安部门发起,其主管单位及相应管理职责如下所示:
①公安机关:等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和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③国信办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部门间的协调,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
四、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不同的政策依据
1、等级保护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1994年);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
2、分级保护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保委发[2004]7号);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
五、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测评频率
等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五个环节。
分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测评、系统审批、日常管理、测评与检查、系统废止八个环节。
等级保护各级别测评频率:
①第二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②第三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③第四级信息系统: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第一级信息系统不需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特殊行业特殊要求,不在等保测评机构的测评范畴。
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资质由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
分级保护各级别测评频率:
①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②绝密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分级保护测评机构资质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