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五个属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这五个属性适用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教育、娱乐、医疗、运输、国家安全、电力供给及通信等领域。
第一、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者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保密性是指网络中的信息不被非授权实体获取与使用。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国家机密,也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商业机密或者工作机密,还包括个人信息。人们在应用网络时很自然地要求网络能够提供保密服务,而被保密的信息既包括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也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
第二、完整性
数据未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或丢失的特性。数据的完整性是指保证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和信息处于一种完整和未受损害的状态,这就是说数据不会因为有意或者无意的事件而被改变或丢失。除了数据本身不能被破坏外,数据的完整性还要求数据的来源具有正确性和可信性,也就是说需要首先验证数据是真实可信的,然后再验证数据是否被破坏。
第三、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对信息或资源的期望使用能力,即可授权实体或用户访问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的特性。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信息在需要时能为授权者所用,防止由于主客观因素造成的系统拒绝服务。比如网络环境下的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第四、可控性
可控性是人们对信息的传播路径、范围及其内容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即不允许不良内容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使信息在合法用户的有效掌控之中。
第五、不可抵赖性
也就是所谓的不可否认性。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确信参与方的真实统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能否认和抵赖曾经完成的操作或者承诺。简单来说,就是发送信息方不能否认发送过信息,信息的接收方不能否认接收过信息。
❷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建立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中获得通过,这部法律必将有利于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2015年开始陆续出台并实施。这几部法律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独立的,而是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龙头的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内的这四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可以看到“安全”、“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是这四部法律共同的关键词,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四部法律,它们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它们适用的范围,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引入了域外效力制度,所以立法宗旨非常明确,适用范围也有其自己的一些特点。
在数字化的时代,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乃至于自然人,我们的身份、行为及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已经数字化,因此数据治理是一个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无论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还是保护个人信息,促进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数据行为的监管都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数据的监管涉及到了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涉及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也都会涉及到数据的监管。因此,数据监管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需要尽快的建立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们不希望九龙治水,但是这九条龙必须要团结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协同监管协调机制。只有把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实现这几部法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当然,数据协同监管的体制建立是前提。在这个体制的前提下,再去完善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❸ 1()是网络安全防护的重中之重,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安全防护的重中之重,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基于等级保护提出的分等级的防护机制和管理手段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加强保护措施,确保等级保护标准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标准的顺利衔接也是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需要考虑的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六)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七)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皮基局行为的技术措施;
(八)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锋码九)燃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❹ 网络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针
法律分析:网络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针是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在中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安全问题凸显。如何处理和把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关系,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以更好推进我国网络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❺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什么方针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网络安全问题是目前网络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是技术的问题,还涉及人的心理、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坚持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网络安全涉及的内容既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两方面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技术方面主要侧重于防范外部非法用户的攻击,管理方面则侧重于内部人为因素的管理。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重要的信息数据、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已经成为所有计算机网络应用必须考虑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与智能化工具相适应的生产力,称为信息化生产力。 [1-2] 信息化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所研究对象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供特定人群生活、工作、学习、辅助决策等和人类息息相关的各种行为相结合的一种技术,使用该技术后,可以极大的提高各种行为的效率,并且降低成本,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提供极大的技术支持。 [3]
信息化生产力是迄今人类最先进的生产力,它要求要有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一切不适应该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将随之改变。完整的信息化内涵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⑴信息网络体系,包括信息资源,各种信息系统,公用通信网络平台等。
⑵信息产业基础,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信息装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等。
⑶社会运行环境,包括现代工农业、管理体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⑷效用积累过程,包括劳动者素质,国家现代化水平,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等。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维护网络安全不仅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更需要广大网民的参与,网络安全这道防线才能筑牢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❻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方针
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