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冻结账号可以通过网络冻结吗需要院长签字吗具体法定程序是什么
1、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对存款账户是采取冻结账号的措施,是需要法院法官亲自去银行办理查封措施,之前要在法院制定裁定书,按内部规定由主管院长批准,法官将裁定书送达相关银行,银行人员应该即时办理冻结账户措施。法官之后会通知被冻结账户的开户人,如其提供担保,可解除冻结措施。
2、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贰’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保全人原则上应当在保全实施前提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申请。
(二)网络执行查控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供完毕,补充提交线索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三)网络查控中,如出现 3 个以上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状况不符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四)申请保全人提出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申请,由保全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审请表(见附件),提请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或查询到的财产不具有保全价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