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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3-06-28 07:41:56

㈠ 天津云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

简介:天津云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移动互联网、新一代低功耗窄带物联网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中国LoRa应用联盟” 的早期创始成员之一,先后开发了十几款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应用产品,面向工业、农业、消防、环保、智慧社区等领域,提供远程数据采集、定位跟踪、智能化管控、3D实景模型、高精度测量定位、电子实景模拟演练等高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莫文凯
成立时间:2012-05-10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1130001351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以东智谷园21-2-202-3

㈡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网络招聘成为一名“开卡代理”,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网络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特别 声明: 以上 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 代表 策略 律师 及策略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 任何形式之 法律意见。 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 探讨,欢迎与本所 联系!

㈢ 全国抗疫先进个人名单

1、北京市

童朝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蒋荣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中心主任医师、国家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郭会敏(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内科总护士长、感染中心总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清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丁新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素英(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原感染管理科主任,主任医师

西英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临床16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刘景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孙兵: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梁连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感染中心二科主任,主任医师

骆金铠(女,满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护理部主任、护理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护师

唐子人(回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周建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卢联合(满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管理处处长,主任医师

王一书(女):北京小汤山医院综合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金荣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文静(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中心总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姜利(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郭军: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内科部第二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医师

刘芳(女):北京市普仁医院急诊急救科医师

冯亿:北京市肛肠医院(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俞芃(女):北京市回民医院脑病一病房(重症监护室)A1病房主任,副主任医师

任玉娟(女):朝阳区三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医师

张之翠:朝阳区双桥医院手术麻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柳洪杰:海淀区马连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吴浩:丰台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熊盈(女):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老年科副主任医师

何艳丽(女):石景山医院心血管内科护士长

马雪莲(女):房山区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护士长

纪智礼: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杨力生:顺义区医院感染科主任,主任医师

秦素萍(女):昌平区医院综合内科副主任、医务科副科长,主任医师

郑梦梦(女):大兴区人民医院感染内科护士

王国伟:怀柔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副主任医师

孙立珍(女):密云区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陈丽娟(女):延庆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延庆医院)感染疾病科护士长

庞星火(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医师

杨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全球健康中心办公室主任

马建新: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与地方病控制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张继涛: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毒和有害生物防制科职员

姬莉莉(女):怀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副科长

任剑: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

王木香(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一级警长兼文龙社区党支部副书记

徐沛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傅天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三级警长兼玉林西里社区党委副书记

王宗桃: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杜家庄站派出所一级警长

张旗: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警务支援支队综合中队中队长

裴增军: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康庄站派出所(康庄公安检查站)所长(站长)

李德青(女):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福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程子夏(女):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乐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贾秀杰(女):海淀区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西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美红(女):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八角中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佟广华(女):门头沟区城子街道龙门新区三区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白永波:北京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

王翠娟(女):昌平区霍营街道华龙苑北里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周晖(女):大兴区高米店街道茉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月波(女):平谷区滨河街道滨河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贾晓丰: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数据管理部部长

陈冲(回族):北京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

陆珊(女,满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田涛:北京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刘冰: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彩所副所长

郭双朝:北京建工集团总承包部副经理,北京小汤山医院升级改造工程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

巩月琼: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大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经理

薛向东: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浩浩:中关村科学城城市大脑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林长青: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强: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健(女):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MICT生产运营经理

贾晓宏(女):北京日报社科教卫新闻部记者

张健伟:北京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副处长

李峰威:北京市红十字雷锋车队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队长,中建三局北京公司通州分公司员工

2、天津市

吴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综合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陆伟: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于洪志:天津市海河医院科教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王凤梅(女):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王莹(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预防保健处处长、护理部副主任、纠风办公室主任,主任护师

刘筠(女):天津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史东升:天津市胸科医院主任医师

徐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徐卫国:天津市天津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彭民: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风湿免疫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刘学政: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院急症党支部书记、急症部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广艳(女):津南区双闸卫生院副院长,副主任护师

王海英(女):蓟州区人民医院心内一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卢振:天津市红桥医院护师

张颖(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郝肖阳: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控制科副主任医师

沈鋆:天津市公安局指挥部情报中心主任

魏志坚: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副支队长

于军红:天津市滨海监狱医院副院长

苗苗(女):和平区新兴街道朝阳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靖(女):河西区友谊路街道谊城公寓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则银(女,布依族):北辰区瑞景街道宝翠花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尔唐:武清区豆张庄镇西洲村原电工

单玉厚:滨海新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兼)

钟春德(满族):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科副科长

徐文华: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一所工人

肖建永:瑞安森(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长

罗骏: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编辑

3、河北省

梅建强:河北省中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医师

阎锡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一科主任,主任医师

党懿:河北省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喻昌利(满族):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付素珍(女):邢台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童莉(女):衡水市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主任护师

于红莲(女):保定市第二医院泌尿外科副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王晓芳(女):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内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张晓静(女):遵化市中医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师鉴: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主任技师

赵川: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李素红(女):廊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顺利: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主任医师

李伟昊: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技术负责人,主任技师

高丽君(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副主任医师

李彦涛:石家庄新干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支润芳(女):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街道碧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孟凡杰:共青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书记

李向国:廊坊市香河县看守所所长

姜利民(蒙古族):保定市涿州市公安局挟河公安检查站常务副站长

臧占全: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甄洪月: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街街道办事处四合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陈建华:河北海德塑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崔建刚: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薛鹏: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平均:雄安新区安新县赵北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安松松: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张文敏: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

岳历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沿海经济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处长

4、山西省

关炜: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山西省中医院)肺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惠蓉(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原大江: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颖惠(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护理部副主任,主任护师

何梅(女):山西省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何华(女):山西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

杨晓静(女):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王献: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郝红慧(女):运城市稷山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杨鹏: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医院监内外科护士长

范梦柏: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委员,主任医师

郭建娥(女):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满生: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后北屯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

梁鹏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神经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董晓霞(女):晋中市平遥县香乐乡党委书记

马霞(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姜萍(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心血管内科CCU主管护师

李廷荃:山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任斌知: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检验科科长,副主任技师

王美霞(女):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陈浩:晋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梁震:山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摄像记者

张秀珍(女):忻州市五台县居民办事处西米市社区党支部书记

陆玫(女):山西天龙救援队队长

张晓峰(女):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基层室主任

5、内蒙古自治区

刘德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红十字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云妙珍(女,蒙古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医院内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史占华:包头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玲玲(女,达斡尔族):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赛克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何建华:(蒙古族):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育文派出所原三级警长

何淑花(女,蒙古族):通辽市医院感染控制科负责人,主任护师

董彩凤(女):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淑君(女):锡林郭勒盟医院主任护师

宋大伟: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勤务大队大队长

苏云: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王星: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复兴镇庆生村村委会主任

周慧德: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彭伟: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静(女,蒙古族):二连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师

袁大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苏妮(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刘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新闻网副总编辑

孙德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王文瑞: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高飞(女):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6、辽宁省

徐英辉:大连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主任医师

王振宁(满族):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马晓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赵敏(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

刘志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朱芳(女):辽宁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谷野: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主任中医师

王拱辰: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肝病十科主任,主任医师

常东岳(回族):锦州市传染病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于辉:辽宁省肿瘤医院主管护师

孟大为:辽宁省金秋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主任医师

曲妮妮(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凤香(女):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教研室副主任、科室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崔文权(朝鲜族):大连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王丽微(女):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呼吸与危重医学科一病房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李珉(女):本溪市中心医院干三病房主任,主任医师

周明萍(女,满族):辽阳市传染病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方红(女):铁岭市中心医院感染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薛海英(女):盘锦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李飞: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孔艳(女):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百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党立(女):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街道锦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玉鸿(满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水獭岭村村主任

杨立峰(女):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党委书记

侯广宇(满族):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党委书记

王秀君:(满族):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太平哨镇泡子沿村原党支部书记

张光明: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总监

项莉(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方秀春(女,满族):阜新市细河区玉龙街道育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郝玉峰:辽阳市灯塔市柳河子镇党委书记

石玉兰(女):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果园社区党总支书记

崔志刚:朝阳市卫生监督局学校卫生监督科原副科长

赵丽影(女):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新兴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姜义双:辽宁报刊传媒集团(辽宁日报社)辽宁日报驻铁岭记者站站长

田富祥:辽宁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辽宁省档案局局长

梁宏军: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

朱哨兵:(满族):本溪市桓仁县公安局华来派出所原所长

徐宝贵:大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原支队长

杨佐森: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主任医师

陈少纯: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7、吉林省

张捷(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吕国悦: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秦彦国: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天戟: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乔云峰:吉林省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姚来顺: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彬: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李晓静(女):吉林日报社科教卫部记者

霍烽: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艾泽铭(满族):北华大学学生

张健(女):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李刚:长春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薛晓婉(女):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田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徐聪(女):四平市传染病医院护士长

毕雪娇(女):辽源市人民医院护士长,主任护师

徐晶(女):通化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孙晓岩(女):白山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

姜娜:(女):长岭县前七号镇原党委副书记

张立艳(女):白城中心医院护理部副主任,副主任护师

孙燕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8、山东省

司敏(女):济南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胡振珊(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

李永春:青岛市市立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景春: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感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杨列永: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感染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黄文胜: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科长

孙文杰(女):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蝶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焦华: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

姜英(女):华润泰安医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静(女):威海市立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王常申: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郑仪: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

李庆方:聊城市人民医院感染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欧阳修河:滨州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宋超:山东省立第三医院集团工作部主任,副主任药师

雷杰(回族):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孙晓光: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费剑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医师

马承恩: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丁敏(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重症医学一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李菲菲(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光海: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

牛海涛:青岛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院长,主任医师

张伟: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肺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高福生: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潘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技处副处长,副主任医师

张宗雷: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

张志乾:共青团山东省委办公室副主任

刘太广: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处长

常媛(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

王桂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

徐锐:山东省公安厅反恐怖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

李雪燕(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二级主任科员

张韬(回族):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余镇威: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飞行部安全技术管理中心技术管理副经理

赵华清: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急救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医师

孔冠军:山东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资讯中心互动运营部主任,编辑

王凯: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行业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闫祥岭: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政文采访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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