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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员被拒

发布时间:2023-06-15 23:47:20

A. 网络安全什么问题

信息安全的威胁有:

(1) 信息泄露:信息被泄露或透露给某个非授权的实体。

(2) 破坏信息的完整性:数据被非授权地进行增删、修改或破坏而受到损失。

(3) 拒绝服务:对信息或其他资源的合法访问被无条件地阻止。

(4) 非法使用(非授权访问):某一资源被某个非授权的人,或以非授权的方式使用。

(5) 窃听: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窃取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和敏感信息。例如对通信
线路中传输的信号搭线监听,或者利用通信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磁泄露截取有用信息
等。

(6) 业务流分析:通过对系统进行长期监听,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诸如通信频度、通信的信
息流向、通信总量的变化等参数进行研究,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

(7) 假冒:通过欺骗通信系统(或用户)达到非法用户冒充成为合法用户,或者特权小的用
户冒充成为特权大的用户的目的。黑客大多是采用假冒攻击。

(8) 旁路控制: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缺陷或安全性上的脆弱之处获得非授权的权利或特
权。
例如,攻击者通过各种攻击手段发现原本应保密,但是却又暴露出来的一些系统“特性”,利用这些“特性”,攻击者可以绕过防线守卫者侵入系统的内部。

(9) 授权侵犯:被授权以某一目的使用某一系统或资源的某个人,却将此权限用于其他非授
权的目的,也称作“内部攻击”。

(10)特洛伊木马:软件中含有一个觉察不出的有害的程序段,棚带滚当它被执行时,会破坏用户的
安全。这种应用程序称为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

(11)陷阱门:在某个系统或某个部件中设置的“机关”,使得在特定的数据输入时,允许违反
安全策略。

(12)抵赖:这是一种来自用户的攻击,比如:否认自己曾经发布过的某条消息、伪造一份对
方来信等。

(13)重放:出于非法目的,将所截获的某次合法的通信数据进行拷贝,而重新发送。

(14)计算机病毒: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功能的程序。

(15)人员不慎:一个授权的人为了某种利益,或由于粗心,将信息泄露给一个非授权的人。

(16)媒体废弃:信息被从废弃的磁行敬碟或打印过的存储介质中获得。

(17)物理侵入:侵入者绕过物理控制而获得对系统的访问。

(18)窃取:重要的安全物品,如令牌或身份卡被盗。

(19)业务欺骗:某一伪系统或系统部件欺骗合法的链余用户或系统自愿地放弃敏感信息等等

B. 相关公司拒绝执行个人信息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怎么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读通过,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对应的是,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也有了法律上新的义务。
作者 | 吕长军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编辑 | 布鲁斯
2021年8月,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读通过 ,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对应的是,作为“信息处理者”[1]的企业也有了法律上新的义务,包括:制度完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义务、内部权限管理义务、信息质量与算法合规义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义务、事前风险评估义务(例如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合规审计义务、以及特殊处理者的义务等,因此需要依法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个人信息及数据[2]合规体系。
一、企业建立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的价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企业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要求,似乎企业负担加重,但实际上企业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来进行合规操作有诸多的价值:
其一,合规价值。我国先后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不仅构建起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基本框架, 而且均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数据(或个人信息)合规制度,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类型复杂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合规制度体系”[3];同时,诸多境外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如GDPR等也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可以说,建立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
其二, 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在强调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大环境下,企业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有效努力,最终会得到合作方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得到消费者的最后认同,这无疑将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其三,降低企业风险及减少损失。任何企业在个人信息及数据方面不合规的行为,均有可能产生行政调查、侵权诉讼、媒体曝光、甚至刑事案件等后果,将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包括行政处罚、诉讼赔偿、刑事处罚、客户流失等。
其四,有助于应对行政监管或诉讼。企业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的完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已充分尽到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可以有效助力企业应对监管执法和诉讼抗辩。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下企业的合规义务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51条集中阐述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要合规义务,包括制度建设、信息分类、技术措施、人员管理和应急预案五个基本方面以及兜底的其他措施。
第51条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企业而言,了解和梳理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目的、范围和方式,是进行信息处理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需要整理、制定适应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及处理制度;(2)个人用户信息收集及处理告知制度;(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传输、使用及数据库安全等);(4)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5)个人信息风险评估制度 ;(6)审计制度等。
除上述重要制度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还应有应急预案制度、个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等。(详见下文)
内部制度应具有合规性、可行性、完备性;也即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要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可操作,同时应注意全面覆盖相应各个业务条线, 具有完备性。
2)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及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与制度相辅相成。企业应注意“个人信息处理全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实施从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到处理、删除等各环节的衔接和涵盖全流程的管理,并在流程中应注意严格的权限管理。
3)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专职人员
《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而GDPR则要求设置数据保护官。
《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硬性要求所有的企业均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而是要求如果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 则应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4],但“数量”并未予以明确标准。当涉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较大时,企业应当考虑设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其进行相关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乃至推行制度及措施的实施。
2、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提出要将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无论从合规或管理效率而言, 企业都有必要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首先,梳理企业信息库存。搞清企业目前拥有哪些个人信息(数据)、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位于何处、如何流动以及与哪些部门相关,是在企业中创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框架的基础。
其次,明确所需信息, 去除非必要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满足《个人信息法》第6条提出的 “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因此,企业应当明确其需要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通过清单等形式将所需信息的内容和目的进行陈列,同时,应在企业系统中去除非必要的信息,并严格要求各部门不再进行收集或储存。
再次,对需要处理的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以便进一步的管理,包括处理权限、流程等工作的区分。
其中,企业应对以下两类信息进行甄别并加以特别关注:
1)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这类信息多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因此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相关的程序和保护措施要求较之一般个人信息要严格。
2)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个人信息。我国法律要求对该类信息的处理应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 不仅仅指收集的外部个人信息, 也包括对内部员工的个人信息。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因对内部员工“人力资源管理”从而可以进行各种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 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内部员工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而保障数据安全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项重要且基础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5];《数据安全法》强制性规定了数据处理者保障数据安全的法律义务[6], 《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要求企业采用安全技术措施来保护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匿名化后的数据,不需要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但仍应遵守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
4、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及安全教育与培训
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制度经过多年企业界的实践, 被证明是一项较好的对个人信息及数据管理的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该机制直接列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该机制的要点在于:
1)设立内部分工和权限制度。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等处理环节,以及风险监控、合规等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和信息分级分类情况,对不同员工设置对应级别的权限。
2) 全员参与(而非重点人员参与)安全与权限培训。通过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牢固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明确各自权限所在, 防止人为造成数据泄露。
5、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制度
合规工作虽能防患于未然,但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产品迭代,安全漏洞总难以避免,因此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备不时之需。我国《网络安全法》中已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9],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再次强调企业应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并将此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企业的其他合规义务
除第51条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企业的一些重要的合规义务, 主要包括:
1、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充分告知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告知-同意”原则。对于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应制定出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政策》),真实、完整的向用户告知企业的基本情况、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范围及场景、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及规则、对外共享及披露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机制、投诉处理渠道等。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应公开发布且应送达个人信息主体, 由用户在注册或首次运行产品时阅读并勾选同意后才可继续使用。如涉及个人信息会被用于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展示的,则应在《隐私政策》中征得用户的同意,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而在进行自动化决策前,应当就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和公平性做好充分说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于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10],因此企业不能采取过去的概约性、打包式的同意,而应单独提示用户勾选同意方可。
2、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义务(应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修正、移转及删除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既然个人享有一系列个人信息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配合个人权利行使的义务。企业需要根据用户个人的需求,灵活和准确地响应数据主体访问查询、更正、删除、移转等要求。
1)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途径及服务
长期以来,不少互联网平台将用户信息视为重要的财产性权益,而用户想了解平台到底掌握自己哪些信息却有时连查询的渠道、途径都没有。GDPR开了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先河,确认个人有查询权,即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信息控制者)提供掌握本人信息的明细清单。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企业应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因此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接受用户要求、核实身份、汇总信息、提供信息的制度和流程。
2)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 提供个人信息修正的途径及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修改权,企业应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修正的途径和服务。相应的,企业应建立起修正沟通渠道、内部修正机制等。
3)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移转的途径及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可携带权,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该规定不仅有利于个人自由处理其个人信息,也有利于打破数据垄断和数据孤岛现象。而作为企业也应就此制定移转的内部操作流程。
4)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便捷删除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撤回同意,是个人信息主体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企业应确定撤回方式、撤回渠道等响应机制,并应保证用户行使权力的便利性,符合“便捷原则”。
虽然法律未解释何为“便捷”, 但按照通常的理解,“撤回”的难度不应大于“同意”的难度。
因此,企业可在企业主网页、APP登录入口等显着页面安置“撤回”的链接或选项, 并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导。企业内部因数据的修改和删除有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故应建立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并应研判其中的风险。
3、数据与算法的合规义务
1)数据质量的检查和审视,防止因数据质量引发歧视
算法以数据为基础, 数据不准确,则算法结果、数据分析结论则基本不会准确,有可能会对相关数据主体带来负面评价,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保证个人信息质量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从企业的角度说,则应建立检查和审视数据的相应制度和流程, 以保障数据获取的准确度。
2)保证算法公平合理, 防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互联网时代“算法为王”。算法推荐是搜索引擎、社交软件、电子商务等几乎所有平台的标配。平台用代码、算法替代了传统的内容分发过程中编辑的角色,提高了服务效率的同时,也会导致例如大数据杀熟、劣质内容泛滥等一系列侵犯用户权利的现象。也正因为算法推荐下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手段进行干预,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初步确立了算法问责制,这在我国还是首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算法的透明性、公平及公正性本属于伦理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它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成为相关企业的法律义务。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对所用算法进行检查和审视,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 自动化决策(算法),需遵循“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进行自动化决策,需遵循“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而且在自动化决策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也即赋予个人主体拒绝权。这对于长期以来通过个性化推荐、通过用户画像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产生较强的影响和制约。
4、事前风险评估义务[11]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企业应当进行事前风险评估,且应将风险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2)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3)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4)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其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我国《数据安全法》中仅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12];《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明确在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对外公开”、“跨境提供”等情形下赋予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事前评估”的义务。
因此,风险评估将成为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应将其制度化、常态化,在保证评估质量的情况下尽量实现高效、快捷。
笔者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数量, 收集、存储、使用、委托、提供等的情况,面临的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5、合规审计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定期对企业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13]。但由谁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未雨绸缪,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三部基本法律中相对具体的规定,制定出应对审计的方案。笔者认为,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审查内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备忘录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2) 定期审计个人信息处理和管理工作;
3) 审计履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修正、移转及删除义务情况(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情况);
4) 审核风险评估报告及记录情况;
5) 审核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6) 根据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内部制度的情况。
6、委托外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不允许进行个人信息的外部委托处理, 但是应区分“共同处理”与“委托处理”, 其中,共同处理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充分授权。
在数字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 数据外部委托处理已经极为常见, 比如云服务,SAAS服务等, 均需要数据的外部存储与处理。委托处理虽不必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在对委托第三方(受托人)处理的情况下,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之前,应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其中应清楚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期间等事项, 尤其是委托受托人进行信息处理不应超过个人权利主体的授权权限或相关法律授予的权限。
7、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禁止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而是规定了实现数据跨境传输的必要条件以及制度性框架,并引入了国际上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如标准合同机制等。但是,在操作层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度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去进行细化,包括标准合同模板、国家网信部门的评估流程及标准、认证部门及认证标准、不对等国家的清单等[14]。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场景中,企业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的规定, 慎重处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
对于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企业合规内容多而杂,可能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一个完整的应对思路和方案, 所有部门都应当做好调整和配合的准备。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收了国外立法的优秀做法以及过往国内实践宝贵经验,可谓是“集大成者”,真正把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了新的水平;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待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一起努力,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网络空间权益以及促进信息合理利用的作用。
相关链接: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每周速览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
注释:
[1]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仅仅包括企业,也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的合规义务。
[2]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 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通常以数据形式存在,故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不可分离。
[3]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
[4]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5] 参见《网络安全法》第10条。
[6] 参见《数据安全法》 第25条。
[9] 参见《网络安全法》第 25 条。
[10]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9 条。
[11]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5 条。
[12] 参见《数据安全法》 第28条.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14]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40条、第43条。

C. 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有哪些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保护网络及其上面的数据、系统和设备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D. 网上邻居 拒绝访问

实现局域网内互访的设置:
1、工作组名相同
2 、添加协议 NWLink IPX/SPX/NetBIOS Compatible Transpor 按“开始” → “控制面版” → “网络连接” → 右键“本地连接”属性 → “安装”→“协议”
3 、计算机配置-Windows设置-本地策略-用户权利指派’中,有“拒绝从网络访问这台计算机”策略阻止从网络访问这台计算机,如果其中有GUEST帐号,请删除拒绝访问中的GUEST帐号。
4 、计算机管理→本地用户和组→用户(如果GUEST有个XX时,就右键属性把前面的勾去掉。
5、设权限
计算机配置-Windows设置-本地策略-安全选项
查看 网络访问:本地帐户共享和安全和安全模式 右键点属性 “仅来宾”则是不用密码,“经典”则为要有管理员密码才可以访问计算机。

E. 中国最小的黑客,因不想写作业而黑掉学校网站,如今怎样了呢

在十几年前甚至到如今,过度的使用电脑或者手机等电子产品都是一种影响身体健康、摧残人的精神意志的行为。确实无论是从个人的经验体验中,还是经过科学的验证方法,这都是正确的认知行为。

并且这一直都是普遍的,众所周知的常识。但这并没有影响手机和电脑电子产品的技术更新发展,更没有影响那些在使用电脑和手机技术方面具有特殊天赋与才能的人的出现。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技术方面的发展,那些在运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技术方面的一些人才更是受到高度的重视被称为“技术流”,但是对于使用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来讲具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和时间限制。

而汪正扬也恰恰做到了这样,他发现漏洞就会及时提交给网站,建议和帮助网站进行修补。就像医生诊断疾病一样,我不会运用技术来做任何违法的事情,这一点很重要。让他这样在这种年龄就能非常优秀的孩子来说,这是可谓是难能可贵,更是被网友戏称为“别人家的孩子”。

然而这并没有影响汪正扬对于自己未来的人生的计划,他自己表示希望自己能够好好学习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一所大学,然后继续就读于计算机专业,未来能够自己创业,喜欢自己把控节奏不喜欢被控制。而初中就读于清华附中的汪正扬在高中毕业时就受到一些大的公司的青睐,想要招揽他,这些都被汪正扬所拒绝了,目前他远赴美国留学。希望他在未来能有自己的一片天地,有所成就。

F. 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由于企业网络由内部网络、外部网络和企业广域网组成,网络结构复杂,威胁主要来自:病毒的侵袭、黑客的非法闯入、数据"窃听"和拦截、拒绝服务、内部网络安全、电子商务攻击、恶意扫描、密码破解、数据篡改、垃圾邮件、地址欺骗和基础设施破坏等。
下面来分析几个典型的网络攻击方式:
1.病毒的侵袭
几乎有计算机的地方,就有出现计算机病毒的可能性。计算机病毒通常隐藏在文件或程序代码内,伺机进行自我复制,并能够通过网络、磁盘、光盘等诸多手段进行传播。正因为计算机病毒传播速度相当快、影响面大,所以它的危害最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病毒的"毒性"不同,轻者只会玩笑性地在受害机器上显示几个警告信息,重则有可能破坏或危及个人计算机乃至整个企业网络的安全。
有些黑客会有意释放病毒来破坏数据,而大部分病毒是在不经意之间被扩散出去的。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了已感染病毒的电子邮件附件或下载了带有病毒的文件,这导致了病毒的传播。这些病毒会从一台个人计算机传播到另一台,因而很难从某一中心点对其进行检测。
任何类型的网络免受病毒攻击最保险和最有效的方法是对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对软件中的病毒定义进行更新。值得用户信赖的防病毒软件包括Symantec、Norton和McAfee等。然而,如果没有"忧患意识",很容易陷入"盲从杀毒软件"的误区。
因此,光有工具不行,还必须在意识上加强防范,并且注重操作的正确性;重要的是在企业培养集体防毒意识,部署统一的防毒策略,高效、及时地应对病毒的入侵。
2.黑客的非法闯入
随着越来越多黑客案件的报道,企业不得不意识到黑客的存在。黑客的非法闯入是指黑客利用企业网络的安全漏洞,不经允许非法访问企业内部网络或数据资源,从事删除、复制甚至毁坏数据的活动。一般来说,黑客常用的入侵动机和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黑客通过寻找未设防的路径进入网络或个人计算机,一旦进入,他们便能够窃取数据、毁坏文件和应用、阻碍合法用户使用网络,所有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危害。黑客非法闯入将具备企业杀手的潜力,企业不得不加以谨慎预防。
防火墙是防御黑客攻击的最好手段。位于企业内部网与外部之间的防火墙产品能够对所有企图进入内部网络的流量进行监控。不论是基于硬件还是软件的防火墙都能识别、记录并阻塞任何有非法入侵企图的可疑的网络活动。硬件防火墙产品应该具备以下先进功能:
●包状态检查:在数据包通过防火墙时对数据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允许进入局域网络。
●流量控制:根据数据的重要性管理流入的数据。
●虚拟专用网(VPN)技术:使远程用户能够安全地连接局域网。
●Java、ActiveX以及Cookie屏蔽:只允许来自可靠Web站点上的应用程序运行。
●代理服务器屏蔽(Proxyblocking):防止局域网用户绕过互联网过滤系统。
●电子邮件发信监控(Outgoinge-mailscreening):能够阻塞带有特定词句电子邮件的发送,以避免企业员工故意或无意的泄露某些特定信息。
3.数据"窃听"和拦截
这种方式是直接或间接截获网络上的特定数据包并进行分析来获取所需信息。一些企业在与第三方网络进行传输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重要数据被中途截获,如用户信用卡号码等。加密技术是保护传输数据免受外部窃听的最好办法,其可以将数据变成只有授权接收者才能还原并阅读的编码。
进行加密的最好办法是采用虚拟专用网(VPN)技术。一条VPN链路是一条采用加密隧道(tunnel)构成的远程安全链路,它能够将数据从企业网络中安全地输送出去。两家企业可以通过Internet建立起VPN隧道。一个远程用户也可以通过建立一条连接企业局域网的VPN链路来安全地访问企业内部数据。
4、拒绝服务
这类攻击一般能使单个计算机或整个网络瘫痪,黑客使用这种攻击方式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阻碍合法网络用户使用该服务或破坏正常的商务活动。例如,通过破坏两台计算机之间的连接而阻止用户访问服务;通过向企业的网络发送大量信息而堵塞合法的网络通信,最后不仅摧毁网络架构本身,也破坏整个企业运作。
5.内部网络安全
为特定文件或应用设定密码保护能够将访问限制在授权用户范围内。例如,销售人员不能够浏览企业人事信息等。但是,大多数小型企业无法按照这一安全要求操作,企业规模越小,越要求每一个人承担更多的工作。如果一家企业在近期内会迅速成长,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将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6.电子商务攻击
从技术层次分析,试图非法入侵的黑客,或者通过猜测程序对截获的用户账号和口令进行破译,以便进入系统后做更进一步的操作;或者利用服务器对外提供的某些服务进程的漏洞,获取有用信息从而进入系统;或者利用网络和系统本身存在的或设置错误引起的薄弱环节和安全漏洞实施电子引诱,以获取进一步的有用信息;或者通过系统应用程序的漏洞获得用户口令,侵入系统。
除上述威胁企业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外,还有如下网络安全隐患:
恶意扫描:这种方式是利用扫描工具(软件)对特定机器进行扫描,发现漏洞进而发起相应攻击。
密码破解:这种方式是先设法获取对方机器上的密码文件,然后再设法运用密码破解工具获得密码。除了密码破解攻击,攻击者也有可能通过猜测或网络窃听等方式获取密码。
数据篡改:这种方式是截获并修改网络上特定的数据包来破坏目标数据的完整性。
地址欺骗:这种方式是攻击者将自身IP伪装成目标机器信任机器的IP 地址,以此来获得对方的信任。
垃圾邮件 主要表现为黑客利用自己在网络上所控制的计算机向企业的邮件服务器发送大量的垃圾邮件,或者利用企业的邮件服务器把垃圾邮件发送到网络上其他的服务器上。
基础设施破坏:这种方式是破坏DNS或路由器等基础设施,使得目标机器无法正常使用网络。
由上述诸多入侵方式可见,企业可以做的是如何尽可能降低危害程度。除了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借助公钥密码体制等手段以外,对安全系数要求高的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上专门机构公布的常见入侵行为特征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企业可以形成适合自身的安全性策略,努力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且可以管理的程度。
企业网络安全的防范
技术与管理相结合:技术与管理不是孤立的,对于一个信息化的企业来说,网络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管理问题。在很多病毒或安全漏洞出现不久,网上通常就会有相应的杀毒程序或者软件补丁出现,但为什么还会让病毒肆虐全球呢?为什么微软主页上面及时发布的补丁以及各种各样查杀的工具都无法阻止这些病毒蔓延呢?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很多用户(包括企业级用户)没有养成主动维护系统安全的习惯,同时也缺乏安全方面良好的管理机制。
要保证系统安全的关键,首先要做到重视安全管理,不要"坐以待毙",可以说,企业的信息安全,是一个整体的问题,需要从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高度,制定与时俱进的整体管理策略,并切实认真地实施这些策略,才能达到提高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性的目的。
风险评估:要求企业清楚自身有哪些系统已经联网、企业网络有哪些弱点、这些弱点对企业运作都有哪些具体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于公司整体会有怎样的影响。
安全计划:包括建立企业的安全政策,掌握保障安全性所需的基础技术,并规划好发生特定安全事故时企业应该采取的解决方案。企业网络安全的防范策略目的就是决定一个组织机构怎样来保护自己。
一般来说,安全策略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总体的安全策略和具体的规则。总体安全策略制定一个组织机构的战略性安全指导方针,并为实现这个方针分配必要的人力物力。
计划实施:所有的安全政策,必须由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所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要建立完整的安全性解决方案。
物理隔离:即在网络建设的时候单独建立两套相互独立的网络,一套用于部门内部办公自动化,另一套用于连接到Internet,在同一时候,始终只有一块硬盘处于工作状态,这样就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安全隔离。
远程访问控制:主要是针对于企业远程拨号用户,在内部网络中配置用户身份认证服务器。在技术上通过对接入的用户进行身份和密码验证,并对所有的用户机器的MAC地址进行注册,采用IP地址与MAC地址的动态绑定,以保证非授权用户不能进入。
病毒的防护:培养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部署统一的防毒策略,高效、及时地应对病毒的入侵。
防火墙:目前技术最为复杂而且安全级别最高的防火墙是隐蔽智能网关, 它将网关隐藏在公共系统之后使其免遭直接攻击。隐蔽智能网关提供了对互联网服务进行几乎透明的访问, 同时阻止了外部未授权访问对专用网络的非法访问。一般来说, 这种防火墙的安全性能很高,是最不容易被破坏和入侵的。
网络安全问题简单化
大多数企业家缺乏对IT技术的深入了解,他们通常会被网络的安全需求所困扰、吓倒或征服。许多企业领导,不了解一部网关与一台路由器之间的区别,却不愿去学习,或因为太忙而没时间去学。
他们只希望能够确保财务纪录没被窃取,服务器不会受到一次"拒绝服务攻击"。他们希望实现这些目标,但不希望为超出他们需求范围的技术或服务付出更高的成本,就像销售计算机设备的零售店不愿意提供额外服务一样。
企业网络安全是一个永远说不完的话题,今天企业网络安全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一个安全的网络系统的保护不仅和系统管理员的系统安全知识有关,而且和领导的决策、工作环境中每个员工的安全操作等都有关系。
网络安全是动态的,新的Internet黑客站点、病毒与安全技术每日剧增。要永远保持在知识曲线的最高点,把握住企业网络安全的大门,从而确保证企业的顺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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