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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局网络安全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6-06 2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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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

Ⅱ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河南分中心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河南分中心是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2008届及2007届毕业生。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按照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省通信管理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情况介绍
(一)招聘人数:3人
(二)应聘人员专业范围: 文科类专业:中文专业、新闻专业、文秘专业 理工类专业:网络安全专业、通信类专业、计算机类专业
(三)招聘对象:2008届及2007届本科毕业生、研究生
(四)工作地点及待遇: 工作地点在郑州市,工资和福利完全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在岗时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签订聘用合同。

二、应聘者需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素质好,册培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热爱通信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事业。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服从组织安排、吃苦耐劳。
(四)学历要求:取得国家正规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达到四级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
(五)年龄要求: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六)身体健康。
(七)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8月1日-10日 2.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将个人基本情况、照片(近期2寸免冠半身照片和全身照片各一张)、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它相关能州橡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人事处。应聘者个人简历资料恕不退还。
(二)考试考核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中瞎核、公示程序后办理聘用手续。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录用 被录取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内,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
联系人:范 毅 电 话:0371-63718800、15937191199
传 真:0371-65975367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Ⅲ 河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是

你好请问是问河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是谁吗?河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是邢卫胜。在2021年10月14日,由河南省委网信办、河南省公安厅指导,郑州市委网信办、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主办的“法治日”网安大讲堂活动在网络安全科技馆举行。河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邢卫胜,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会强出席活动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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