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二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三是明确由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四是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由保护工作部门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Ⅱ 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周在哪举行
首届国埋滚家网络缓液核安全周在北京举扰掘行。
Ⅲ 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什么的状态
确保数据处于有效睁历慎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定义是: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用悉敬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
由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可以理解为:通过采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使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从而确保网络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所以,建立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经过网络传输和交换的数据不会发生增加、修改、丢失和泄露等。
法律法规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15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烂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Ⅳ 周鸿_谈网络安全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使用的不断扩大,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不断上传到互联网上,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陷入网络安全的隐患之中。近年来,中国手乎互联网不断受到境外组织的攻击,网络安全逐渐成为大国博弈的最大挑战。
7月27日下午,在第九届互联网安全大会(2021)上,360创始人、董事长周接受了包括《每日经济新闻》在内的媒体采访。他认为,当前的网络安全角势需要新的战术来防御和对抗。同时,他提出,在中国网络安全行业,企业间的竞争对手不是同行和朋友,而是试图对中国发动网络攻击的黑客和组织。网络产业的使命是保护国家网络和基础设施。
周在活动中多次提到,中国网络安全中的威胁越来越高端,“小贼”“小黑客”已经成为历史。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势力、APT(高级持续威胁)组织、有组织的大规模网络犯罪成为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上述组织的网络攻击目标、战术以及造成的伤害都是突破常规的。网络攻击不仅影响数字场景,还关系到大国博弈中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网络威胁已经超越传统的安全威胁,成为数字时代最大的挑战。
周认为,面对严峻的外部形势,网络安全行业最重要的使命是保护国家网络和基础设施免受攻击。
“我觉得争论谁是网络安全一哥没什么意义。”周认为,能够看到攻击,抵制攻击,帮助国家解决问题是有意义的。
“我们这个行业和手机行业不一样。手机行业的敌人是谁?侍薯行这是朋友之间的生意。他们亲切地称对方为朋友,但他们想杀死对方。网络安全行业不一样,你杀了你的朋友也不可能成功。你得认清你的对手是谁。”周强调,面对动态的网络安全,业界需要新的战术。如果我们沉浸在产品销售中20年,我们将无法解决安全挑战。整个行业还是要联合起来,发展生态。
面向未来,在数字时代,大数据将是很多业务的核心。目前,数字化带来的脆弱性使得网络安全挑战陡然上升,数据的关键基础设施将成为主要攻击目标。
由于网络数据的碎片化,网络安全可以被攻击的点很多,数据成为了新型网络攻击的对象,攻击难度特别低。“现在只要你把数据攻完了,基本上业务就停一块了。”周表示,数据安全问题将比网络安全问题更加严重。
2021年6月10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周认为,目前很多公司和智慧城市都有自己的大数据,但很多都只想享受大数据的红利,不愿意为大数据投资提供保障,承担拥有大数据的责任。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颁布,会给很多人敲响警钟,改变现状,让企业知道自己掌握的数据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
“未来数据安全的市场会更大,法律会打开市场的大门。”周表示,目前,一些数字化转型企业面临着如何构建网络数据安全框架的挑战。他们可以建立一个网络安全“医院”。为企业搭建安全基础设施后,可以有更多的安全专家入驻,搭建安全体系,抵御数据安全风险。
国家商业日报
周鸿_ 周鸿_(yī ),湖北黄冈蕲春人。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系统工程系,获硕士学位。曾就职方正集团,先后担任事业部总经理、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等职。现360安全中心董事长。曾获得了"2004中国十大管理英才"、"中国管理百人"、"《财经时报》2004中国十大财经人物"、"2004中国IT风云人物"、"2004年五大得意人物"等奖项老哗。
Ⅳ 网络安全法没有确立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则
网络安全法没有确立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则是错的。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我国跨境数据的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有力保护,其第十一条确立了数据跨境流动应遵循安全、自由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首先,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基础上,确立不同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数据可区分为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
这意味着国家核心数据的跨境流动应遵循更严格的安全审查规则,且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重要数据的跨境流动应遵循法律法规确立的出境安全审查规则。依据数据处理主体的不同,重要数据区分为关键信碧肢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和悔缓世产生的重要数据。
数据安全法规定要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编制时间
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日指咐斗,我国正式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简禅保障唯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基础,《保护要求》从分析识别、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主动防御、事件处置等6个方面提出了111条安全要求。
Ⅶ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施行时间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 ,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帆吵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分为哪三大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常区分为网站类、平台类、生产业务类三大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共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这些系统、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要么提供基本商品和服务,要么构成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基础平台。
它们被视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因为它们的中断或破坏将对重要的社会功能产生严重影响。这些系统一旦宏轿塌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会影响重要行业正常运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国防、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蔽圆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Ⅷ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