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安全 > 网络安全法反邪教

网络安全法反邪教

发布时间:2023-05-14 04:38:00

A. 关于网络的法律法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1、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2、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7、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8、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来说,我国乃至世界的互联网犯罪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却并不能完全禁止网络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出售违禁药品等非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B. 中国的网络管理条例有那些

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网络安全法反邪教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C.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简报的场合越来越多,简报具有简、精、快、新、实、活和连续性等特点。那么你有了解过简报吗?以下是我整理的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

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xx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湖南省xx市岳麓区“国家安全 众志成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当日在xxx广场举行。

据介绍,活动旨在通过有奖问答、现场宣讲、文艺演出、资料发放等形式,进行国家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常识教育,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筑牢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现场,xx区司法局组织10名干警在展棚为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微宣讲,为老百姓解读《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当天累计发放宣传手册4000余册。

活动组织了三轮有奖知识问答,通过趣味答题、观看教育视频,老百姓的反奸防谍意识进一步提高。着名相声演员大兵等参与的公益演出,将国安知识融入到文艺节目中,极大地激发了老百姓学习国安知识的热情。

另据了解,芙蓉区当日举办了“国家安全知识宣讲走进xx地铁”活动,采用现场宣讲、悬挂标语、发放资料、播放国家安全机关公益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12339公民举报电话;天心区组织开展了以“提高警惕、军民一体、共筑反奸防谍钢铁长城”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文艺志愿者用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展现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精神风貌。

国安部门提醒,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若发现间谍行为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公民举报的线索经核实是真实有效的,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同时会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2

4月15日是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天上午,舞钢市委政法委在寺坡步行街,朱兰街道办事处在朱兰广场同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通过采取悬挂过街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制作摆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市民宣传了如何界定间谍行为,心《国家安全法》亮点解读,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发现疑是间谍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间谍罪名等相关法律知识。

舞钢市政法委当天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等基本法律精神深入普及,切实提高市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从而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

朱兰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联合司法所,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朱兰办加强组织领导,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召开专门会议,对安全日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学习,召集社区和站办所负责人共同学习了《国家安全法》并对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多渠道如短信平台、微信平台和居民群众易接受的方式,进行了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专门针对孩子的安全问题,政法委为市民制作了关爱孩子安全的展板:

1、学会辨别身份:向孩子解释清楚出门在外,谁是危险的陌生人,谁是相对安全的人,遇到危险时可向谁求助;

2、培养警觉意识:鼓励孩子相信自己的直觉并做出及时的反应,不要单独接受陌生人的求助,抵御陌生人的物质诱惑;

3、出门结伴而行:不选择偏僻、杂乱的道路,可以给孩子佩戴定位手环等。

4、普及家里的潜在危险:告诉孩子必要的电器知识,向孩子现场模拟刀具、煤气、攀爬窗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5、学会应对突发事件:教会孩子拨打紧急电话,锻炼其清楚的描述自身所处的危险状况。

舞钢市第一小学也认真做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宣传工作:学校首先在本周一的升旗仪式上,进行了国家安全日知识普及。在4月15日,全校各个班级召开了主题班会,并通过校讯通平台对全体老师和家长进行了知识宣传,通过电子屏播出滚动标语字幕。后续还对学生进行了回访,增强了对国家安全日的了解,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3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连日来,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主题,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内容,不断提升广大市民的国家安全意识。

4月12日,市反恐办在中北大学举行全民国家反恐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并进行反恐演练。此次活动以“反恐防恐知识进校园”为主题,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校园师生反恐防恐的意识和能力,防范风险,补齐短板,全力打好反恐防恐的主动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月13日,xx社区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志愿者向社区居民发放"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手册,动员居民们积极行动起来,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为国家安全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居民们领到相关宣传资料后,纷纷表示“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14个乡(镇)、街道在人流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园门口、文体中心、超市门口等处,利用歌舞表演、街头LED屏、宣传车、海报、展板等进行了广泛宣传。

军工企业开展以反间谍反窃密为重点的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区教育局牵头开展了“国家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区委党校利用典型案例,专题讲解《网络安全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课程。

4月15日,xx区在xx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参加,让人们更加深入了解了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树立了国家安全意识。

安全部门提醒大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4

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xx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提高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有力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切实做好20xx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4月16日,xx市实验小学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利用电子大屏幕,滚动播放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标语,大力营造宣传教育氛围,引导师生掌握国家安全常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主题队会上,各班积极宣传发动,向学生传达维护国家利益,人人有责的重要思想。各班还利用班班通等手段,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国家安全的PPT,老师们还举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一些事例,为学生作生动的讲解。最后,各班师生以“维护国家安全,我能做什么?”为题,进行了交流讨论,同学们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深入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是全民普法的重要任务。此次宣传教育活动使全校师生充分认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教师国家安全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全、平安和谐校园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5

黄河新闻网运城频道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20xx年4月15日,xx县委办、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司法、教育、经信、交通、工商和质检局、武装部等部门在该县xx街大力开展以“开拓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主题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活动中,“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高于一切”等15幅宣传横幅格外引人注目。今年,该县在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国家安全知识、悬挂标语横幅等的基础上,还创新了新的宣传措施,印制了“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上都印有不同图案和文字说明,形象逼真,通俗易懂,让广大群众在娱乐中学到了什么是邪教,邪教是怎么骗人的,怎样防范和抵制邪教等知识。制成了印有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手提袋,每个手提袋下面都设有二维码,广大群众不仅在平时生活中使用手提袋随时能看到图文并茂的安全知识,而且只要用手机扫一下二维码,就能更加全面掌握各个领域安全知识,这一宣传举措受到了群众一致称赞。

在“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百人签名横幅前,广大群众争先恐后积极踊跃签名,把自己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决心郑重签在横幅上,把宣传活动推向了高潮。

此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x余份,宣传单x余张,解答群众咨询x余人,发放“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扑克牌18500余幅,赠送安全知识手提袋11200余个。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意识,提高了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营造了良好的维护国家安全法治氛围。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6

3月28日是第2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黄冈实验中学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了“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主题教育活动。

早晨6:45,伴随着嘹亮的国歌声,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校长皮建明进行了安全教育主题讲话。他指出: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师生幸福安宁的基本保障,是我们各项工作的首要前提。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他特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二是要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三是关注课间安全。四是严格实验课、体育课、社会实践课规范操作。五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六是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七是强化“防火灾、防触电、防侵害”意识。八是学会自护自救,提高防御能力。同时他还勉励同学们认真学习,珍惜时光。副校长明绪宝在现场与学生互动,对学生如何应对校园安全偶发事故进行了细心的指导。安全教育活动现场气氛活跃,教育效果明显。

学校还以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组织全体家长带着孩子一起观看3月28日至4月1日晚上6:00—6:30湖南卫视播出的的“安全大求真”安全教育日活动,家长们纷纷反映:湖南卫视这个节目用生动形象的表现形式表明了家庭安全教育是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他们很受启发和教育。

安全教育,永远在路上。校园安全工作的成绩,永远是过去时。学校将继续努力使校园安全教育融入学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常抓不懈。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7

3至6岁幼儿的认知水平较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安全知识教育极为重要。因此,史各庄镇中心幼儿园于12月13日开展了全园幼儿的安全教育活动。

小班教师与幼儿开展了“保护自己”的活动,与幼儿一起了解保护自己的好办法,创设关于保护自己的环境,通过环境的暗示、手指游戏、儿歌等形式引导幼儿了解如何保护自己。中班教师开展“交通安全”的活动。活动中教师与幼儿一起讨论“如何过马路”,幼儿通过自己的经验积极参与,教师还开展了“交通标志大不同”的活动,鼓励幼儿大胆猜想标志的意思并设计自己想象的交通安全标志。大班教师结合幼儿的兴趣以及认识能力水平开展关于“消防安全”的系列活动。在活动中,教师与幼儿一起讨论消防常识、了解自救的方法、设计逃生路线图和安全标志。

通过此次活动,各个年龄阶段的幼儿均熟悉了相关的安全知识,了解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自己的方法。安全教育要落到实处,更要落实到每个幼儿,史各庄幼儿园将把安全教育坚持下去,变成常态化。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8

今年3月28日,是第二十一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校的日主题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狠抓校园安全,在周一上午举行的校园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上,校安稳办王主任就学生防溺水、防流感腮腺炎等传染病、禁止校园内过愚人节、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品进入校园、防踩踏、同学之间有矛盾不私了以及交通安全等安全事项进行了教育。

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9

我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校实际,以“提高防灾减灾意识”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

学校领导非常注重安全教育,在学期计划上将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教育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方案,明确安全教育目标,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落实、有归档。

二、活动内容:

1、利用升旗仪式、班会等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教育。并要求学生将所了解的知识带回家,讲给家人、朋友、邻居听,增强全社会带防范意识。

2、今年5月12日是全国第六个防灾减灾日,为增强全体师生避灾自救快速反应能力,08:00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提高学生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师生防灾减灾、自救、自护意识。

3、学校总务处人员对校园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再次进行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灾害发生。

总之,在活动中,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师生进一步增强了防灾减灾意识,提高了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0

为了纪念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我国将这一天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今年5月12日是第七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为进一步增强学生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灾害风险能力,邵武市教育局关工委组织学校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日”安全教育活动。5月12日,邵武六中、吴家塘学校、肖家坊中学、洪墩中学、实验小学、昭阳小学、越王小学、城郊小学、大端口岗小学、和平小学、桂林中小学、一幼、托幼中心、晒口幼儿园师生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掌握逃生的有效方法和技巧。邵武五中组织新团员50人到“邵武平安教育基地”参观,并听取了“识别灾害风险,掌握减灾技能”的报告;组织学生观看防震减灾教育片以及防震减灾系列图片,让学生了解一些简单的人防民防器材使用方法及人防知识。邵武二中利用学校作为和平镇A级避灾点,让学生认识避灾点的路线图和各种标志,并组织学生观看地震、风雹、暴雨等常见灾害的认识和应付的宣传图片。

沿山中学结合学校实际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周系列活动。一是加强宣传,通过班会课、宣传栏、板报和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因校园地处雷区,开辟专栏,用漫画的形式强化防雷电的宣传教育。二是落实演练。组织全体师生开展演练,当场点评,全体师生听到警报后按指定路线到达安全地代仅用42秒。三是用好安全教育网络平台。监督班主任严格按照平台的进度和要求上好安全课,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第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通过网络、竞赛,吸引学生参与其中,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

大竹小学围绕“保护生态环境防范自然灾害”主题,以学校保卫科为主体,组织总务处等专门人员,围绕校舍、安保、消防、水电、饮食卫生和周边治安等方面,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洋坑小学校园围墙倾斜,学校采取断然措施,立即进行拆除重建,防范于未然,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办好一期防灾减灾宣传专栏,举办一堂安全知识讲座,向学生家长发放一封校园安全信,要求学生阅读一本防灾减灾书籍,观看一部防灾减灾影视作品,交流一次师生避险经历,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水北幼儿园开展以“科学减灾,依法应对”为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强化防震自救意识。老师们根据幼儿各阶段年龄特征,相继开展了“观看一部有关地震的宣传片”、“进行一次防震减灾知识宣讲”、“画一幅防震减灾的亲子作品”等四个活动,让孩子们详细地了解地震的危害、地震自救逃生的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怎样处理。二是开展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应急避险能力。下午3点,随着警报声一响,各班幼儿在老师的带领下双手护住头部,从各自的教室快速、有序、安全地撤离到操场,没有一名孩子跌倒或散失。孩子们都能按照要求认真对待,疏散迅速、有序,老师们组织到位,保障有力,使得这次演练非常成功。

金坑中心小学多种形式开展“防灾减灾日”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广播站、黑板报,向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组织开展好“五个一”教育活动,即举办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手抄报展活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知识讲座;组织上好一堂安全教育课;组织一次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各班通过班会时间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对学生进安全教育。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1

为了迎接全国中小学生第二十一个安全教育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3月28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以“生命、生态、安全”为主题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做到活动多样性、教育性、针对性的目标,创建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一、组织严密,落实到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我校成立了安全月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为领导班子成员,制定了详细的、符合学校实际的计划,做到“三”落实:落实到点、到面、到线。

二、活动载体,强化意识。

1、全员参与动员大会。3月28日,全校师生齐聚会场,组长赵金华校长和分管领导黄福云校长分别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防溺水、消防安全、防恐防暴、防拐骗、防食品中毒、防踩踏、防意外伤害、防震、防火以及乘车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并对学校安全教育日(月)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2、全员参与安全排查。学校成立安全排查小组,以“地毯式”针对校园门、窗、栏杆、围墙、教室及其各专用教室可能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并鼓励全体师生展开自我安全排查,找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学校领导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第一。

3、全员参与安全教育。通过动员大会对全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教育,校园广播、以及观看安全教育视频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各班以班主任为组长,充分利用班会课时间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4、全员参与家校教育。为了更好的让家长参与学校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回家与家长一起观看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栏目播出的安全教育日专题节目。

三、效果彰显,收获颇多。

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本年安全教育日效果非常明显,全体师生增强了安全意识,逐一排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解决,同时也对学生认识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提高了认识,此次活动为以后的安全教育奠定了基础,更有效的为师生安全提供保障。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2

3月27日是第22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省教育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中小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突出安全教育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除了将在海南省国兴中学举行的第22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启动仪式之外,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发生事故的规律、特点,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期间,通过主题班会、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制作安全教育宣传展板、参加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组织收看安全教育节目等形式,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要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到校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系列宣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要重点加强交通安全、防溺水、防火灾、防食物中毒、防拥挤踩踏等安全知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3

今年3月27日是第22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提高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3月20日,宁夏吴忠市消防支队青铜峡大队联合青铜峡市教育局走进辖区中小学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日活动。

大队工作人员指导各学校针对学生认知特点,分类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重点开展不玩火、使用消防器材、逃生自救等知识教育,中学生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灭火器材使用、逃生自救他救、初期火灾扑救等较为全面的消防知识教育。由消防部门、教育局组织对各学校消防安全师资人员统一进行培训和指导,各学校结合自身教学特点开展主题消防班会、消防安全讲座、家校共育活动、家庭消防安全作业、青少年普法作业等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在开展校园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并整治消防安全隐患,选派品德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煤气燃气设施、供电设施、校园周边环境和重点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种消防安全隐患记录在册,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治。

借助“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师生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消防自救自护能力,提高了学生在预防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有利于孩子们健康和谐成长。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4

阳春三月,我们迎来了又一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山阴县交警大队提早行动,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3月23日,大队宣传民警走进校园围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主题,开展交通知识讲座。形象地讲解了交通规则,介绍了日常交通安全出行常识,系统、细致地阐述了加强安全防患意识的重要性,积极呼吁中小学生在上、放学期间,要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发生闯红灯、横穿马路、追逐打闹,骑自行车搭肩并排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学生乘坐公交车要“有序排队、文明礼让”、乘小车要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乘坐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做到安全走路,文明乘车,摒弃陋习,远离交通事故。

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增强他们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大队还派出女子中队民警,现场教授孩子们学习交通指挥手势,让他们现场当一回“小交警”, 加深孩子们对交警指挥手势含义的理解。活动中,民警还给同学们带去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漫画读本》等宣传材料,传授他们怎样识别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通过与孩子们开展互动,让他们“学安全、知危险、会避险”。

期间,共出动警力16人,警车3辆次,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2次,悬挂宣传标语5余幅,发放宣传资料2500份,有效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为预防涉校涉生交通事故打牢了根基。

社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15

今天是第XX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并做好防溺水教育,3月28日早上,龙城第二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各班教室参加防溺水动员大会。

少先队辅导员周良涛开展了“防溺水”动员大会,对全校师生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活动;

二、各班利用班会课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课”主题班会活动;

三、家校联合,共同防范;

四、加强学生上课、放学等的出勤管理;

五、成立“防溺水学生联防小组”;

六、教育学生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最后,周老师带领全体学生进行宣誓并进行防溺水签名活动。为了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孩子们晚上在家进行憋气体验。

通过本次动员大会,切实增强了学生的防溺水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正确施救的技能、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增强了学生安全意识。

D.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不准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制定该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E. 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

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定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来源唐山律师:网页链接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等等。

F.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网络安全规章制度为确保我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秦皇岛市委、市保密局关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委员会、网络信息中心(简称“网络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及保密责任人,签订-,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

二、网络中心和联网各部门的弱电室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要害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各种设备的技术参数由网络中心负责,以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网络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技术参数。

三、网络中心作为单位网络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单位网络的计算机IP地址采取与计算机网卡物理地址绑定在一起的办法,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网络中心将已有的计算机IP地址及其绑定的计算机网卡物理地址以及该计算机使用者的情况登记备案。拟入网单位和联网个人应到网络中心下载申请表格,填写之后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签署相应的联网安全保密责任书,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调试。用户联网正常后,口令由本单位或个人自己管理和更改。严禁擅自联入单位局域网。

四、入网单位和联网个人必须接受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单位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单位主页内容和新闻动态等信息服务站由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和服务,未被授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更改其内容。

五、在单位网络上开办OA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网络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单位保密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技术上保障“先审后贴”,还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1)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3)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都应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IP地址设置。

七、禁止下载互联网上任何未经确认其安全性的软件,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及游戏软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分配的个人电子邮箱上公网注册信息,不得访问恶意网站和不健康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邮件。

八、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九、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外来软盘和U盘、光盘须在没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一、发现病毒,应及时对感染病毒的设备进行离,情况严重时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妥善处理。实时进行防病毒监控,做好防病毒软件和病毒代码的智能升级。

二、应当注意保护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对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以及关键的应用系统应作数据备份。

三、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6)散布“”邪教言论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擅自改变网络中的结构。

7、不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8、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网络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全面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网上资源专管共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七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相关领导审核备案后,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九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第十四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级资源进行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严禁任何非本校人员使用校园网,凡使用本校校园网的其他部门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书,自觉遵守《通化市第十三中学校园网络管理制度》,并承担一旦发生问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凡本校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九条校园网内各级使用部门要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网络中心只对符合设置用户名的部门和个人配置相应的用户名和电子邮箱,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由学校网络中心为其设置的用户名等管理权归本人所有,凡因此用户名等发生的网络不安全因素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设立的代理服务器。
第三章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二十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八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处罚由学校实施。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单位为学校网络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政府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黄色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2、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单位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3、良好周密的日志审计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应对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进行日志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事件是否成功等内容,对网络设备日志须保存三个月。

4、网络管理员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6、网络设备策略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前需经过技术验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7、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并进行分析、修复,网络设备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据厂家提供的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8、对于需要将计算机外联及接入的,需填写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附件
十、《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

9、对关键网络设备和关键网络链路需进行冗余,以保证高峰时的业务需求,以消除设备和链路出现单点故障。

10、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科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科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1
1、每个月对网络设备安全文件,安全策略进行备份。
4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信息中心在校长室的领导下主管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网络管理员及各系部信息员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信息中心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并制止有关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信息中心的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购置和配备应用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
4.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学校网络管理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发布的审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第四条学校信息中心可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学校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上机服务的微机房,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禁止学生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定期审核制度。学校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教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学校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学校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校园网内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校内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管理员应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五条校内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校内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六条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学校信息中心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等应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对这些栏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开设的各类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管理员要按照公安部门有关技术监察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相关部门、网络管理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规范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乡镇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我镇信息网络、政府信息网的安全保密、使用和管理。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政府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设备和耗材。

二、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购置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设备和耗材。因工作需要而安装相关的软件或更换计算机相关配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配置。

三、各站所计算机的管理、使用、保养、清洁等应明确到人,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应定期打扫清洁卫生,严防烟灰、纸屑、茶水等进入计算机,确保安全运行。下班后应当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网线,如遇雷雨天气,应切断交换机的总电源。同时保护好电脑,若有人为造成电脑损失和造成被盗,应照价赔偿。

四、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上门维护维修,禁止将主机送外维修,确保信息安全。

五、计算机的随机配件、软件和外购软件应到党政综合办公室登记、注册、查毒后方可使用,并妥善保管;按规定实行双硬双网物理隔离的,使用者不得擅自撤出隔离卡。

六、各站所的设密文件、资料、信息应设置安全保护,不得保存于未设置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访问别人的保密文档。

七、政府机关职工上班应当每天浏览县委、县政府、镇政府等办公信息网,做到公文处理及时、准确。

八、机关职工应该学习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计算机操作培训。严格遵照计算机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设施,避免操作不当造成损坏。

九、机关职工应充分利用网络量大、面宽、传递快等优势,自觉学习和运用网上相关知识,查阅与工作相关的资料,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但不得浏览不健康网页,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玩游戏、聊天,不得用纸质打印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文件或信息。

十、机关职工违反本制度按照保密法及相关的法规、纪律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2.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3.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4.政府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5.最新it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6.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3篇
7.2017年最新网络安全保护法条例

G. 有关网络的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着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着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着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着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着作权人可以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着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虽然国家对网络有这么多的规定

但是一旦发生网络纠纷,还是很难搞得

阅读全文

与网络安全法反邪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海宁卫校网络连接 浏览:565
华为4g手机联通移动网络设置 浏览:730
联通无法访问移动网络怎么连上 浏览:651
如何把iptv和网络 浏览:447
什么是IP化的网络 浏览:573
手机能打网络电话 浏览:441
谈谈如何维护网络安全小短文 浏览:850
移动网络送的网线是否要更换 浏览:650
cmd显示网络密码 浏览:937
路由器网络突然上不去 浏览:789
4g网络热点测试有哪些软件 浏览:161
网络工程接单安装平台有哪些 浏览:980
手机连接网络显示互联网连接缓慢 浏览:936
国家网络安全哪个部门负责 浏览:245
梅林网络机顶盒如何升级 浏览:358
初中政治教学实践中如何利用网络资源 浏览:800
戴尔一体机网络插口在哪里 浏览:611
无线网络管理地址 浏览:130
网络上英文字母m是什么意思 浏览:258
网络安全小口诀四句 浏览:9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