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⑵ 对于网络安全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 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 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⑶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事件报告、 应急响应、应急结束几个环节。
法律依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地区、部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立即报告应急办。
4.2 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3 应急结束
4.3.1 级响应结束
应急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和部门。
4.3.2 级响应结束
由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决定,报应急办,应急办通报相关省(区、市)和部门。
⑷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仿氏纳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核散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备没、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⑸ 发生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为确保校园网安全有序平稳运行,保证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更好的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为及时处置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校园网作用的正常发挥,特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校园网内网站主页被恶意纂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反政府、分裂国家和色情内容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谣言。
2、校园网内网络被非法入侵,应用计算机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版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各教研组处室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巡查,重点监控可能出现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校园网上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有关部门。
(4)、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保持热线联系,协调市公安局网监处安装网络信息监控软件,并保存相关资料日志在三个月以上。确保反应迅速,做好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网络中心或相关科室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组长)决定是否启动该预案,一旦启动该预案,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位。
网络中心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件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内容,涉及计算机的IP地址、管理人、操作系统、应用服务,损失,事件性质及发生原因,事件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校内外的工作联系,防止事态通过网络在国内蔓延。
网络中心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工作状态,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对相关事件进行跟踪,密切关注事件动向,协助调查取证。
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一般性安全隐患处理: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配备了正版-防火墙软件和瑞星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及时清除杀灭网络病毒,检测入侵事件,将向管理员发出警报,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入侵事件,并报有关部门。对来往电子邮件及网络下载文件用防病毒软件软件过滤,确保不被木马类病毒侵入并在无意中协助传播病毒。
管理员对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设备维护记录,保证设备高效稳定的运行。学校重要计算机出现硬件设备故障,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启用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1、总则
为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1编制目的
确保基础网络、电子政务、教务系统与其他重要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能够持续运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保证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输的畅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
(2)网络与信息安全主要威胁及隐患现象。当前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病毒入侵和网络攻击日趋严重,网络失泄密事件屡有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防护水平不高,应急能力不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全社会信息安全意识不强,信息安全管理薄弱;随着我校信息化的逐步推进,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安全还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1.3工作原则
(1)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重点是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
2、预警级别
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内部人为失误或破坏、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以及对校内信息网络或设施、重点网站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我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信息失窃密或泄密等,形成不良影响并造成一定程度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五个等级: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 。是单一地点及冲击或损害相对较小的事件。指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网络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学校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 是对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的单一地方安全事件。指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的安全事件,但只造成较小的`冲击或损害。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 是对多地点造成特大冲击或损害的安全事件。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 是对多点系统造成巨大冲击或严重损害的安全事件。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核心信息,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处置的制度。对第一、第二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部门自行作应急处理;对第三、四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相应主管部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处理;对第五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启动报告上级处理应急预案。
3、应急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应急组织领导体系
全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由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
(1)丰海中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校长室党支部校长办公室会计室教导处总务处团支部工会学校网络中心的全体成员
(2)丰海中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设立丰海中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校网络中心办公室,其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3.2职责及任务
(1)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突发应急事件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①审查批准学校信息与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决定五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督促检查三级和四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②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③对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④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⑤按照上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承担突发应急事件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及任务:
①组织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②统筹规划建立应急处理技术平台,会同其他成员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③提出启动预案,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④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⑤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⑥配合校内外各部门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
⑦负责电子政务、校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⑧负责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应急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实施网络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平台建设;负责对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的处置;负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网上热点问题恶意炒作事件的处置;负责对重大敏感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重点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等级标准。
(4)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置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5)校长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6)总务处:负责校园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输通畅。
(7)会计室:负责建立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8)网络与信息安全小组主要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方面重大问题的咨询和处理。
(10)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参照本预案,建立本部门应急处置机制。对基础网络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应急处理程序
4.1突发事件报告
(1)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部门应当在事件被发现时,应立即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2)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相关材料或提出预案申请。
4.2预案启动
(1)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并报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或向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提出启动预案的申请。
(2)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立即上报上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领导,并会同成员部门尽快组织对突发事件时间、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报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批准。
(3)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在作出是否启动市级预案的决定后,立即通知与应急处理相关的各部门。
4.3现场应急处理
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部门按各部门作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或报经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批准启动预案,须作好现场应急处理。
(1)尽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定位威胁和安全事件的来源,缩短响应时间。
(2)检查威胁造成的结果:如检查系统、服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或可用性,检查攻击者是否侵入了系统,再次侵入的可能性,损失的程度,确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险等。
(3)抑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可能的抑制策略一般包括:关闭服务或关闭所有的系统,从网络上断开相关系统,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过滤规则,封锁或删除被攻破的登录帐号,阻断可疑用户得以进入网络的通路,提高系统或网络行为的监控级别,设置陷阱,启用紧急事件下的接管系统,实行特殊防卫状态安全警戒,反击攻击者的系统等。
(4)根除。在事件被抑制之后,通过对有关恶意代码或行为的分析结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确响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与此同时,对攻击源进行定位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将其中断。
(5)恢复信息。恢复数据、程序、服务、系统。清理系统,把所有被攻击的系统和网络设备彻底还原到它们正常的任务状态。恢复中涉及机密数据,需要严格遵照机密系统的恢复要求。
4.4应急预案终止
(1)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部门根据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学校应急办提出终止应急预案建议。
(2)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接到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预案级别做出决定,并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备案。
(3)总结。回顾并整理发生事件的各种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所有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调查报告。
5、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在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并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安全应急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逐步实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抗毁性与灾难恢复。制定并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基础信息网络的突发性、大规模安全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处理流程。
(3)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机制。
(4)建立应急处理技术平台,进一步提高安全事件的发现和分析能力,从技术上逐步实现发现、预警、处置、通报等多个环节和不同的网络、系统、部门之间应急处理的联动机制。
(5)加强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及管理队伍,提高全社会网络与信息安全防御意识。
(6)加强对攻击网络与信息的分析和预警,进一步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能力,加大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力度。
(7)大力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增强社会应急支援能力。
(8)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和经费保障,优化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条件。
(9)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预案实施有效。
6、附则
(1)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2)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⑹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在我国任何人浏览网络空间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网络安全法,不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否则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网络安全法公安行政处罚罚则是什么《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该遵守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扮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行政塌缺雹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团帆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⑺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哪些处置程序
不包括向上级部门和当地网信部门报岁迹饥告。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州野信息。
⑻ 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会受到处罚如下:
1、对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3、对因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⑼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划。公安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建设安全基础设施、审核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方案、监控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违规案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等工作。人事训练部门协助科技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实,指导科技信息化部门开展公安信息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