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哪些安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安全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安全缺陷和漏洞的告知义务:发现其网络产 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维护义务:网络产品、 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②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什么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2)网络安全提供服务者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