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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如何确定财产处置

发布时间:2023-04-28 04:34:22

⑴ 司法网络拍卖规定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拦困》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高如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戚衡启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⑵ 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的规定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拍卖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四条 网络拍卖应坚持效率原则,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五条 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经营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第六条 管理人作为拍卖实施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七条 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虚败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八条 网络拍卖方案,由管理人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网络拍卖方案,经人民法院许可。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二)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三)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所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费用和可能的税费负担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予以说明。
第九条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审查,若债务人没有重整可能或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担保财产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不得以需经债权人表决等事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第十条 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四)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说宏埋明、照片或视频等;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五蔽誉蚂)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公示和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债务人整体营业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竞买人查阅。
第十四条 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管理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按处置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不受限制。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原买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的以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不公开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网络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卖的,管理人应自流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再次启动网络拍卖程序,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在处置财产中勤勉尽责,对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启动变价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减少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并暂停其执业等措施。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自行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⑶ 法院网络拍卖流程

介绍

01法拍摄的平台和检索方式

阿里司法拍卖:https://sf.taobao.com

在京东拍卖。COM:https://auction.jd.com

法派的搜索方式

1.进入淘宝首页,点击进槐州入红色箭头指示的司法拍卖。

2、根据标的物名称、地理位置、执行案号等信息进行检索。

3.根据地区、拍卖状态、拍摄时间等具体情况进一步限定搜索范围。比如区域限定在长沙之后,就可以初步确定确认的标的。

红圈所示,可以看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959号万科金域河畔2号楼1806室的拍卖信息。

4.点击进入法拍属性了解具体信息。

从图中可以看出,处置单位是耒阳市人民法院,网页左侧也可以显示房屋的真实图片,这里有涉案财产和信息。

那么,房产的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起拍价和保证金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接下来,我们继续解读。

02如何确定拍卖财产的起拍价?

根据2018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评估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正式拍卖前,在查明待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未支付费用、质量瑕疵等事项后,法院通过前置程序确定拍卖涉案财产的参考价,再通过参考价确定起拍价(又称拍卖底价)。具体流程图如下:

如上图,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确认拍卖价格的原则如下:

如上图,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确认拍卖价格的原则如下:

(1)当事人有优先议价权。

法院将优先组织当事人协商房产价格参考价,确定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如果达成共识,双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议价结果,但议价价格应遵循基本市场情况,防止虚假拍卖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二)议价不成的,合格询价。

双方不能达成或协商一致,且该房产有计税基础或政府定价方式的,法院可向汪蠢该房产所在的相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确认拍卖参考价。

不符合定向询价条件,但该房产符合网上询价条件的,执行法院将在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国司法网上询价平台清单数据库中进行网上询价,从多家机构反馈的价格中平均确定该房产的参考价。

(三)议价或询价不成的,将委托评估。

对于无法协商且不适合通过查询方式确定价格的财产,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抽签方式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由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报告,确定参考价。

(4)先设定参考价,再设定起拍价。

如果已经议价,双方一般直接确定议价参考价作为第一次拍卖价格,约定第二次拍卖再适当下浮价格。

如果通过询价或评估确定参考价困明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院最终确定的一次拍卖起拍价,最多会比参考价低30%。司法实践中,参考价格一般会降低10-20%作为一次拍卖的起拍价。

3法射击的形式过程

正式拍卖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程序:第一次拍卖(以下简称“一拍”)、第二次拍卖(以下简称“二拍”)和出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也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以实物抵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是相当谨慎的,所以本文只讨论以下三种常见的程序:

一个节拍程序

在拍卖期间,准买家可以支付定金(一般为起拍价的5-20%)进行登记。在展览上

如果重复第二次拍卖,法院一般会以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启动出售程序。出售程序与拍卖程序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参与出售需要缴纳全额的出售价款,而不是保证金;另一方面,与拍卖的出价期不同,出售期长达60天。但在抛售期间,只要有人出价,抛售期就会立即缩短为24小时竞价期,无需竞价就能成交。所以,原则上,卖出是先来后到的程序。

(4)拍卖完成后。

拍卖或者变卖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价款(支付的定金直接冲抵拍卖款)。全款付清后,法院会出具拍卖交易裁定书,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对于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法院将在竞买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方式并不限制竞拍者的数量。即使只有一个人参与拍卖并出价,拍卖也将结束。所以,如果考虑最极端的情况,第一次拍卖降价30%,第二次拍卖降价20%。第二次拍卖出让的起拍价至少可以是参考评估价或市场价的56%。这样,很多买家也是一厢情愿,希望“错过”起拍价,得到自己喜欢的东西。

04结论

看完整篇文章,相信你对拍卖的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有些蠢蠢欲动了。不过不用担心,拍卖房产虽然有机会,但是风险还是很多的。下期,执行法律服务团队将继续整理撰写配套文章《法拍房捡漏与避“坑”指南》,供大家参考,敬请关注。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有房产类的拍卖平台吗?有哪些推荐?

谢邀请!

目前有五个平台:

法拍平台中阿里、京东广为人知,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拍网隶属于上海拍卖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隶属于中国拍卖协会。

预祝顺利!

⑷ 最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

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

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

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

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

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

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

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⑸ 阿里拍卖的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您好,阿里拍卖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个网络拍卖平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一些资产进行变现或转让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者需要变现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进行资产桐老伏处置。

阿里拍卖的资产处置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阿里拍卖平台进行资产的变现或转让。这些资产可以是房产、车辆、机器含卜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也可以是存货、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流动资产。通过阿里拍卖平台进行资产处置,可以提高变现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买家参与竞拍,达到更好的市场效果。

阿里拍卖的资产处置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平台的信誉度高,可以吸引更多的买家参与竞拍;其次是平台的技术和服务支持,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顺局携利进行;最后是平台的效率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让企业或个人尽快变现资产。

⑹ 网络拍卖规定司法解释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其内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卖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卖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拍卖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抵债。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效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受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执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⑺ 网络拍卖规定司法解释

网络拍卖规定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2、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明让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雹槐漏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源烂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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