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认定侵犯网络着作权
你好,根据网络 着作权 保护的特点,网络着作权 侵权行为 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着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着作权蔽含即告产生。因此,与 专利 、 商标 等其他类型的 知识产权侵权 认定不同,网络着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虚笑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着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 着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差并含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着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着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着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着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贰’ 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着作权作为新型的着作权,很多人对它都不了解,我们想要了解网络着作权首先要从它的特征入手,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网络着作权的特征。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着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着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着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着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着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方面着作权的地域性是指着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着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着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着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着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着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着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方面着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着作权。[5]由于着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着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着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着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着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着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着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着作权类型的意义。
‘叁’ 什么叫网络着作权
网络着作权是指广播权、修改权、展览权、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署名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肆’ 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着作权的区别在于什么
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着作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着作权范围、特征、原则、权利保护等方面上。网络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一、在着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传统着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1、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着作权2、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着作权二、网络着作权对传统着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网络着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网络着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贺蠢设。三、搏拍嫌网络着作权在权基手利保护上的变化(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着作权。(二)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着作权。
‘伍’ 怎么确定网络课程着作权归属
法律分析:着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九条 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扮孙野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厅喊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凯悔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陆’ 网络着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法定性;(二)地域性;(三)专有性;(四)表现性。
法蔽瞎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宏凳空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粗侍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柒’ 什么是网络着作权
网络着作权备毁察,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仿茄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余启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 第二层,指网上数字作品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捌’ 网络着作权是什么概念
网络着作权 ,是指着作权人对受 着作权法保护 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 着作权权利 。 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册羡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 作品着作权 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着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州基拍、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锋族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玖’ 网络着作权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网络着作权的特征:(一)法定性;(二)地域性;(三)专有性;(四)表现性。《着作斗中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族坦行为,即为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兆销桐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拾’ 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着作权的区别在于什么
有区别,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还包括在网络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对于普通媒介(非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是一个关喊仿于着作权保护的老渗码较大课题.
而网络着作权一般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一个较小的概念.对其的保护也只是前者的一个部侍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