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网络运营者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B.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规定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的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网络安全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其中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第40—44条、第47条、48条、第49条,以及《刑法》第286条均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来,网络网络运营者责任重大。
(2)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具体是指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商,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用户众多,是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节点,也是实施网络治理的关键主体。在网络政策方面,中国倡导“谁访问,谁负责”和“谁操作,谁负责”。它一直强调网络运营商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法律规范
C. 网络运营者是什么
网络运营者是网络所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管理者。
《网络安全法》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分则章节中进一步细化了的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
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记录义务
网络空间的管理和安全维护依赖于对各类信息的分析、挖掘。《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络日志包括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中的信息应满足维护网络安全和监督检查的需要。
七、投诉处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后,应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安全法》第4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报告义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将违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47、4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也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网络安全法》第4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以上义务,还需要通过法规、规章进一步具体化。当《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有了明确规定之后,《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才具有操作性。
D. 哪些属于网络安全法中明确的个人信息
一、哪些属于网络安全法中明确的个人信息
1、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六种信息
(1)基本信息;
(2)设备信息;
(3)账户信息;
(4)隐私信息;
(5)社会关系信息;
(6)网络行为信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二、网络安全体系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一般来说,网络安全体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1、整体性。网络安全体系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实现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单元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依赖、相互约束、相互作用而形成人机物一体化的网络安全保护方式;
2、协同性。网络安全体系依赖于多种安全机制,通过各种安全机制的相互协作,构建系统性的网络安全保护方案;
3、 过程性。针对保护对象,网络安全体系提供一种过程式的网络安全保护机制,覆盖保护对象的全生命周期;
4、全面性。网络安全体系基于多个维度、多个层面对安全威胁进行管控,构建防护、检测、响应、恢复等网络安全功能;
5、适应性。网络安全体系具有动态演变机制,能够适应网络安全威胁的变化和需求。
E. 《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四大主体的责任义务,四大主体具体是()
四大主体具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
1、出台《草案》,并且在未来在这部高规格法律下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和制度,并体现其可操作化和可执行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若干的细则出台,比如建立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务院哪些部门组织制定,牵涉哪些行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哪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予以明确等等。
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企业更要树立一定的责任感,积极按照法律条款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4、网络使用者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具体条款细化为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还要增强法律意识。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什么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G. 在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网络运营者”的范围极为广泛,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无论是网络的所有方、管理方还是在利用网络提供服务都包含在“网络运营者”的概念之下。
1.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具体义务包括: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涵盖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主要从物理、环境、应用、数据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而管理类安全要求则是对安全管理的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及运维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
2.提供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此外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对于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用户身份实名审核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是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建立网络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