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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治理的原则重点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24 07:00:04

㈠ 国家网络安全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原则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要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1.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让客户的系统真正具有安全防御的能力)

2. 完成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公安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顺利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取得测评报告)

3 满足相关部门的合规性要求(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甲方客户的要求等)

4. 系统过了等保,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投标锁标的能力,为投标加分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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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我国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在战略层面提出国家要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人才战略、可信身份战略,全方位提升网络安全治理水平的宏观要求。在制度层面综合、全面、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3)网络安全治理的原则重点保护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保护注意事项: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㈣ 网络安全应遵循什么原则

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为员工提供完成其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访问权限、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改变公司的关键文档、平衡访问速度与安全控制三方面分别有以下三大原则:
原则一:最小权限原则。
最小权限原则要求是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为员工仅仅提供完成其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访问权限,而不提供其他额外的权限。如企业现在有一个文件服务器系统,为了安全的考虑,比如财务部门的文件会做一些特殊的权限控制。财务部门会设置两个文件夹,其中一个文件夹用来放置一些可以公开的文件,如空白的报销凭证等等,方便其他员工填写费用报销凭证。还有一个文件放置一些机密文件,只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才能查看,如企业的现金流量表等等。此时在设置权限的时候,就要根据最小权限的原则,对于普通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发开设置,若是普通员工的话,则其职能对其可以访问的文件夹进行查询,对于其没有访问权限的文件夹,则服务器要拒绝其访问。最小权限原则除了在这个访问权限上反映外,最常见的还有读写上面的控制。所以,要保证企业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就一定要坚持“最小权限”的原则,而不能因为管理上的便利,而采取了“最大权限”的原则。

原则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指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要确保未经授权的个人不能改变或者删除信息,尤其要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改变公司的关键文档,如企业的财务信息、客户联系方式等等。完整性原则在企业网络安全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未经授权的人,不得更改信息记录。如在企业的ERP系统中,财务部门虽然有对客户信息的访问权利,但是,其没有修改权利。其所需要对某些信息进行更改,如客户的开票地址等等,一般情况下,其必须要通知具体的销售人员,让其进行修改。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的修改,必须让这个信息的创始人知道。否则的话,若在记录的创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员工私自把信息修改了,那么就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所以,一般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如ERP管理系统中,默认都会有一个权限控制“不允许他人修改、删除记录”。这个权限也就意味着只有记录的本人可以修改相关的信息,其他员工最多只有访问的权利,而没有修改的权利。
二、指若有人修改时,必须要保存修改的历史记录,以便后续查询。在某些情况下,若不允许其他人修改创始人的信息,也有些死板。如采购经理有权对采购员下的采购订单进行修改、作废等操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在ERP系统中,可以通过采购变更单处理。也就是说,其他人不能够直接在原始单据上进行内容的修改,其要对采购单进行价格、数量等修改的话,无论是其他人又或者是采购订单的主人,都必须通过采购变更单来解决。这主要是为了记录的修改保留原始记录及变更的过程。当以后发现问题时,可以稽核。若在修改时,不保存原始记录的话,那出现问题时,就没有记录可查。所以,完整性原则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在变更的时候,需要保留必要的变更日志,以方便后续的追踪。总之,完整性原则要求在安全管理的工作中,要保证未经授权的人对信息的非法修改,及信息的内容修改最好要保留历史记录,比如网络管理员可以使用日事清的日志管理功能,详细的记录每日信息内容的修改情况,可以给日后的回顾和检查做好参考。
原则三:速度与控制之间平衡的原则。
在对信息作了种种限制的时候,必然会对信息的访问速度产生影响。如当采购订单需要变更时,员工不能在原有的单据上直接进行修改,而需要通过采购变更单进行修改等等。这会对工作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对访问速度与安全控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说是两者之间进行妥协。

㈤ 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等级保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定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守,今天,我们通过对比和中有关描述,来看一下有关原则哪些是一如既往不变的部分,哪些是在不断发展中拓展出来的内容。有关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最要由《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下面看具体内容:
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2)依照标准,自行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及标准,要求信息和信息系统按照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自行定级、自行保护。
(3)同步建设,动态调整。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4)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教育、国家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用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重要网站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主动防御、整体防控、突出重点、综合保障的原则,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坚持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的原则,对网络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还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是依照标准,开展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法律及规范标准,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要求,科学准确定级,实施保护策略和措施。
三是同步建设,动态调整。网络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网络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是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网络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行业专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指挥调度、内部办公、管理控制、生产作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和网站;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的工业控制系统;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平台、重要业务系统和网站;数据中心、大数据服务平台、云计算服务平台、智能设备设施及数据资源;其他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这个原则最早是由《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等级保护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与等级保护在文字上描述有一定的出入,不过有关原则和指示精神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从66号文我们看到,文件将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有关《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五个“有利于”在以前的公众号文章中已经简单说过,见《等保重要政策文件66号文明确四个责任》。总体来讲,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仍然是当前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㈥ 网络安全有哪五大原则

我国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名制原则。
第二,互联互通原则。
第三,关键数据评估管理原则。
第四,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防火墙原则。

㈦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什么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五个阶段。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验证信息系统是否满足相应安全保护等级的评估过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一方面通过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选用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来实现;另一方面分布在信息系统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不同的安全控制,通过连接、交互、依赖、协调、协同等相互关联关系,共同作用于信息系统的安全功能,使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功能与信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控制间、层面间和区域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密切相关。因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在安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还要包括系统整体测评。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精神,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㈧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治理原则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信息化和监管并重原则及合作治理原则等。强调主权,就是在我国境内的内外资网络运营商,都要遵守网络安全法,没有特权和法外之地。而共同治理则强调的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
第1条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
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中来。

㈨ 网络安全应遵循什么原则

应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和完整性原则。

最小权限原则:要求是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为员工仅仅提供完成其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访问权限,而不提供其他额外的权限。要保证企业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就一定要坚持“最小权限”的原则,而不能因为管理上的便利,而采取了“最大权限”的原则。

完整性原则:指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要确保未经授权的个人不能改变或者删除信息,尤其要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改变公司的关键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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