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种网络交易规范制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网络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㈤ 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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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网上零售额逾9万亿元,网购投诉同比增长126.2%
网上买买买 安全第一条(大数据观察)
核心阅读
一年一度的“双11”电商大促、“双12”购物节销售火爆,拉近供需对接,凸显市场强大活力。在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同时,产品虚假宣传、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新问题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未来还需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消费者烦恼、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网络消费发展至今,出现了哪些新现象?针对网购中的新问题,监管跟上了吗?
790多万条
“双11”期间中消协收集消费维权类信息
“退货早已寄出,但退款迟迟不到账。”杨先生在某网店购入一台显示器,收货后发现功能达不到预期,便提交退货处理。在完成退货3天后,杨先生还没收到退款,便咨询电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将1930元退回网店。
杨先生联系网店要求退款,但是网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杨先生无奈之下向“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投诉,终于拿到了退款。
杨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案。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退款、退换货等问题是全国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在6月、11月、12月,受电商平台“6·18”“双11”“双12”营销活动影响,消费者退款难、退换货难等投诉明显增多。
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与此同时,今年“双11”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集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多万条,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预售、退货霸王条款、价格套路和促销陷阱、信息骚扰等方面。
“社群电商、小程序、网红直播销售等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发生消费纠纷的概率相对较高,各种电商平台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新业态、新模式给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带来新挑战。特别是今年,直播带货在“双11”全面爆发,成为各大电商重点营销板块。但同时,网红带货“翻车”,引发了对直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跟不上、数据造假等问题的质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专章,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表示:“未来应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时,还要发挥中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网络交易服务商的治理等。”
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打击网上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坚持严查违法、强化风险严控,通过严查违法推动风险严控要求落实落细,通过风险严控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突出重点,针对疫苗等重点产品、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新建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一体推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持全国“一盘棋”,主动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覆盖“两品一械”全部监管对象,坚持线上线下专项整治一体推进。
四是坚持打建联动、强化平战结合,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与强化日常监管统筹推进,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是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能力提升,继续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奋力开创中国药品监管事业新局面。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犯罪与违法售药行为,整顿和规范网上售药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进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实施和参与者,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
通过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互联网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
通过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与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网上售药的监管和执法效能,保证网上售药的良好秩序的长治久安。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监测排查网上非法售药信息。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以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药品为重点品种,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发现涉嫌从事网上非法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
2.要求主要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无资质从事网上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梳理受理的网上非法售药举报,列出清单,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对上述网站清单,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判断属违法违规售药行为后,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定位其网站所在地,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网站移交其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假药犯罪的,可以移送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由被害人举报的网上销售假药案,也可移送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药品违法销售行为的网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2.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提供名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置。如属未备案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接入服务商责任;如属已备案网站,应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3.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嫌销售假药网站清单,深入开展线索经营,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对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深挖力度,捣毁假药生产窝点,摧毁假药销售网络,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和警示活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发布新闻稿。在专项行动启动后,五部门统一发布新闻稿,对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解读,对网上售药的规范予以重申,表明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网上售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同时,对公众网上购药行为进行引导和警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不法行为。
2.曝光典型案件。专项行动期间,五部门联合对查实的大要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持续宣传高潮。大张旗鼓地揭露不法行为,将已查实案件的违法违规情节、危害及处罚情况在五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典型案件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跟踪案件查处进展,制作视频资料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3.组织开展网络访谈活动。在重点新闻网站举办网络访谈活动,通过与网民的互动,大力宣传网上售药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提示网上购药风险,倡导网上安全购药。
4.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专栏定期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建立和公开已被取缔的非法售药网站名单,提醒广大公众及时了解非法网站信息,网上谨慎购药,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避免上当受骗。
5.发动各大型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接入服务商对所管理网站药品广告页面和链接进行自查,清除虚假违法广告。
(四)净化网上售药环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要求搜索引擎对售药网站区别对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资质的网站信息定期提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各主流搜索引擎对所呈现药品或售药搜索结果时将有资质网站信息予以前置,并显着设置网上安全购药提示语,保证搜索者首先看到有资质网站信息和提示。同时要求搜索引擎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非法售药网站黑名单予以屏蔽,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大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力度。五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监督监测力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提示,曝光违法网站。
3.鼓励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鼓励被假冒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维护网上售药的正常秩序,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31)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4.完善网上售药管理制度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网上售药规范,按照现实与虚拟一致原则,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